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明年施行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安徽將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并在流域內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禁止新建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
根據《條例》,安徽將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
嚴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大中型項目或者其他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禁止向水體排放有毒有害液體
《條例》禁止下列行為;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體;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液或者將上述物質直接埋入地下;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放射性廢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塌陷區和廢棄礦坑排放、傾倒,或者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或者存貯含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圍湖和其他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
將建立河長、湖長制
根據《條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上級河長、湖長負責對相應河道湖泊下一級河長、湖長進行考核。
省級淮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機制,落實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管理責任。
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將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條例》規定,在淮河流域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水戶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現有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編制規劃,進行分流改造。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流域內將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根據《條例》,淮河流域上下游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協同做好跨界水體污染防治、水閘防控、水質聯合監測、信息共享、聯動執法和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提高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