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環辦政法函[2018]122號 --關于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保部:環辦政法函[2018]122號- 關于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來源 :環保部環保之家
環辦政法函[2018]122號
關于廢水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企業廢水超標排放但納管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達標排放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甬環〔2017〕10號)收悉。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違法排放污水行為的監管,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函復如下:
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完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違法排污行為。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1月22日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來源:環保部
多項資質認定已取消,投標人資格要求會如何設定?
來源:倪劍龍中國勘察設計雜志
在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等很多審批認定都被取消了,那么,采購文件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如何設置呢?
問題一:能否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
答:不可以。
理由:除涉及行政許可外,超范圍經營簽訂的合同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條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因此應當以相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為準。
拓展:超范圍經營是否會影響其履約?
經營范圍除涉及其他行政許可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都屬于一種告知性備案許可,因此,投標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時期內經過一定程序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且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法條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題二:能否限定經營年限?
答:不可以。
理由:企業經營年限的長短與履行合同無關,設定經營年限要求屬于排斥潛在投標人。
問題三:能否限定注冊資本?
答:不可以。
理由:2014的3月1日新的《公司法》頒布實施后,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部分企業為裝門面,認為反正不需要實繳,注冊資本越高越好,這樣對外有面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注冊資本根本無法反映企業的履約能力以及企業的經營狀況。
政府采購也對此作了嚴格限制,財政部87號令明文禁止。
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題四:能否限定人員資格?
答:看法定要求。
人員能力審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必須指出,在設定人員資格條件時不得超出法定資格條件。
問題五:能否要求獨立法人?
答:不能。
理由:招標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組織,對于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人還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購法體系下投標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自然人。要求投標人必須為獨立法人是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問題六:哪些資格要求可以設置?
以下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內容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1.其他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法定行政許可資格;
2.企業類似業績;
3.根據項目需要,可以設置擬派項目負責人的類似業績;
4.與履行合同有關的相關技術指標(針對貨物采購類);
5.財務指標,財務指標是一個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良好的財務指標有利于合同履約;
6.法律禁止投標情形,比如關聯企業投標。
(本文摘編自政府采購信息網;如有侵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
2018最新規定:施工單位禁止“勞務清包”,否則后果嚴重
來源:工程綜合
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現實中,有很多人將工程分包給別人來做,建筑工程的層層轉包是建設部明令禁止的,從建筑法上講作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稱包工頭)是沒有勞務承包資格的,所以,《勞動法》對這一塊也做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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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勞務清包。
我國現在的法律對于勞務清包的概念尚未明確,還是一個盲點。勞務清包是只包人工費,不包材料。其實解釋起來很簡單,企業將工程包給包工頭,但是包工頭只負責勞務成本,材料費和其他的工程費用都由企業承擔,關于這種分包方式,法律上有明確的解釋,所以,勞務清包要謹慎。
2、施工總包對分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為了更好的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實,現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識偏低,對自身的權益缺乏維護,有時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只要不直接關系到錢,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實這是不正確的。
因此,法律明文規定了:“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更好的保障了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
3、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明確費用的計取方式。
現在在工地上分為“大工”和“小工”,很多時候都是按照天來算勞務報酬的,這樣的計算方式真的合法嗎?
《勞動法》規定:勞務分包合同中應明確以下費用的計取方式:規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人工費等費用,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以后,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簽訂、執行陰陽合同或與已簽訂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內容有實質不同的其他補充合同、協議。
重磅,資質取消,『強化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正式發文
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對現行條例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日前環保部發布強化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明確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后監管詳細細則! 來源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公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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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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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環環評【2018】11號《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未提資質、加大懲罰問責
來源:環保部環保之家
近日環保部發文:環保部環環評【2018】11號《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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