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
4月1日,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發布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此文件屬于地方性強制標準,并于2020年4月1日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全省設計規模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為一、二、三級排放標準,最多涉及7項控制指標,其中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對于參照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COD為50mg/L)或一級B標準(COD為60mg/L),標準限值和范圍更加符合農村生活污水實際。
此次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系吉林省首次發布,填補了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對于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積極意見。
附: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
前 言
本標準按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春工程學院、吉林省中實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吉林農業大學、東北師范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邊德軍、車勛建、曲紅、侯潔、王德寶、康華、艾勝書、朱遂一、劉新、田曦、呂鐵彪。
本標準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3 月 5 日批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廚廁等家庭排水,農村公用設施、農村旅
店飯館、農家樂等場所排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尾水利用 tailwater 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標準分級
4.1.1 規模≥500 m³/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 GB 18918 的規定執行。
4.1.2 規模<500 m³/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分級標準適用范圍見表 1。
4.2 標準限值
4.2.1 各級標準水污染物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 2。
4.2.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標準批準發布實施后一年起達到本標準要求。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要求。
4.3 其他規定
4.3.1 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 GB/T31962 的規定。
4.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宜回收利用,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
尾水利用于農田灌溉的應滿足 GB 5084 規定,用于漁業的應滿足 GB 11607 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應滿足 GB/T 18921 規定。
4.3.3 經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出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4.3.4 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將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累加,按累加的處理規模執行相應標準。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水質采樣應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樣點設置標志。
5.2 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 HJ/T 91 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規模 ≥50 m³/d 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至少監測 1 次。規模 <50 m³/d 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 1 次。
5.3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 3 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實施。
6.2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吉林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