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是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在立法層面上的保障。
《條例》適用范圍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那么,《條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監管作出了哪些明確規定呢?
明確以規劃編制為先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明確,各地要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強調多專業規劃協調。《條例》同時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條例》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條例》第14條第一款明確提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將內澇防治納入排水體系
《條例》從設施建設規劃和雨水排放管理兩個層面對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和水平提出了要求。
《條例》第1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提高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18條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為加強雨水排放管理,切實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嚴格污水處理嚴控污泥處置
為加強對污水達標排放和污泥無害化處置的監管,《條例》第29條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第31條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第53條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排水戶”法定責任
《條例》第21條將“排水戶”界定為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并明確規定,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三是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條例》第24條明確規定,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第50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設施維護和保護
《條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保護作出了專項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訂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或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同時規定,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渠道籌資保證污水處理良性發展
為保障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繳納,《條例》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32條規定,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第54條明確,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條例》第33條規定,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時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此外,《條例》還明確,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這將進一步拓寬資金渠道。
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便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單位貫徹執行好《條例》,將分期舉辦宣傳貫徹培訓班。屆時將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踐案例對《條例》內容進行深入解讀。此外,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以《條例》為依據,對相關標準規范進行修訂完善,對相關制度加以落實。比如,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中,如何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如何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和標準,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等。
本報記者 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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