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以前,有污水處理廠開始“喝”上了啤酒,不久后,它們還將“吃”上淀粉、酵母、檸檬酸等食品。
污水行業的其他政策標準近年來呈現出“放松”的趨勢。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認為,一系列的政策調整,并不意味著放松了對水質的要求,而是在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善標準體系。

上游啤酒廠產生的高濃度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下游污水處理廠的原料,不過二者需要先達成合約。 (農健/圖)
污水處理廠到底能不能“喝啤酒”?一張罰單最近引發關注。
2022年4月2日,山東聊城生態環境局公布了2022年的第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因廢水化學需氧量(COD)超標被處罰。但該公司辯稱,企業排出的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作為優質的污水處理原料。
COD(Chemical Oxygen Demand)是一項綜合性水質指標,通過實驗測得。就像人體檢測時的血脂,COD越高,常代表水體有機物的污染越嚴重,越容易發黑發臭。
企業的說法并非無憑無據,一年多以前,的確有污水處理廠開始“喝”上了啤酒,不久后,它們還將“吃”上淀粉、酵母、檸檬酸等食品。
2021年初,啤酒、白酒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同年年底,淀粉、酵母、檸檬酸的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也向社會征求意見。幾個行業標準的修改思路都是:允許生產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自行協商COD等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背后的原理是,上述幾個行業的生產廢水不含有毒有害物質,且有機質含量高,可作為污水處理廠凈水所需的優質碳源。不過,上游企業和下游污水處理廠要事先達成合約。
污水行業的其他政策標準近年來也在調整,并呈現出“放松”的趨勢。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認為,一系列的政策調整,并不意味著放松了對水質的要求,而是在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善標準體系。
啤酒廢水確可“變廢為寶”,但需有合約
聊城生態環境局的罰單顯示,1月17日,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外排廢水COD濃度為591mg/L,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濃度以及《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21-2005)要求的500mg/L。
3月21日,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啤酒廠,第二天,公司申辯“高濃度有機廢水可‘變廢為寶’”且“外排廢水超標屬于偶發性”,公司屬于中央企業上市公司,“如果出現處罰將嚴重影響集團運行,且十幾年來從來沒有出現外排廢水超標現象,屬于初犯。特申請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但一周后,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經集體審議,認為申辯理由不成立,未予采納,決定罰款24萬元。
事實上,生產啤酒的高濃度有機廢水的確可以“變廢為寶”。
2021年初,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規定:允許酒類制造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并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依據。
但是,企業和下游污水處理廠必須通過簽訂合同來使“變廢為寶”程序合法。
4月19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一位工作人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處罰的主要原因正是該啤酒廠未與下游污水處理廠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未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截至發稿,華潤雪花啤酒(聊城)有限公司未對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作出答復。
協商排污,污水廠、啤酒廠都省錢
雖然有啤酒廠吃了罰單,但高濃度啤酒有機廢水“變廢為寶”的故事,在山東省已有先例。
2021年5月,青島啤酒一廠、三廠和四廠與下游的3家污水處理廠簽訂協議,約定廢水排放濃度的限值,啤酒廢水在啤酒廠內經過簡單預處理后,即可直排進入市政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雙方共享啤酒廢水在線監測數據。
青島啤酒生產技術管理總部環保專員楊巧華對南方周末記者介紹,啤酒廠與污水處理廠協議規定的排放情形有兩種,A方案較松,在啤酒廠內經過調節池處理后排至管網,COD濃度限值為2000-3000mg/L;B方案較嚴,在啤酒廠內經過后續的厭氧處置后排至管網,COD濃度限值為600mg/L左右。
查看啤酒瓶身的配料表,主要有水、麥芽、啤酒花、酵母等,所以啤酒也被稱為“液體面包”,廢水中富含有機物,而這,正是污水處理廠所缺乏的原料。
城鎮污水處理廠常用工藝為活性污泥法,靠微生物來“吃掉”污染物,達到凈水目的。污水中含有碳元素且能被微生物生長繁殖所利用的營養物質統稱為碳源,缺少碳源,微生物就會“吃不飽”,有的污水處理廠還需要外購乙酸鈉等化學碳源。
除提供濃度較高的COD作為碳源外,啤酒廠還會喂給污水處理廠另一類副產物——糖化熱凝固物。
啤酒的生產工序中還會產生糖化熱凝固物——含有較高濃度的蛋白質、脂肪、纖維、碳水化合物等有機成分,“就像煮稀飯時上面的一層白色米糊。”楊巧華解釋。一般啤酒生產廢水的COD在2000mg/L左右,而糖化熱凝固物的COD濃度高達20000-30000mg/L。這些糖化熱凝固物由罐車運往污水處理廠,直接作為碳源投加到污水處理設施中。
李村河污水處理廠與青島啤酒簽訂了協同處理協議,該污水處理廠原廠長、青島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環境能源安全生產運營部部長顧瑞環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糖化熱凝固物需要在污水處理中不斷循環,才能完全分解,不像乙酸鈉等化學物質,投加進去后就能立馬生效。從處理效率看,約十幾噸糖化熱凝固物才相當于一噸乙酸鈉。
不過,有了糖化熱凝固物,李村河污水處理廠還是需要另購乙酸鈉,但數量比之前少了,節省許多成本。
顧瑞環算了筆賬:購買碳源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最大支出之一,乙酸鈉最便宜時約1000元/噸,最近又漲價到約1800元/噸。2021年,接收啤酒廠的污水后,碳源減量1236.44噸,節省了約253.22萬元。
酒企也省了費用。此前,啤酒廠需要花費不少力氣將COD濃度處理到500mg/L后,才能排入污水處理廠。楊巧華稱,截至2022年1月,青島啤酒已有位于9省的18家啤酒廠與污水處理廠簽訂了污水協商限制排放協議。2021年,18家酒廠累計節約電費146萬元、機物料費150萬元、污泥處置費95萬元。
污水處理廠將嘗試更多“飲料”
繼迷上了“喝酒”后,污水處理廠還可能會嘗試更多“飲料”。
這些“飲料”產自淀粉、酵母、檸檬酸等生產后排放的廢水,它們都屬于食品行業。2021年底,三個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與啤酒和白酒的標準修改思路類似,上游企業可以排放多少濃度的污水,可以與下游污水處理廠自行協商,未協商的仍執行原標準。
檸檬酸是一種酸味調節劑,廣泛應用于飲料、糖果、肥皂、化妝品中。目前全世界檸檬酸總生產能力接近190萬噸/年,主要產于中國,2019年產量達139萬噸,其中近70%用于出口。同樣,中國也是淀粉、酵母的生產和消費大國。
與酒廠類似,這三個行業的污水也飽含有機質,并無有毒有害物質。
來自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的劉琰是牽頭修改標準的負責人之一,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三個行業以玉米、馬鈴薯、蜜糖等為生產原料,在加工過程中,大量有機質會溶解在水中,“廢水污染物削減率要達到90%以上才能達到現行排放標準”。
三個行業的標準調整也是為了企業與污水處理廠雙贏。劉琰舉了淀粉行業的例子,環科院工作人員對西北一家年產10萬噸的淀粉企業和下游污水處理廠進行核算,當COD間排限值由現行標準中規定的300mg/L調整為協商限值2000mg/L時,企業將節省處理成本約600萬-800萬元/年,同時污水廠將節約碳源購買成本約51.3萬元/年。
無論是酒類,還是淀粉等三個行業,修改后的標準都沒有“一刀切”,對污染物協商限值設定一個“帽子”,要求不允許超過某值。劉琰解釋,各家企業、污水處理廠的情況差別較大,產排污水平、處理能力等各不相同,應該給它們留出充分的自主評估決策空間,由上下游企業綜合考慮自己的排放特征、處理能力、管網條件等多種因素,因地制宜。
對監管部門帶來了挑戰
看上去雙贏的上下游協商并非一帆風順。
青島啤酒在全國2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有六十多家啤酒生產企業,尚未都協商成功。“推動不是那么容易,要是都順利的話,2021年全國酒廠就都推完了。”楊巧華坦言,“首先污水處理廠硬件要能滿足,污水處理廠同意了,環保部門還得同意,水務部門也得同意,主管部門都同意了以后,還要變更排污許可。”
生產企業排放的高限值廢水,若超出污水處理廠接收能力,或企業排放超出協商限值,可能對污水處理廠造成沖擊甚至不達標等風險。楊巧華解釋,之所以合同中還有B方案——約定COD濃度限值為600mg/L左右的經厭氧處理后排放情形,是因為有的污水處理廠幾乎滿負荷運轉,不一定能適應高濃度進水;也不是所有污水處理廠都缺碳源。
“青島啤酒排放的高濃度廢水跟市政污水混合,對我們的進水工藝和微生物等是有沖擊的,所以青島啤酒直排的那一部分污水造成我們的處理成本增加,是需要適當補償的,不是免費的。”顧瑞環說。
上下游如此協商,也對監管部門帶來了挑戰。劉琰表示,為保證監管有效,一方面要加強監測數據共享,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運營單位;另一方面,上下游協商的中間排放限值應落實到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中。針對可能超出協商限值的情況,污水處理廠應提前制定應對預案。
目前淀粉、檸檬酸、酵母三個行業的標準修訂單已征求意見完畢,一類有代表性的意見提出,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與新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新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變更排污許可證。劉琰介紹,該意見已被采納,將在標準中列出相關規定。
完善污水標準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類似于“喝啤酒”“吃淀粉”的上下游協商,其他的污水排放標準也在“松綁”。
王凱軍回憶,早期標準過嚴,是因為在標準設立之初,重在“立”,很多好的思路,沒有顧及到。比如,當初啤酒等標準在制定時,就設計了兩種類型標準,一個是排放標準,另一個是廠內標準,但因為20年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普遍建設不足,污水處理率較低,所以要求工業廢水必須達標排放。如今城鎮污水處理率提高后,工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就可以作為一個共同的體系統籌考慮了。
污水處理廠還一度面臨過度提標的加嚴問題。例如,2020年,河南省新鄭市要求污水處理廠入河水質要達到地表水III類標準,相當于飲用水的標準,曾引起巨大爭議。2022年3月底,生態環境部、住建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等4部委印發的《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提到,“不應盲目提高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
2022年1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一次監測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瞬時值)標準,COD的瞬時值標準為75mg/L,較50mg/L的日均值標準寬松了不少。
王凱軍認為,此前沒有提出瞬時值的標準,是由于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不足,無法在一個污水處理廠蹲守24小時,每隔2小時取樣,實際執法中用瞬時值代替了日平均值。且生態環境部還在不同文件、通知中規定,認同瞬時值可以代替日平均值。此次新增瞬時值的規定,實際上使標準更加科學,并不意味著放松。
再如,2022年2月,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4部委發文,探索推動標準很嚴格的滲濾液,與污水協同處理。這是因為垃圾填埋場一般建在城市郊區,遠離污水管網,為應對滲濾液排放到環境中,所以制定了嚴格的標準。如今,推動滲濾液與污水處理銜接,也是對標準的補充和完善。
“近年來,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水管網的基礎設施短板逐步補齊,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不斷進步,以及環境標準的‘四梁八柱’已經建成,使我們有條件完善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王凱軍說。
來源 | 南方周末 記者 | 林方舟
編輯丨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