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協團標《城鎮排水設施保護技術規程》
根據《關于印發<2020年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中水協﹝2020﹞10號),中國水協組織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團體標準《城鎮排水設施保護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本規程共分 7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工程影響預評價;5 保護方案設計;6 保護方案實施;7 工程影響后評價。本規程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對城鎮排水設施保護的方案編制、實施和管理。詳情如下:
前 言
根據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關于印發<2020 年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團體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中水協﹝2020﹞10 號)的要求,規程編制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標準和資料,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共分 7 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工程影響預評價;5 保護方案設計;6 保護方案實施;7 工程影響后評價。
請注意本規程的某些內容可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專利,本規程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規程由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歸口管理,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和建議寄送解釋單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北里乙 37 號,郵編:100044)。
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規程參編單位:上海市排水管理處
成都市供排水監管事務中心
西安市市政設施管理中心
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廈門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武漢中儀物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建源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北排建設有限公司
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
本規程主要審查人: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城鎮排水設施保護方案編制及實施的技術要求,保證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公共安全,做到技術先進、方法適用、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程。
1.0.2 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和維護,不得影響既有城鎮排水設施的結構安全和運行安全。本規程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對城鎮排水設施保護的方案編制、實施和管理。
1.0.3 城鎮排水設施的保護,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排水設施 sewerage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處置污水、雨水的管渠、設備、構筑物、建筑物等的統稱。
2.0.2 保護范圍 protection range
從排水設施結構外緣算起向外延伸的空間范圍,在此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和廢棄物排放等活動將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2.0.3 建設工程 construction project
包含爆破、拆除、打樁、鉆探、挖掘、頂進、取土、堆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結構安全和運行安全的工序或作業的工程建設項目。
2.0.4 工程影響預評價 preceding evaluation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在開工前根據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工藝和排水設施狀況的調查、檢測等,對受影響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所進行的分析、評估工作。
2.0.5 安全風險等級 risk level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根據排水設施狀況、工程施工特點及相關環境因素,綜合判定的排水設施安全風險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四個等級。
2.0.6 設施保護方案 protection plan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為了控制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根據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特點和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等,在開工前綜合制定的設施安全防護、變形監測、應急處置等一系列措施及其實施要求。
2.0.7 安全防護 safety precautions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按照排水設施保護方案,開工前預先采取設施改移、設施隔離、設施加固等措施,施工過程中適時采取強化支護、控制挖掘、充填空洞等措施,綜合控制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的工作。
2.0.8 設施改移 diversion of facilities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為了控制或降低排水設施和工程施工的安全風險,開工前將受影響排水設施臨時或永久移出施工影響范圍的重建、拆除、恢復等工作。
2.0.9 設施隔離 separation of facilities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在作業面與排水設施之間預先建立隔水帷幕、設置隔離樁(墻)等,隔斷施工降水、挖掘等作業對設施的擾動的工作。
2.0.10 設施加固 reinforcement of facilities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受影響排水設施預先采取結構內襯補強、基礎注漿加固等措施,提高設施結構的整體穩定性和抗變形能力的工作。
2.0.11 強化支護 enhanced support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臨近排水設施的程度采取超前支護、提高支護強度、優化支護步序等措施,降低挖掘作業對周圍巖土體的擾動的工作。
2.0.12 控制挖掘 controlled excavation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臨近排水設施的程度采取人工挖掘、放緩挖掘速度、保持土體平衡等措施,降低挖掘作業對周圍巖土體的擾動的工作。
2.0.13 充填空洞 cavities filling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及時充填基坑、隧洞與工程結構之間的空隙和降水井、隔離樁(墻)拆除或拔除后的孔洞等,提高周圍巖土體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工作。
2.0.14 變形監測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采用在線監測、儀器量測、現場巡查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和收集反映排水設施結構以及周邊巖土體的參數變化特征及其發展趨勢的信息,并進行分析、評價、反饋的活動。
2.0.15 工程影響后評價 post evaluation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在排水設施變形監測結束后,對排水設施受工程施工影響程度及后續運行安全性所進行的檢測、分析、評估工作。
3 基本規定
3.0.1 城鎮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配合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劃定和公布設施保護范圍,設置警示標識。保護范圍應根據設施類型、運行與維護要求和周圍巖土體地質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得小于表 3.0.1的規定。
3.0.2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圖 3.0.2 所示流程與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聯合工程設計、施工、監測等相關單位實施保護方案。
3.0.3 建設工程不得占壓城鎮排水設施。地下管線、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在上方穿越排水管渠,垂直方向的偏轉角度不宜超過 15°,且不得將動載直接傳遞到排水管渠上。
3.0.4 地面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堆放施工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宜停放各種車輛和機械設備。
3.0.5 嚴禁向城鎮排水設施傾倒餐廚垃圾、施工泥漿等廢棄物和腐蝕性、易凝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散發惡臭等可能危害城鎮排水設施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質,不得掃入樹葉、雜草等地面垃圾。
3.0.6 建設工程排放施工污水和施工降水,建設單位應取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排水許可和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的臨時接入手續,按要求進行沉砂、消能等預處理后排放。
4 工程影響預評價
4.1 設施情況調查
4.1.1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設計前調查周邊排水設施的位置、走向、埋深、類別、運行負荷、使用年限、結構等級和變形控制要求等詳細資料。
4.1.2 排水設施的類別,應根據規格、材質、接口和運行介質等,按表 4.1.2 劃分。

4.1.3 排水設施的結構等級,應根據《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 181 檢測與評估的修復等級和設施的使用年限,按表 4.1.3 劃分。檢測時間超過 1 年時,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重新進行檢測與評估。
4.1.4 排水設施的變形控制值,應根據設施類別、結構等級和安全運行要求等綜合確定。結構等級為一級的排水設施,其變形控制值應不大于表 4.1.4 的規定。
4.2 風險等級評估
4.2.1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組織完成工程影響預評價,評估工程施工對排水設施安全的影響程度和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為設施保護方案設計提供依據。
4.2.2 建設工程施工對排水設施安全的影響程度,應根據排水設施所處的施工影響分區進行評估。施工影響分區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工藝和巖土體地質條件等計算確定。缺乏足夠的計算參數時,施工影響分區可按表 4.2.2 劃分。
4.2.3 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對排水設施安全的影響程度和排水設施自身的結構等級,按表 4.2.3 評估。
5 保護方案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組織完成排水設施保護方案設計,并聯合或委托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組織設施保護方案的專家評審。設施保護方案應經評審通過,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當建設工程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排水設施保護方案應重新設計、評審和報備。
5.1.2 排水設施保護方案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工藝和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等進行設計,包括設施安全防護方案、設施變形監測方案和設施異常應急預案等內容,并提出設施運行配合條件。
5.2 安全防護方案
5.2.1 排水設施安全防護方案應包括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排水設施安全防護措施應按表 5.2.1 單獨或組合選用工前預先防護和施工過程防護。
2 排水設施安全防護方案包括施工過程防護措施時,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應完整納入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5.2.2 排水設施改移應以檢查井段為基本單位。臨時改移應按原方案恢復;永久改移應按規劃方案實施,并考慮與現有設施的銜接。
5.3 變形監測方案
5.3.1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區內的排水設施應進行變形監測。設施變形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方式、監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方法及技術要求、監測預警及響應要求等內容。
5.3.2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的項目,應根據排水設施類別和安全運行要求等綜合確定,且不少于表 5.3.2的規定。
表 5.3.2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項目
5.3.3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的方式,應根據排水設施的安全風險等級和變形監測項目等綜合確定,宜按表 5.3.3 選用。
5.3.4 監測點的布置,應能反映排水設施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監測點的布設方式和布設間距宜按表 5.3.4 選用。直接監測點應布設在排水管渠接頭、轉角及構筑物外墻、承重柱、變形縫兩側等位移變化敏感、預測變形較大的部位;間接監測點宜布設在排水設施特別保護區的側面巖土體內。
5.3.5 監測方法和監測精度,應根據監測項目及其控制值、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等綜合確定,并能滿足排水設施變形特征分析和變形控制預警的要求。
5.3.6 監測頻率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進度和排水設施安全風險等級、變形監測項目及其控制值等綜合確定,并保證監測信息能及時、系統地反映排水設施變形的動態變化。在無數據異常、非關鍵工況等正常情況下,遠程監測每小時不宜少于 1 次,儀器量測每天不宜少于 1 次,人工巡查每天不宜少于 2 次,并及時報送監測日報。
5.3.7 監測預警分級及其響應要求應執行表 5.3.7 的規定。
5.3.8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可與建設工程施工監測合并組成統一的監測系統,實現監測數據采集、處理和報送的一體化管理。
5.4 應急預案
5.4.1 排水設施變形異常應急預案應根據變形監測預警分級和工程影響預評價結果,針對可能發生的設施安全事故及其對施工安全的影響,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測、設計等相關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共同編制。
5.4.2 排水設施變形異常應急預案應包括啟動條件和響應要求,處置主體和處置方法,現場應急物資和搶險裝備,以及聯絡和報告機制等內容,F場搶險應采取變形支護、注漿加固、漏損封堵、作業面排水、人員有序撤離等處置措施,避免事故擴大,保證人員安全。
5.4.3 排水設施變形異常應急預案宜作為建設工程施工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建立統一的應急處置體系。
6 保護方案實施
6.1 一般規定
6.1.1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或施工過程中組織設計、施工、監測等相關單位實施排水設施保護方案;在得到排水設施運營單位現場核實確認之前,不得開工或繼續施工。
6.1.2 實施排水設施保護方案需要進入設施內部進行作業時,應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現行標準執行。
6.1.3 排水設施運行有條件時,宜在安全保護方案實施期間對受影響排水設施采取臨時導流措施。
6.2 設施安全防護
6.2.1 強化支護、控制挖掘、充填空洞等施工過程防護應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實施;設施改移、設施
隔離、設施加固等工前預先防護,當具備相應資質時,宜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實施。
6.2.2 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應按安全防護方案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6.2.3 排水設施改移應采取可靠措施保證排水運行要求。新設施接通后應完全拆除舊設施;永久改移
不具備完全拆除條件的,應委托排水設施運營單位進行廢止處理。
6.3 設施變形監測
6.3.1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宜委托建設工程施工監測單位統一實施。
6.3.2 排水設施變形監測應從建設工程開工持續至完工且設施變形達到穩定,或者工程完工一年。設施變形穩定的標準,宜為最后 100d 的平均變化速率不大于 0.01mm/d。
6.3.3 設施變形監測單位應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取 3 次穩定觀測數據的平均值作為初始值,并反饋至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營單位。
6.3.4 設施變形監測單位應按照監測方案設計的監測頻率和數據管理要求,及時檢查整理監測數據和巡查信息,結合施工進度分析監測數據的變化趨勢,向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和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定時報送。當達到監測預警條件時,應立即發出相應預警并啟動預警響應。
6.3.5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根據排水設施變形監測資料進行信息化施工,結合施工進度判斷分析對排水設施的影響程度及變化趨勢,及時采取防治措施,滿足排水設施變形控制要求。
6.4 現場應急處置
6.4.1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發現排水設施異;蚪拥阶冃伪O測預警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現場搶險,及時通知并配合排水設施運營單位進行設施搶修。
6.4.2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在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7 工程影響后評價
7.0.1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完工后委托有關單位探測并及時處理施
工影響區內的空洞、脫空等地下病害體。地下病害體探測應按《城市地下病害體綜合探測與風險評估
技術標準》JGJ/T 437 執行。
7.0.2 城鎮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排水設施變形監測結束之后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工程影響后評價,評估受影響排水設施后續運行的安全性。
7.0.3 工程影響后評價應按照《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 181 重新檢測與評估受影響排水設施的結構修復等級,并與工程影響預評價的檢測評估結果進行對比分析,按下列規定提出設施修復或更新等處理建議:
1 修復等級擴大不足一級且設施變形已達穩定,宜按后續運行的安全性進行修復處理;
2 修復等級擴大至少一級且設施變形已達穩定,應按后評價的修復等級進行修復處理;
3 設施變形仍未穩定,應按后評價的修復等級再擴大一級進行修復處理。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用“應”,反面詞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用“宜”,反面詞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 CJJ 181
2 城市地下病害體綜合探測與風險評估技術標準 JGJ/T 437
https://www.cuwa.org.cn/Uploads/file/20220714/20220714095127_979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