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水生態主要指水環境狀況對動植物的影響以及動植物對不同水環境條件的適應性,它不僅關乎水環境的質量,還關乎生境和水生生物的狀況。因此,與普通水環境質量保護相比,水生態保護要求更高,涉及范圍更廣。2015年底,深圳舉全市之力打響水污染防治攻堅戰,經過6年的綜合整治,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截至2021年底,全市監測水庫水質均達到或優于國家地表水Ⅲ類標準,水質達標率達到100%,310條河流按河長占比水質優良率從22.9%增至50.0%,國考、省考地表水斷面及主要河流均達到或優于地表水Ⅳ類標準[1]。隨著水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入尾聲,深圳治水也從“水污染防治為主”向“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并重”轉變,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已成為水環境領域的重點工作。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2],要求到2022年建成生態環境優美的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2019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3],再次賦予深圳特殊使命,提出到2025年深圳生態環境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發展目標,以及實行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要求。2020年,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啟動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構建研究,擬通過最嚴格標準打造最優生態環境。水生態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四五”生態保護監管規劃》《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深圳市水務發展“十四五”規劃》《深圳標準發展“十四五”規劃》[4~9]均對水生態環境質量提升及水生態系統監測評價提出了要求。在學術領域,也有眾多專家學者針對水生態環境開展問題分析對策研究以及監測和評估研究[10~16]。
在打造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和水生態質量提升的大政策背景下,2020年,深圳市在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率先啟動城市水生態監測評價工作。但由于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領域無相關標準,深圳市當前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技術指南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的技術指引為依據,而深圳市水文特點和具體狀況有所不同,標準的缺失對具體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礙。為此,本文通過對國內外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法規標準的比對研究,提出深圳市制定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標準的建議,為深圳市打造最嚴格生態環境標準提供技術支撐。
2 國內外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法規標準情況
國外法規標準情況,通過對標準全球搜、中歐標準信息平臺、歐洲標準商店、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官網、美國聯邦環保署(EPAEPA)官網等線上平臺的檢索,僅發現美國聯邦環保署在1999年發布的《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著生生物、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魚類》[17](以下簡稱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國家標準和歐盟理事會于2000年12月發布的法規《水框架指令》[18](2000/60/EC)(以下簡稱歐盟《2000/60/EC》)。歐盟和美國具體法規標準情況見表1。
國內法規標準情況,目前,國家層面和廣東省層面均未發布專項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與評價標準,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于2001年5月發布了《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以下簡稱國家《河流技術指南》)和《湖泊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技術指南》[19](以下簡稱國家《湖泊技術指南》)兩項技術文件,分別對河流和湖泊的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要求進行了規定。此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7月以技術文件的形式發布了《廣東省江河湖庫水生態環境調查與評價技術指引(試行)》[20](以下簡稱《廣東水生態指引》)。這3項技術文件也是深圳市開展水生態調查與評價的主要依據。地方層面,目前有江蘇省4項水生態調查與評價標準,包括DB32/T4178—2021《河流水生態監測規范》(以下簡稱江蘇《DB32/T4178—2021》)、DB32/T3202—2017《湖泊水生態監測規范》(以下簡稱江蘇《DB32/T3202—2017》)、DB32/T3871—2020《太湖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區質量評估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江蘇《DB32/T3871—2020》)和DB32/T3674—2019《生態河湖狀況評價規范》(以下簡稱江蘇《DB32/T3674—2019》),以及北京市DB11/T1721—2020《水生生物調查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北京《DB11/T1721—2020》),國內標準情況詳見表1。
2.1 標準的內容構成比對
本文梳理的10項國內外標準涵蓋的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調查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等級5大類,其中2項國家指南內容最全面,5類均有涵蓋。具體內容比對情況見表1。
2.2 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比對
國內標準將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分為水環境質量、生境和水生生物3類。國外標準則存在一定差異,如歐盟《2000/60/EC》將指標分為物理化學質量要素、水文地貌質量要素和生物質量要素3類,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將指標分為棲息地和物理化學參數、底棲藻類參數、大型底棲動物參數和魚類參數4類,但具體指標種類與國內標準基本類似。因此本節將按照水環境質量、生境和水生生物3類指標對10項法規標準進行比對研究。
針對水環境質量調查指標,有8項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江蘇《DB32/T4178—2021》要求的指標數量最多,達到25項,其次為《廣東水生態指引》,13項(湖泊13項,河流9項),江蘇《DB32/T3202—2017》12項,江蘇《DB32/T3871—2020》8項,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7項,國家《湖泊水生態指南》4項(其他指標根據湖庫特征選擇)。從具體指標來看,八項標準大多要求對河流或湖泊的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總磷、氨氮、總氮和葉綠素a等7項指標進行調查。指標要求詳見表2。
3 國內外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標準比對
針對生境調查指標,有7項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要求的指標數量最多,達到20項,國家《河流水生態指南》和《湖泊水生態指南》《廣東水生態指引》中河流要求10項,湖泊要求7項,江蘇《DB32/T4178—2021》要求10項,歐盟《2000/60/EC》對河流和湖泊的要求分別為6項和7項。從具體指標來看,7項標準大多要求對河(湖)岸特征、土地利用類型、植被覆蓋情況、底質特征、流量(水位)5類指標進行調查。指標要求詳見表2。
針對水生生物調查指標,有9項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北京《DB11T1721—2020》要求的指標最多,達到9項,其次為江蘇《DB32/T4178—2021》,要求6項,其余7項標準均為2~5項。從具體指標來看,7項標準大多要求對浮游生物(包括動物和植物)、底棲動物、著生藻類、魚類5類指標進行調查。指標要求詳見表2。
3.3調查方法
比對標準中,6項國內標準提出了具體的調查方法,主要包括采樣調查、觀測調查和資料調查等,具體調查方式基本相似,本節不做過多比對。
3.4評價指標比對
比對標準中,6項標準明確了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國家《河流水生態指南》和《湖泊水生態指南》《廣東水生態指引》和歐盟《2000/60/EC》均規定了水質、生境、水生生物3類評價指標,江蘇《DB32/T3871—2020》規定了水質指標、水生生物指標2類和湖泊、水庫綜合營養狀態指數等4項,江蘇《DB32T3674—2019》則包括水安全、水生生物指標、生境指標、水空間和公眾滿意度5類13項。指標具體情況詳見表3。
3.5評價方法和評價等級比對
比對標準中,2項國外標準和5項國內標準明確了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方法或等級,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要求從底棲藻類、大型底棲動物、魚類的生物完整性指數(IBI)進行評價,歐盟《2000/60/EC》提出了水體健康(水生態環境質量)的5個等級,國家《河流水生態指南》和《湖泊水生態指南》、江蘇《DB32T3674—2019》采用權重法累計分值的方式計算得分并確定等級,2項國家指南劃定了5個等級,江蘇《DB32T3674—2019》劃定了4個等級,《廣東水生態指引》采用算術平均值法確定評價結果,江蘇《DB32/T3871—2020》根據水質質量指數和生物質量指數的評價指標分別計算歸一化結果,然后根據權重計算水生態環境功能區質量指數并劃分5個等級。具體比對情況詳見表3。
4 結論與建議
根據上述的比對研究,國家《河流水生態指南》和《湖泊水生態指南》的內容最為全面,涵蓋了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調查方法、評價指標、評價計分方式和評價等級5類內容,江蘇《DB32/T4178—2021》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最多,有25項,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的生境調查指標數量最多,有20項,北京《DB11T1721—2020》中的的水生生物調查指標數量最多,有9項,《廣東水生態指引》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最多,有16項。評價方法上,國家的2項指南采用權重法累計分值并劃分5個等級,《廣東水生態指引》采用算術平均值法,均為常見評價方法。
與國內外水生態環境調查與評價標準相比,深圳市采用的國家和廣東省指南在質量調查指標上覆蓋不夠全面,要求不夠嚴格,鑒于此,為有效指導深圳市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工作,建議參照國內外現行法規標準、技術文件,結合深圳水生態狀況和特點,組織制定內容全面,、要求嚴格的專項水生態環境調查與評價標準。針對標準內容的設定,提出以下建議:
(1)在內容框架上,參照兩項國家指南,盡量涵蓋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調查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等級5類內容,提供全面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和評價指引。
(2)在調查指標設置上,至少涵蓋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總磷、氨氮、總氮、葉綠素a7項水環境質量指標,河(湖)岸特征、土地利用類型、植被覆蓋情況、底質特征、流量(水位)5類生境指標和浮游生物(包括動物和植物)、底棲動物、著生藻類、魚類5類水生生物指標,同時參照江蘇《DB32/T4178—2021》、美國《河溪快速生物評價規程》和北京《DB11T1721—2020》,結合深圳河流、湖泊的特點,合理選取其他水生態化環境質量調查指標,形成指標全面、符合深圳特色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調查指標體系。
(3)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上,以兩項國家指南和《廣東水生態指引》為主要參考,進行適當的本地調整,評價計分方式和評價等級盡量全面合理,兼顧各類水體差異。
來源:綠色科技,2023,25(4) 作者:喬旭,許立杰,張令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