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電廠摻燒污泥十大政策風險
時間:2012-08-09 13:46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泥客莊主
通過這前五篇對5個典型項目的具體分析,按動機分類,可以將目前所見電廠摻燒污泥項目的模式大致分為4種類型:
一、“帶帽保廠”型:
多為常州模式啟發的早期項目;為企業生存,不惜代價,堅持少量濕泥摻燒,目標是將小火電、小熱電轉型為資源電廠或機組。采用這種方式的為數不少,多為小企業、小機組,如常州廣源熱電、合肥天源熱電、連云港鑫能熱電、南京協鑫熱電、寧波明州熱電、寧波正源電力象山、寧波中科綠色電力、寧波眾茂杭州灣熱電、青島賽輪、無錫國聯熱電、煙臺清泉熱電等。在這些項目中,個別項目據說因成本高已經停運,如常州湖塘熱電的印染污泥摻燒項目;有些最終還是難逃被關閉的命運,如寧波明耀熱電。
二、“借名擴產”型:
上新項目、大機組(含上大關小),形成以廢棄物處置為名義的大火電、大熱電項目,如紹興中環1000噸污泥摻燒、嘉興新嘉愛斯2050噸污泥摻燒項目等。
三、“順水推舟”型:
這類企業為數較多,多半也是因為地方政府影響的結果,“被動”地利用現有電廠鍋爐,將污泥干化后焚燒;但也均爭取上網電價補貼或其他優惠政策,提高利潤率。這類項目多為大機組,經過深思熟慮,技術上采用干化后焚燒的路線,以減少對鍋爐的影響,如寧波北侖、山東華能臨沂、山東滕州新源熱電等。
四、“自說自話”型:
為實現自產污泥的低成本處置,投資建設干化設施或直接摻燒濕泥,利用本系統的自備電廠進行處置,如中石化儀化、廣州石化(含油污泥)、山東兗礦嶧山(化工污泥)、吳江盛澤盛虹集團(印染污泥)等,但類似項目均存在將危廢當普廢的傾向。
電廠摻燒反映出來的涉及經濟和環境政策方面的問題,則有10項:
1.電補政策是否可普遍適用?
暴利也好,非暴利也好,電補是促使電廠參與處置污泥的核心機制和原動力。
鑒于電補是中央財政支出的,它事實上形成了降低地方成本、負擔“轉嫁”于中央財政的效果,短期看似乎是地方環境治理取得“政績”,從長期及全局看,這種做法對那些從事污泥處置但不能發電上網的企業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無法得到這部分補貼,對全國的污泥處置來說某種程度上也起到了抑制作用。
2.以處置廢棄物為名獲批新火電項目是否可以推廣?
電廠摻燒項目主要是借助大火電、大熱電的規模,從電補、供熱獲得主要收益,這種模式與國家現行的火電項目嚴格審批政策有矛盾,也不具備全面推廣的可能。
3.稀釋排放的潛在危害是否值得關注?
電廠鍋爐摻燒能源主要還是來自煤炭,廢棄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從廢棄物焚燒的角度,有稀釋排放的嫌疑,而目前我國尚沒有混燒、摻燒方面的法律法規,這種摻燒的推廣,會讓人以為我國事實上承認“鍋爐=焚燒爐”的做法。
4.危廢污泥是否可視同普廢管理?
鑒于多個特別是大型電廠摻燒項目事實上是以處理工業污泥甚至是明顯屬于危廢的工業污泥為對象的,危廢管理存在明顯漏洞,如果這種對危廢簡單化、廉價化處置的傾向得到鼓勵,有可能會讓人誤以為危廢可以等同于普廢處置。
5.循環經濟能否名副其實?
污泥的熱法處置無論如何是需要添加燃料的,這一點不難證明。同等濕泥條件下,每噸濕泥摻燒需要補燃15公斤~200公斤以上燃煤,而干化焚燒僅需30公斤~50公斤左右,總之,能量一般不能自足。所謂“污泥發電”、“污泥替代燃料”、“循環經濟”云云,基本都難屬實。污泥處置本應定義為簡簡單單、實實在在的廢棄物處置,但現在太多的項目都靠這些“噱頭”名目來通過審批立項,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廢棄物處置市場的混亂。
6.電補尺度是否合理?
電補本應用于垃圾發電領域,垃圾因有較高的熱值,具有替代燃煤產電的可能。等重污泥的含水量是垃圾的兩倍以上,熱值不及垃圾的1/4,但噸污泥的上網電比垃圾還高得多,從循環經濟角度看,這樣的電補尺度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
7.焚燒法規漏洞是否需要重視?
干化被認為是污泥熱法處置中不可避免的一環,但出于節能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國內存在多種倒置的“干化焚燒”:將焚燒產生的煙氣直接用于干化,干化后的廢氣直排或做簡單處理稀釋排放。這在歐盟是禁止的,因為它直接違反廢棄物焚燒的基本規定,所以在歐盟沒有類似案例。我國生活垃圾焚燒排放標準中雖也有類似規定,但與歐盟的定義明顯不同,容易產生理解上的歧義。倒置干化焚燒在國內被認為有“原創性”、“創新”,典型的如蕭山噴霧干化焚燒、廣州越堡水泥污泥干化協同處置項目等,有二次污染問題隱患,建議未來相關環境標準等應更多關注。
8.明補機制何時能夠形成?
電廠摻燒的幾個案例已經表明,污泥的處置成本其實最終還是要政府承擔,無論它以何種名義:電補、處置費也好,減免稅、上網額度也好,企業得到的最終都是可計量為人民幣的報酬。這些報酬還有個突出特點:大部分是隱形的、非公開的、昂貴的。既然都是國家支出(只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既然就是為了污泥處置,政府/民眾并不少拿一分錢,這筆錢其實完全可以花在明處。如果這筆錢是以統一的處置費形式給出,讓非熱電企業與熱電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為政府提供競價公共服務,以目前國家實際向電企支付400元/噸以上的成本來看,大多數處置技術都應該綽綽有余,如此也更符合國家利益,因此類似機制和政策亟待制定。
9.監督機制如何體現?
污泥處置屬公共服務,耗用的是公共資源。污泥電廠摻燒表面上是企業(包括國企、民企)、民間資本投入公共服務業,但處理量、排放狀況、處理費、補貼、減免稅優惠等各項內容都以“商業秘密”為由沒有向公眾公示,等于完全沒有社會監督機制,企業承諾的公共服務可以被隨意打折(處理量不到位,裝置實際不運行等)。公共服務的公開化、透明化亟待提上日程。
10.混燒摻燒法規亟待制定
電廠摻燒在環境方面的問題其實與我國現行廢棄物焚燒法規中缺少對混燒、摻燒的相關規定有關。亡羊補牢,未為晚也,在這方面亟待相關政策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