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甘肅省政府關于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甘肅省發改委制定了《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與《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2月4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這兩個辦法,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對于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我省明確提出,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至于城市供水價格,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而對于收費,兩個《辦法》都明確規定,經營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費用和水費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氣價銷售實行分類
《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的銷售價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氣,進入城市天然氣管道混合輸送的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等燃氣銷售價格。《辦法》明確指出,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分類氣價,分為居民用氣、工業用氣和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可按照簡化的原則,分為商業用氣、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和汽車加氣用氣等銷售價格。至于銷售價格,則由城市管道燃氣購進價格和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其中,購進價格指城市燃氣公司購入城市管道燃氣的綜合采購價格,多氣源供氣時,按照不同氣源加權平均確定;配氣價格指城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市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城市管道燃氣,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所形成的價格,配氣價格由配氣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管道燃氣與門站燃氣價格可建立聯動機制
對于人們普通關注的價格制定,《辦法》規定,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收益,公平負擔,并與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的原則制定。配氣價格的制定可采用經營期評價法或成本加成法。對新建城市管道燃氣管網一般采用經營期評價法定價;隨著城市管道燃氣管網設施逐步發展完善和氣量趨于穩定,可過渡到成本加成法定價。
制定或調整城市管道燃氣價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折舊和利潤水平。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其計算公式為: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單位調整額=門站價格單位調整額÷(1-供銷差率)。其中:供銷差率不超過5%。門站價格為國產陸上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供應商與下游購買方在天然氣所有權交接點的價格。
居民用氣價格調整須經成本監審
城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申請制定或調整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時,應由相應的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價格制定前要廣泛聽取用戶等方面意見,涉及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應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制定或調整方案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可對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成本進行復核。
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要保持相對穩定。除國家政策性調整因素外,原則上調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城市管道燃氣同城同類用戶,執行同一終端銷售價格。銷售實行計量收費,計量單位為立方米,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城市管道燃氣價格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和經營者不得越權或擅自制定、調整城市管道燃氣價格。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管道燃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要在當年一季度將上年本轄區內各類城市管道燃氣銷售量、銷售價格上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三級劃分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逐步簡化現行用水分類,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等用水;特種用水范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水價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
《辦法》規定,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節約用水,公開透明、公平負擔”的原則。供水企業利潤率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是指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價,改為按照居民消費的水量分段分級,用水價格隨著水量增加逐段逐級遞增的一種水價定價機制。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體現能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覆蓋9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級水量基數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級差為1:1.5:2。缺水地區可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具體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高于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是指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的用戶,除按計量正常繳納水費外,還應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部分依照相應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的加價100%,超定額41%以上的加價不低于150%。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原則上供水價格調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涉及居民用水價格調整的,應履行聽證程序。將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可對城市供水價格成本進行復核。城市供水價格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調整周期不低于三年。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