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簡介
副會長(主持工作)兼秘書長
章林偉:男,1957年,漢族,中共黨員。畢業于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給水排水專業,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工程專業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哈爾濱工業大學、北京建筑大學、安徽建筑大學兼職教授,浙江財經大學兼職教授、博導。曾任建設部科技情報研究所副所長、建設部住宅產業化辦公室處長,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處長、副巡視員、副司長等職。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建平:男,1965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廣州市自來水公司石門水廠副廠長;廣州市自來水公司技術部部長;廣州市公用事業規劃設計院副院長;廣州市自來水公司副經理兼總工程師;廣州市市政園林局供水管理處處長;廣州市水務局供水處處長;廣州市自來水公司黨委副書記兼經理。現任廣州市自來水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

申一塵:男,1961年生,漢族,中共黨員。曾任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楊樹浦水廠科長、車間主任;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月浦水廠生技科科長、副廠長;上海市自來水公司泰和水廠廠長;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上海城投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石衛平:男,1961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處長、處長、副局長;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西安市城墻景區管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現任西安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劉永政:男,1968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設計法律部副經理;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部總經理;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法律部總經理、黨委委員;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現任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

劉鎖祥:男,1964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北京市自來水公司企管辦、計劃科干部;北京市自來水公司第九水廠副廠長;北京市自來水公司副經理;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現任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劉毅:男,1975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奧地利國際應用系統分析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員;清華大學環境學院副研究員。現任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李力:男,1965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機械部第一設計研究院技術質量處處長、副院長;桑德集團北京海斯頓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環保機械協會常務理事;桑德集團桑德國際有限公司集團副總裁兼上市公司CEO;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商會常務理事。現任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執行總裁。

樸庸健:男,1964年,朝鮮族,中共黨員。曾任哈爾濱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廠長、副總工程師;哈爾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同方(哈爾濱)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理事、總經理;現任龍江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宋蘭合:男,1964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工程師、副所長、水中心副主任;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所長、水中心副主任、水中心總工程師。現任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水務專業副總工程師。

鄭如彬:男,1967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交通部第二航務管理局二公司副經理;中國港灣建設(集團)總公司第二航務工程局第二工程分公司經理;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副總工程師、道橋處處長、副主任。現任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鄭家榮:男,1960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廣西平南縣自來水公司經理;廣西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副總工程師。現任廣西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林雪梅:女,1957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北京市市政管委綜合計劃處處長;北京市市政管委總經濟師、副主任;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周強:男,1973年,漢族,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碩士學位,曾任武漢市水務集團公司制水部副經理、水業發展部副經理、工程公司副經理、水業發展部經理、黨委書記、武漢市信息管網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武漢市水務集團副總經理、武漢市城建基金污水全收集全處理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黨委書記、主任。現任武漢市水務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胡嘉東:男,1965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深圳市環保局處長;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揮辦公室副主任;深圳市水務局副局長;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總裁。現任深圳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新立:男,1964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安徽省建設廳抗震辦主任;安徽省建設廳村鎮建設處副處長;安徽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處長。現任安徽建筑大學常務委員、副校長。

熊易華:男,1951年,漢族,中共黨員。曾任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研究總院院長、院顧問、常務副理事長;現任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常務副理事長。

監事:張曉健,男,1954年,漢族,中共黨員。1978年本科畢業于清華大學給水排水工程專業,1981年在清華大學獲環境工程碩士學位,1986年在清華大學獲環境工程博士學位(我國培養的第一名環境工程碩士)。1991—2006年擔任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水質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1994—2001年擔任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副主任,現為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擔任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副會長、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水工業分會副理事長、住建部高等學校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現擔任住建部高等教育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評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際水協(IWA)政府會員代表等職務。
分支機構負責人:
供水專業委員會主任:劉鎖祥(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排水專業委員會主任:陳明(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張金松(深圳市水務集團)
節約用水工作委員會主任:龔道孝(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設備材料工作委員會主任:張可欣(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主任:徐維浩(北京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簡稱為中國水協。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縮寫為CUWA。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由中國境內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和個人自愿結成,是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進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愿望,促進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界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事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動態,傳播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有關標準提供建議和支持;
(二)總結、交流、推廣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經營、管理及城鎮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經驗,組織開展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國內外學術和科技交流活動,促進行業改革和科技進步;總結、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為會員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向有關部門推薦科技成果和論文;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擔行業質量技術認證、評估;組織開展科研和技術攻關、人才培訓、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組織或參與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調研,依照有關規定,起草和擬訂團體標準及其他工作;
(四)組織對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設備產品及創新成果的評審、推薦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生產企業與會員和相關用戶之間的交流;
(五)研究、探討、總結、交流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工作及其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和有關信息資料;
(七)依法依規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并開展交流活動;
(八)做好政府委托交辦的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中國境內的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備材料生產等企事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從事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工作的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屬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社團等組織;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在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及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和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提供咨詢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六)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協會工作方針、計劃和有關重大問題;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名,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并公告的,視為無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4月2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由中國境內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和個人自愿結成,是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進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愿望,促進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界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事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一)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動態,傳播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有關標準提供建議和支持;
(二)總結、交流、推廣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經營、管理及城鎮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經驗,組織開展城鎮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國內外學術和科技交流活動,促進行業改革和科技進步;總結、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為會員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向有關部門推薦科技成果和論文;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擔行業質量技術認證、評估;組織開展科研和技術攻關、人才培訓、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組織或參與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調研,依照有關規定,起草和擬訂團體標準及其他工作;
(四)組織對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設備產品及創新成果的評審、推薦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生產企業與會員和相關用戶之間的交流;
(五)研究、探討、總結、交流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工作及其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和有關信息資料;
(七)依法依規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并開展交流活動;
(八)做好政府委托交辦的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中國境內的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和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備材料生產等企事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從事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節水等城鎮水務方面工作的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屬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社團等組織;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在城鎮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及節水等城鎮水務領域和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提供咨詢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六)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協會工作方針、計劃和有關重大問題;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名,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并公告的,視為無效。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