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運傾倒1.48萬噸污泥,造成環境損害1400多萬元
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鵬公司)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等簽署合同,運輸、處置多家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收取相應的污泥處理費用。正鵬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德將從多處收購來的污泥直接傾倒、與豐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合公司)合作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張永良、舒正峰等人傾倒至九江市區多處地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新公司)明知張永良從事非法轉運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置污泥。經鑒定,上述被傾倒的污泥共計1.48萬噸,造成土壤、水及空氣污染,所需修復費用1446.29萬元。案發后,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訴訟,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污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5萬元不等。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磋商,并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因未與正鵬公司、連新公司、李德等7人達成賠償協議,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義務,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正鵬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李德直接傾倒污泥或者將污泥交付張永良、舒正峰等人轉運或者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應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張永良持有連新公司交付的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理案涉污泥,連新公司未履行監管義務,放任張永良非法傾倒污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夏吉萍作為志合公司實際負責人,因該公司與正鵬公司合作從事污泥傾倒,且其個人取得利潤分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案涉污染地塊中污泥已混同,無法分開進行修復,判決各被告共同承擔傾倒污泥地塊的修復責任以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支付的修復費用,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共同支付環評報告編制費、風險評估費以及律師代理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經濟帶區域內跨省傾倒工業污泥導致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發揮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賠償義務人達成協議并積極履行修復和賠償義務;對于磋商不成的,則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實現了訴前磋商與提起訴訟的有效銜接。本案判決不僅明確了經營者雖沒有直接實施傾倒行為,但放任他人非法處置的,應由經營者與非法處置人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則;還明確了數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轉運、傾倒污泥,在無法區分各侵權人傾倒污泥數量的情況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則,有效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