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污水處理費征收!公開征求意見 鄂托克前旗發布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字號 根據國家財政部、發改委、住建部聯合印發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內政發〔2008〕77號)以及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局、城鄉建設委員會3部門聯合印發的《調整我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鄂發改費發〔2017〕124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旗敖勒召其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改善水環境質量。現公開征求《鄂托克前旗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對象 各相關單位,廣大居民朋友 二、征集時間 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26日 三、征集形式及渠道 (一)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qqjianshe@163.com。 (二)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查干陶勒蓋西街住建局辦公樓205辦公室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鄂托克前旗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聯系電話:0477—7622694。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1日 鄂托克前旗城市污水處理費 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全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市污水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管網是指惠及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 第四條 凡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鎮城市規劃區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泵站、及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包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五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應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對用于城市消防、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的公益性用水,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擅自對單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二章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根據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按照鄂爾多斯市發改部門會同鄂爾多斯市財政、鄂爾多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的《鄂發改費發〔2017〕124號》文件要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居民用戶按每噸0.85元收取,非居民用戶按每噸1.2元收取。后續旗發改部門會同旗住建部門,結合當地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提出意見,根據自治區現行的價格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批準后執行,并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旗住建部門為污水處理費的執收單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旗住建部門委托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旗住建部門委托旗農牧和水利部門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旗住建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況向征收或者代征部門(機構)下達污水處理費征收計劃,經旗財政部門審定后下達,并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征收。各征收或者代征部門(機構)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必須按非稅收入收繳程序按期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交費義務人必須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用戶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負責征收或者代征的部門(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三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旗住建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旗住建部門委托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旗住建部門應當與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旗住建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鄂托克前旗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每月月底前如實向旗住建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每月月底前向旗農牧和水利部門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旗住建部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以下事項: (一)優先用于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維護;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 (三)城市污水處理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四)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額2%的比例由旗財政部門計提和撥付。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終,旗住建部門編制當年度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同時根據當地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的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報旗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旗財政部門根據資金收入和使用進度核撥,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污水處理費的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繳納的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旗財政、住建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定期監審,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按照規定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廠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能做到達標排放的,由旗住建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相應停止撥付或者扣減污水處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必須接受財政、發改、審計、住建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證污水處理費的足額征收和專款專用。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截留、挪用資金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旗住建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旗財政局、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監制丨康世平 主編丨蘇媛 審核丨張有林 編輯丨吳庭薇 繼續滑動看下一個輕觸閱讀原文 鄂托克前旗發布向上滑動看下一個 原標題:《事關污水處理費征收!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