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非法傾倒工業污泥到垃圾填埋場超2000噸,被執法人員抓個現行。今天,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通報了具體案情。
該案近日公開宣判,被告人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這也是泉州市宣判的首起非法處置工業污泥污染環境案。
01 非法傾倒工業污泥 司機被抓現行
去年5月10日下午,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接到西園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反映線索,稱有人非法傾倒工業污泥。
經核查,固體廢物傾倒在西園街道燒厝社區中化加油站后,已封場的銅羅山垃圾填埋場。現場停著一輛土方車。執法人員立即將準備逃跑的土方車駕駛員帶到西園派出所進行連夜詢問,同時傳喚另外一名當事人歐某至派出所調查。
經當事人供認,初步判斷該污泥來自石獅市海天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英林鎮晉江市三榮印花織造有限公司和石獅錦尚一家印染廠。傾倒地點有4處:西園街道燒厝社區中化加油站后銅羅山垃圾填埋場、遠華中學后面的仁識活羊批發市場旁、沙塘廢舊機磚廠、西園街道砌田煤渣場。
另一組執法人員立即連夜前往這些傾倒地點核查。
02 涉嫌污染環境罪 造成損失46萬元
隨后,專案組到產污企業和所有傾倒地點核查,發現當事人傾倒的污泥數量較大,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該局立即提請晉江市檢察院介入。
晉江市檢察院檢察官前往現場,同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要求查清污染物性質、對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以及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同時,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對污染地塊進行清運,修復,以減少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泉州市晉江生態環境局按照要求,隨即委托司法鑒定機關對進行污染物性質鑒定及公私財產損失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涉案污泥不是危險廢物,但是該傾倒行為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達到46萬元,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在完善相關證據后,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為防止涉案工業污泥污染環境,在鑒定結果出來后,專案組立即組織公檢法等部門召開晉江市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聯席會議,確定委托省內固廢處置單位轉運、處置涉案工業污泥事宜。審查起訴期間,晉江市檢察院通過釋法說理,向相關產污單位闡明隨意傾倒污泥對環境的危害,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使產污單位認識到錯誤,主動繳清產污費用,修復周邊生態環境。
03傾倒超2000噸 男子獲刑11個月
晉江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歐某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伙同向某承接朝盛公司承包的鼎耀公司的煤灰、渣、污泥處理的業務。
去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歐某伙同向某雇傭毛某、張某運載,毛某、張某等人按照被告人歐某、向某的指示直接將上述運載的固體廢物傾倒在某垃圾填埋場、某活羊批發市場旁空地等處,經統計數量達803.42噸,傾倒時均未采取防滲透、防揚散、圍堰、防雨棚等措施;
去年2月以來,被告人歐某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承接綠電公司承包的海天公司及錦尚公司的工業污泥等固體廢物處理的業務,被告人歐某雇傭毛某、張某等人運載,毛某、張某等人按照被告人歐某的指示直接將上述運載的固體廢物傾倒在某垃圾填埋場、某活羊市場旁空地、某村、某機磚廠等處,該部分固體廢物至少1942.15噸,傾倒時均未采取防滲透、防揚散、圍堰、防雨棚等措施;
上述堆放的固體廢物經鑒定來源于工業污泥,為非危險廢物,上述污泥經轉運處置,費用總計57萬余元。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為謀私利,在不具備固體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結伙向他人承包固體廢物處置業務,并雇傭他人隨意將固體廢物傾倒在未采取防滲透、防揚散、圍堰、防雨棚等防護措施的場地上,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的罪責以及具有的自首、認罪的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 :海都記者 林天真 通訊員 葉興燦
值班編輯 王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