(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
招
標
公
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
年月日
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人民政府現有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擬選取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設計企業候選庫符合本工程設計資質要求的單位,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分別通過隨機搖珠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
一、工程名稱: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
二、招標單位: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人民政府
聯系人:何先生 聯系電話:020-84849868
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
聯系人: 肖小姐聯系電話: 020-34818421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高宏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 區先生 聯系電話:020-39219766
招標監督機構: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
投訴電話: 020-34818421
三、建設地點: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
四、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按番禺區水務局的要求,將對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出具本項目方案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包括1、工程地質勘測報告;2、方案設計及修改;3、初步設計及概算,包括但不限于排水設計等;4、規劃報建及其他專業報建需要的報建圖紙和必須的設計文件(含電子文件);5、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6、竣工圖(匯總所有設計變更),并負責上述資料送審獲批工作。工程全程中設計和施工方案調整、修改、現場指導與監督。
工期:45日歷天
五、資金來源: 財政資金
六、發布公告時間: 2013年 4月13日至 2013年 4月17日。
七、遞交投標文件時間和地點
1. 遞交投標文件時間:2013年4月18日,9 時30分至10時00分。(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2.地點: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七樓會議室
八、開標時間和地點
1. 開標時間2013年4月 18日,10時00分。
2.地點: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七樓會議室
九、抽簽確定中標候選人時間和地點
1. 抽簽確定中標候選人時間:2013年4月18日,11時00分。
2.地點:廣州市番禺區水務局七樓會議室
十、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企業候選庫類別要求:
1、投標人應是國內企事業獨立法人,資質等級符合以下設計和勘察資質要求,不具備勘察資質單位可與具備符合本工程勘察資質單位組成合作體(以設計單位為本工程主辦方,需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
設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市政行業丙級(設計范圍須包含排水工程)或以上企業資質。
勘察資質:工程勘察資質綜合類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丙級或以上資質。
2、本項目采用在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設計企業候選庫內,通過隨機搖珠方式確定勘察及設計單位。
十一、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番禺水務公眾信息網發布。
十二、本項目不需要投標報名,如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候選庫內的企業不參與本工程投標的,必須在抽簽確定中標候選人時間前書面回復招標單位,逾期不回復的視為接受本工程投標,招標單位將選取企業庫內符合工程資質要求的單位,采用隨機方式搖珠選取1-3名中標候選人。本項目投標文件格式及合同條款可從本公告附件中下載,不符合公告附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權拒絕其投標。
十三、本工程中標價為: 20.4萬元(本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按國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0號)規定的收費標準,最終結算價以財政評審為準)。
十四、符合工程資質要求的候選企業庫名單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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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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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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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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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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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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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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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南粵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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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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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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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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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聯合體,本身具備勘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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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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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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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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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聯合體,本身具備勘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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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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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新技術開發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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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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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聯合體,本身具備勘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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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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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創景市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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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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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綜合勘察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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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在抽簽確定中標候選人時間前未提交本項目投標文件且未向招標人提交不參加本次投標活動的正式書面回復的企業,招標人有權將此類情況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取消該企業一年內參加招標人相應工程的投標資格。
招標人(蓋章)
附件一:投標文件格式
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
投
標
文
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格式)
(招標單位名稱):
同志,現任我單位職務,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證號碼:,特此證明。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簽發日期:年月日
投標申請人:(名稱)(蓋章)
說明:1、法定代表人為企業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內容必須填寫真實、清楚,涂改無效。
授權委托書(格式)
招標單位名稱:
茲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為我單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單位就《 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勘察設計合同》簽署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進行談判、簽訂合同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單位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簽名真跡如本授權委托書末尾所示,特此證明。
附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投標申請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設計勘察工作承諾書(格式)
(招標單位名稱):
我方參加 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的投標,我方承諾:如我方中標,將按合同規定保證在廣州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及設計人員履行完本合同。
承諾人:(名稱)(蓋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2013年月日
擬投入的項目組人員匯總表(格式)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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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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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項目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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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及注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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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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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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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投標單位(蓋章)
勘察設計投標報價書(格式)
合同名稱: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
我方已決定參與該工程的設計投標,我方將按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擔相關責任。
我方同意勘察設計費合同價按合同條款第11.1條計算。
我方確定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費投標總價為萬元,其中設計費為(由投標人填寫具體金額)萬元,勘察費為(由投標人填寫具體金額)萬元。
(本工程勘察設計費用按國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0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結算,最終結算價以財政評審為準)。
我方提交的投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書和其他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的60天內有效,在此期間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對我方一直具有約束力。我方保證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不撤回投標文件,除招標公告另有規定外,不修改投標文件。
若我方中標,我方保證在收到你方的中標通知后,按中標通知規定的期限,及時派代表前去簽訂合同。
若我方中標,隨同本投標報價書提交的投標輔助資料的任何部分,經你方確認后可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證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中標。
我方同意當投標書中出現任一與招標公告不一致內容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投 標 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聯合體協議書
(若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申請投標的,則提供此協議書)
(甲公司名稱)、(乙公司名稱)愿意組成聯合體,參加(工程名稱)項目投標,現就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1、(甲公司名稱)為聯合體主辦人,(乙公司名稱)為聯合體成員;
2、聯合體內部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 聯合體由主辦人負責與業主單位聯系;
(2) 投標工作由聯合體主辦人負責,由雙方組成的投標小組具體實施;
(3) 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遞交投標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切實執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擔合同規定的一切義務和責任,同時按照內部職責的劃分,承擔自身所負的責任和風險;
(4) 如中標,聯合體內部將簽訂協議書,各自按協議規定負責工作;
主辦人(甲公司名稱)承擔(工作范圍、內容),占總工作量的%,
聯合體成員(乙公司名稱) 承擔 (工作范圍、內容),占總工作量的%;
(5) 投標工作以及聯合體在中標后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費用按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分攤。
3、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的聯合體項目管理協議書簽訂后自行失效。
4、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三份,送交業主單位一份,聯合體成員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聯合體成員各執三份。
甲公司名稱:(蓋公章)乙公司名稱:(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聯系人:(簽字)聯系人:(簽字)
聯 系 電話:聯 系 電話:
日期:日期:
聯合體各成員授權書
(若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申請投標的,則提供此授權書)
注: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主辦方,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附件二:合同條款格式
水務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番禺區財政性投資小型水務工程)
工程名稱:石樓鎮茭東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石樓鎮茭西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勘察設計
工程地點:廣州市番禺區石樓
合同編號:
設計證書等級:專業級
勘察證書等級:
發 包 人: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人民政府
設 計 人:
勘 察 人: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一、勘察設計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
設計人:
合同名稱: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廣州市番禺區
(以下簡稱發包人)擬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接受了(以下簡稱設計人)的投標,雙方就本項目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詞語涵義與下述第2條所列合同條件中的詞語涵義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勘察設計合同條款;
(4)投標報價書;
(5)已標價的勘察設計費報價清單;
(6)勘察設計大綱;
(7)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匯集并代替了本協議書簽訂前雙方為本合同簽訂的所有協議、會談記錄以及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3.發包人應提供給設計人的資料及時間如下:各階段有關本工程的批復文件,在上級部門批文下達后提供。
4. 本合同勘察設計工期將根據各單項工程具體實施情況確定。
5.本合同勘察設計費暫定為人民幣(大寫)(¥元)。最終勘察設計費以財政部門審核的勘察設計費為準。發包人保證按合同規定付款,并承擔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6.設計人保證按合同規定全面完成各項設計工作,并承擔合同規定的設計人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7.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及設計人各執壹份,招標代理機構執壹份;副本捌份,發包人及設計人各執貳份,其余由發包人分發相關單位。
發包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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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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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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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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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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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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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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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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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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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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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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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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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條款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發包人:
設計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指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工程實施施工的當事人。
合同:指由發包人與設計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跟蹤服務本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投標文件:指設計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設計費報價清單及其他文件。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工程:指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進行設計的工程。
設計:指設計人按合同規定而進行的有關工程測量、地質勘察、堤岸及其附屬建筑物設計,以及經濟調查、概、預算編制等全部或單項工作。
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郵件。
天:指日歷天。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廣東省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勘察設計合同條款;
(4)投標報價書;
(5)已標價的勘察設計費報價清單;
(6)勘察設計大綱;
(7)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通知和聯系
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一般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聯系,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發書面通知。
5.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及時間規定在協議書中。
5.2在設計人進行現場勘察作業時,發包人應對設計人與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提供協助。
5.3發包人負責勘察成果、設計文件的審查及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報審工作,并向設計人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后的批復文件。發包人、上級主管部門對勘察成果、設計文件的審查不免除設計人因設計漏項和設計成果不準確等原因引發的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5.4發包人應按第11條規定按時支付勘察設計費。
5.5發包人不提供設計人設計階段在廣州地區的辦公、生活用房及設施,由設計人自行解決,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投標人的勘察設計費中。
5.6發包人有權對設計人的勘察設計工作進行檢查,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有權在工作進度滯后時要求設計人增加人員,有權在設計人嚴重違約時要求解除合同。
5.7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勘察設計成果,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
6. 設計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6.1設計人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大綱、勘察設計進度計劃各五份,經發包人批準后,作為發包人控制勘察設計進度、造價、勘察設計質量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6.2設計人應按合同、勘察設計大綱、國家及行業標準、規程、規范、技術標準開展勘察設計工作,保證質量,控制工程造價。
6.3設計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勘察設計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6.4設計人應安排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員穩定。更換項目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須經發包人同意。對其他人員,設計人可以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勘察設計工作量的大小,進行合理調整,但應報發包人備案。
6.5設計人應按協議書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設計文件,并對委托范圍內的勘察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6.6設計人不得將全部勘察設計轉包給第三人,亦不得將主體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包。若設計人需分包部分工作時,分包人的資質應符合規定并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設計的成果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若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應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7設計人應在發包人的協助下收集與本工程設計有關的資料。
6.8設計人應協助發包人向規劃部門辦理設計報建工作。
6.9設計人進行外業勘察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措施,若設計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則因此發生的與外業勘察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設計人承擔。
6.10設計人進行外業勘察時,若造成原有建(構)筑物損壞或損傷,則由此而引起的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設計人承擔。
6.11勘察過程中,若因場地條件、鉆探情況或設計方案變更,需改變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變化,設計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辦理正式的變更手續,在取得發包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
6.12設計人在進行外業勘察時,應自行解決勘察現場的場地平整、通行道路以及住宿、辦公等臨時設施,并承擔費用。
6.13設計人應提出本合同工程各階段勘察要求及其工程勘察預算書,并報發包人批準后作為勘察人進行勘察的依據。
6.14設計人應配合本合同工程的監理和施工招標工作,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監理和施工招標所需的技術條款、工程量清單、標底及施工圖紙;解答招投標人有關設計方面的問題等。
6.15設計人應按第9條規定參加設計文件的審查。
6.16設計人應按第10條規定配合施工。
6.17未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
6.18設計人租賃辦公場所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中,發包人不另外支付費用。
6.19設計人應保證項目負責人在設計期間在廣州固定工作,短期離開須經發包人同意,并應派代表履行其職責。
6.20設計人應按財政投資工程的投資額進行各階段限額設計,并負責編制各階段相應的投資估(概、預)算,由建設單位整理后報財政部門審核。
6.21后期的工程施工圖設計應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概算中的工程部分投資額為限額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編制施工圖預算送財政部門評審。
6.22設計人針對該項目需在廣州有固定辦公場所及固定設計人員。
6.23設計人員必須充分利用發包人現有的勘察資料,不得對發包人已勘察的地形進行重復勘察工作。
7. 設計工期
由雙方協商確定,并規定在協議書中。
8. 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8.1設計人提交的勘察成果
設計人應合理安排勘察進度,分階段按單項工程的實際進度提供勘察測量成果,以滿足設計進度需要,最終提交的勘察測量成果為地質勘察和測量報告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件的電子文件三套。
8.2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設計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設計文件,另外還需盡量利用現有的測量設計資料。分階段按單項工程的實際進度提交的設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初步設計報告編制階段
本階段應提交初步設計報告一式十五份,其深度應達到現行規范的規定,力求概算準確,招標人特別要求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經濟合理地確定建筑物總體布置及基礎處理方案。
②建筑物設計方案,除滿足水利、治污功能外,還應滿足城市規劃的要求。
③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對施工臨時圍堰的設計應有具體的設計圖紙,并將施工期間的風險因素考慮到概算中。
(2)施工圖設計階段
本階段提交施工圖紙(含施工技術要求)數量為一式十五份,其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基本達到施工期間零簽證。
(3)施工圖預算文件:提交各標段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和變更引起的調整預算,要求工程量準確全面、單價合理。在正常情況下,預算價不能超過初設概算里的工程費用。
(4)施工階段
本階段應提交設計變更圖紙(重大設計變更應同時提交預算),數量為一式十份。
設計人在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含上述文件的電子文件三套。
發包人特別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的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報告階段的投資概算誤差應控制在10%之內,若因設計人的原因精度未達到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報上述設計文件,增加的工作量和費用由設計人自行承擔。
8.3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
8.3.1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延誤時,設計人可要求發包人延期交付設計文件:
(1)發包人變更工程規模、標準或條件。
(2)發包人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的資料作較大修改。
(3)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
(4)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
發生上述情況時,設計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在發出通知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設計文件交付時間的影響程度。發包人在收到該報告后應在7天內與設計人進行協商,重新確定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對本款(1)、(2)項引起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若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發包人還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費。
8.3.2 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延誤,設計人應采取必要的趕工措施以盡快交付設計文件,若發包人要求增加設計人員,設計人應立即予以執行。同時設計人應按第13.2.2之(1)款規定支付逾期交付設計文件違約金。
8.4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提前
本合同簽訂后,發包人要求比原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則每提前一天,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肆仟元。
9. 設計文件的審查
(1)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文件必須接受發包人的審查。設計人應參加咨詢會議并根據發包人的意見進行修改和補充,若修改內容較多或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應重新編制設計文件,發包人不為此支付額外費用。
(2)設計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必須接受有關上級部門的審查,設計人應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規定范圍內的必要修改和補充。若審定的設計原則比招標文件原定的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雙方應根據審查意見書,簽定補充合同,并按第11.2款規定調整設計費。
10. 配合施工
10.1 本合同工程開始施工時,設計人應按發包人要求派出合格的設計代表常駐工地,做好施工現場服務。設計代表應熟悉本工程的設計,并具有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設計代表的人數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設計代表的職責是:
(1)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設計問題,并及時提交修改設計概算、預算文件。
(3)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4)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5)參與施工圖預算(含修改預算)、結算的審核。
(6)參與審核竣工圖紙。
10.3設計代表駐工地時間為工程開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發包人負責提供,所需面積由設計人提出經雙方協商后確定。工程完工后,設計人應將生活用房交還發包人。
11. 勘察設計費
11.1勘察設計費
(1)設計費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2002年修訂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0號)規定的收費標準。
(2) 勘察費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2002年修訂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0號)中通用工程勘察規定的收費標準。
(3)承包人最終獲得的勘察設計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承包人最終獲得的勘察設計費 = 財政部門最終審定的勘察設計費- 履行合同過程中被扣除的違約金
11.2勘察設計費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
(1)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的30天后,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或廣東省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勘察設計費需調整時,由雙方協商確定調整方法。
(2)因非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重大變更時,應調整勘察設計費。調整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因勘察設計漏項、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勘察設計成果不準確等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不予調整勘察設計費,造成設計人違約的,還應按13.2款的有關規定處理。
11.3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
勘察設計費將根據該項目中各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階段支付(包括勘察階段、項目建議書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初步設計報告階段、招標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現場服務階段),支付方式如下:
①合同簽訂,初步方案設計和概算完成且通過發包人認可、番禺區水務局審核,設計人配合發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請資料向番禺區財政局請款獲批,款項足額到達發包人賬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基數的30%。
②設計人提交工程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且通過發包人認可、番禺區水務局審核,設計人配合發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請資料向番禺區財政局請款獲批,款項足額到達發包人賬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基數的50%。
③各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結算,發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請資料向番禺區財政局請款獲批,款項足額到達發包人賬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按財政部門審批的勘察設計費數額為基數,結合中標人投標時的下浮率、履約過程中應扣除的違約金及已支付的定金,付清該工程其余的勘察設計費。
計算①、②項的勘察設計費基數:在初設概算審定前按照報送并經業主同意的勘察設計費金額;在初設概算審定后,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中相應的勘察設計費額。
付款前設計人需具有在廣州開設的有效財務帳戶并提供給發包人。
11.4勘察設計費支付時間
設計人在每次申請付款前,應按發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寫付款申請表,付款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合同規定,設計人有權得到的設計費;
(2)根據合同規定,設計人有權得到的其他費用;
(3)根據合同規定的勘察設計費調整金額;
(4)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設計人付給發包人的金額。
勘察設計費由發包人直接支付部分,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的付款申請表后14天內支付給設計人;由項目相應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設計人部分,發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請表后14天內完成審批手續并報相應財政部門,由相應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設計人。若雙方對支付費用有不同意見需協商解決時,支付時間順延。
12. 額外服務
因非設計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設計工作量和工作時間,應視為設計人的額外工作,設計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
(1)在合同規定提交的設計文件份數之外增加的份數,增加部分設計人應只收工本費。
(2)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3)因非設計人原因暫停或終止本合同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設計工作,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4)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
13. 違約
13.1發包人違約
13.1.1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應由發包人負責的資料。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設計費。
(3)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3.1.2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1)若發生第13.1.1款(1)項違約時,設計人無法進行下階段工作的,設計人應及時通知發包人,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資料。若發包人在收到通知15天內提交了上述資料,則設計人提交勘察成果或設計文件的時間相應順延;若15天內仍未提交,則設計人有權暫停工作,并通知發包人,由此造成的設計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若發包人未提交的資料僅影響部分勘察或設計的,則設計人可暫停該部分勘察設計,并通知發包人。除涉及該部分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可順延提交外,其余文件應按時提交。
(2)若發生第13.1.1款(2)項違約時,發包人應從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其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執行。逾期28天仍不支付,設計人有權暫停下階段工作,并通知發包人,由此造成的設計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3) 若發生第13.1.1款(2)、(3)項違約時,設計人已按第本款(2)項發出通知,并已暫停勘察設計后28天內,發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設計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設計人未開始勘察設計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勘察的,按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費;已開始設計的,按設計人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50%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100%支付,同時設計人應將已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發包人。
13.2設計人違約
13.2.1設計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設計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屬設計人違約:
(1)未按第6.1款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大綱等資料。
(2)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
(3)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更換項目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
(4)因設計人勘察設計漏項或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勘察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
(5)設計人違反第6.6款規定私自將合同轉包給其他人。
(6)設計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設計人義務,或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設計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7)因設計人設計質量低劣或勘察設計錯誤或勘察設計漏項或施工期間現場服務效率低下導致施工工期延誤。
(8)設計工作未按第6.19款規定在廣州的固定場所進行。
(9)因設計人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勘察設計錯誤或勘察設計漏項導致工程結算價超出施工發包合同總價的5%。
(10)設計人在廣州無固定辦公場所及設計人員,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
13.2.2設計人違約責任
(1)若發生第13.2.1款(1)、(2)項違約時,某階段每延誤一天,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肆仟元,且如果合同協議書第4款任一項設計成果提交延誤超過30天,則發包人可通知設計人解除合同,發包人只支付該項勘察設計成果已經過審批部門批準勘察設計費的50%,其余勘察設計費不再支付,同時設計人應將其已完成的勘察設計文件交給發包人。
(2)若發生第13.2.1款(3)項違約時,每更換一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貳仟元,并應在發包人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非不可抗力因素,項目負責人不能更換。
(3)若發生第13.2.1款(4)項違約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和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
(4)若發生第13.2.1款(5)、(6)項違約時,發包人可暫停支付勘察設計費,并通知設計人暫停設計,責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費用和設計工期延誤由設計人承擔。若在發出整改通知14天后,設計人仍未改正,則發包人可通知設計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設計人應將其已完成的勘察成果、設計文件提交發包人。
(5)若發生第13.2.1款(7)項違約時,每延誤一天,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伍仟元。
(6)若發生第13.2.1款(8)項違約時,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總勘察設計費的10%做為違約金。
(7)若發生第13.2.1款(9)項違約時,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超出施工發包合同價5%以外部分工程結算價做為違約金,但最多不超過總勘察設計費的15%。
14. 索賠
發包人和設計人均有權根據本合同任何條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14天內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索賠費用不包括利潤。
收到索賠申請報告后,被索賠方應立即進行審核,并與索賠方充分協商后作出決定,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第15 條規定解決。若收到索賠申請報告14天內無答復,則視為該項索賠成立。
15.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有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設計工作和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16. 其他
16.1設計人為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負責向有關部門購買,并承擔費用。
16.2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的各個階段,若需吸收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服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6.3設計人應自行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有關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未辦理保險的責任由設計人自行承擔。
17. 合同生效與終止
17.1本合同從發包人和設計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公章后起生效。
17.2在本合同期限內,因工程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通知,本合同終止。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按13.1.2第(3)款規定協商解決。
17.3本合同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結清勘察設計費,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后自然終止。
17.4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17.5承包單位不得變更開戶銀行,開戶名稱及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