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多種污泥協同處理研究及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國能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新疆天恒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編制的《多種污泥協同處理研究及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管理之規定,結合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甘泉堡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關于國能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多種污泥協同處理研究及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預審意見》(烏甘環預審〔2023〕8號),經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務會研究審查通過,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資502萬元(環保投資106萬元),在國能新疆化工有限公司內現有污泥干化車間西側擴建污泥協同處理項目。項目占地面積156.98平方米,擴建一座污泥干化車間,新增一臺日處理濕污泥14.4噸的干化機,將含水率85%污泥經干化后含水率降至30%的污泥。項目新增1個干污泥緩沖料倉(容積1立方米),濕污泥緩沖料倉新增1個卸料口,設置2臺移動式噸袋打包裝置,辦公及生活區均依托原有設施,干化機采用電加熱。
二、要求你公司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嚴格履行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提出的環保措施,做好污染預防和控制工作:
(一)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對施工工地進行圍擋、對物料進行覆蓋、對出入車輛進行沖洗、施工現場地面進行鋪裝,減少揚塵污染,施工期揚塵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烏魯木齊市《建筑施工揚塵排放標準》(DB6501/T030-2022)相關要求。項目建設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需及時清運至合規處置場所進行處置。
(二)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產生噪聲的設備應采取屏蔽、隔聲、減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確保場界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
(三)項目運營期應嚴格落實廢氣污染防治措施,在干污泥緩沖料倉及烘干過程采用二級過濾和脈沖式布袋除塵器,蒸發器迎風面安裝噴淋設施,廢氣經車間通風系統統一收集至廠區現有公用工程廢氣處理單元(生物+紫外線除臭+25米排氣筒)進行處置,污染物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需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項目運營期間,需對噪聲源采取屏蔽、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限值。
(五)項目施工期產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園區污水管網。施工中的沖洗廢水,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廢水沉淀池,廢水經沉淀后,回用于灑水降塵。項目運營期污泥干化系統產生的蒸發器沖洗、冷凝水排入現有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回用于生產,不外排。
(六)項目運營期間產生的干化后污泥臨時貯存于干污泥緩沖料倉后,通過干污泥輸送機輸送至噸袋打包機進行打包,定期送至汽化爐摻燒(檢修及非正常工況下委托其他單位焚燒處置)。設備檢修產生的廢機油集中收集暫存于廠區現有危險廢物貯存庫內,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危廢暫存、轉移、外運管理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
(七)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杜絕突發環境風險等事故發生。
(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須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九)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的《多種污泥協同處理研究及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復文件送達甘泉堡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
(十)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三、委托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此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建成后,你單位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審批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審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0991-4184171
通訊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龍盛街益民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