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訊按:住建部日前發文,對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白蟻防治等13個資質(或資格)標準進行修改,全面刪除“注冊資金”相關要求。物業行業的小伙伴們,有沒有心跳加快的感覺?
第一、住建部此次修改部門規章匯總
一、勘察設計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不再要求擁有注冊資本。
二、施工圖審查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
1、一類審查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
2、二類審查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
三、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企業綜合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
2、工程監理甲級資質不再要求但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3、乙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4、丙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5、以上要求“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四、工程造價
1、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資額不低于企業認繳資本(不再是注冊資本)總額的60%,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2、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資額不低于企業認繳資本(不再是注冊資本)總額的60%,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3、不再要求提交,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股東出資協議還需要提交。
五、工程招標代理
1、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萬元;
2、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
3、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時,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
4、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不再要求提交出資證明。
六、城鄉規劃編制
1、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3、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4、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注冊資本發生變更的,不需到原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七、房地產估價
1、房地產估價機構一級資質標準,不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2、房地產估價機構二級資質標準,不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3、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資質標準,不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4、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的,不再要求出具出資證明復印件;
5、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發生變更的,不再要求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八、工程質量檢測
1、專項檢測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項檢測包括:
(1)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2)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3)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4)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2、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見證取樣檢測包括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檢驗;
(4)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5)簡易土工試驗;
(6)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7)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8)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九、房地產開發
1、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3、房地產開發三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
4、房地產開發四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5、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再要求提交驗資證明;
6、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
十、物業服務
1、物業服務企業的一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二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3、三級資質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4、新設立物業服務企業不再要求的提交驗資證明。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1、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2、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十二、市政公用特許經營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不再要求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十三、白蟻防治
設立白蟻防治單位,不再要求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第二、住建部文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改: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
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三、刪除《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六條第三項。
四、刪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附件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第一條第一項。
五、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七項。
將第十條第一項中的“注冊資本總額”修改為“認繳出資總額”。刪除第六項。
刪除第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六、刪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九條第五項。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將第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八)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七、刪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八、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將第七條第二項甲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以及丙級資質標準中的“(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的修改為:“(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九、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條中的“注冊資本”修改為“資產”。
十、刪除《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十二、刪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第七條第五項。
刪除第八條第五項。
十三、刪除《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十條第一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刪除第二項中的“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刪除第三項中的“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刪除第十一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第三、新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物訊根據《決定》猜測版,非住建部正式文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4.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20萬平方米。
4.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4.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 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