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 涉案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如何認定?
時間:2022-02-11 14:03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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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對于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有關意見的復函》(環辦法規函〔2019〕338號)規定,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如下:
一、關于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建設項目在發展改革部門按一個建設項目進行核準、備案,但實際中分期建設的,對項目開工前已取得核準、備案文件,且核準、備案文件中明確說明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可以依據《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以當期工程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對項目核準、備案文件中未明確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應當以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
二、關于已經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建設項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屬于仍處于建設過程中,應當依據《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環政法〔2018〕85號)第五條、第六條,認定其總投資額。
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環政法〔2018〕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二條,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生態環境執法中作為處罰基準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實行審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取得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可以根據與該建設項目所處進度對應的有關審批文件中的投資匡算、投資估算或者投資概算認定總投資額。
二、對實行核準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取得建設項目核準文件的,可以根據該建設項目核準文件確定的投資規模認定總投資額。
三、對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可以根據備案的項目總投資額認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有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咨詢單位、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其總投資額:
(一)備案的項目總投資額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異的;
(二)未經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地方有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采取要求建設單位有關責任人出具證明文件、第三方詢價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進行認定。
五、對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建設項目,不能根據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認定該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六、對已經全部建成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能夠證明項目實際投資額與審批、核準文件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據該建設項目實際全部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
地方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者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