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通報兩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大觀新聞2024-04-26 03:25
為形成有力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氛圍,有效壓實行政相對人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將定期曝光被查處的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近期曝光2起
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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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金普新區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向市政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21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該公司生產的廢水未經有效處理,僅經過簡單沉淀過濾后,就通過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匯入市政污水處理廠。經檢測,該公司污水總排口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50mg/L,超過《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應小于300 mg/L限制規定的0.5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規定,應處罰20萬元。為深入落實寬嚴相濟的包容審慎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向企業詳細宣講了《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企業積極響應,在下達處罰決定前履行完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義務,滿足“四張清單”中減輕處罰事項清單規定的減輕處罰條件:“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證明,包括履行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義務的,應當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基礎上減少該最低罰款數額的20%”。最終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其處以8萬元罰款。
二、大連市長海縣某水產食品加工廠向海洋超標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6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入海排污口巡查時發現某海灘有疑似不達標污水排放。
經溯源,確定污水來自某水產食品加工廠,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廠進行檢查。檢查時加工廠正常生產,執法人員委托檢測人員對排放口污水進行采樣。經檢測,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91 mg/L,超過《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海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應小于50 mg/L限值規定的 0.82倍。
查處情況
該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和《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標排放污染物并處2萬元罰款。
普法園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大連市生態環境局
采集: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姜瑩
編輯:小雨
美編:張強
校對:王濤
責編:秋菊
主編:李元臣
監制:穆軍、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