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目前,國家已經陸續批復了十一個省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也陸續出臺了一些規章條例,并且開展了一些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工作。以浙江省為例,截至2013年一季度,浙江省累計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7241筆,繳納有償使用費13.1億元,排污權交易2330筆,交易額4.6億元,浙江省共有232家排污企業通過排污權抵押,獲得銀行貸款35.1億元。
伴隨著各試點地區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實踐探索,金融機構也嘗試著用排污權抵押融資的方式來對企業進行支持,但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排污權抵押融資業務的進一步推廣。
排污權抵押融資的實踐困境
首先,排污權的物權屬性在立法上還缺乏具體的規定,無法界定其權利屬性。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物權法定原則,擔保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準,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職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而《物權法》 和《擔保法》規定的可抵押財產的范圍均未明確將排污權納入其中。
目前銀行對排污權貸款進行界定時,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項考慮:一是沒有移轉占有,類似于土地使用權抵押;二是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可辦理抵押,而排污權未屬禁止之列。
目前,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試點地區主要是由政府專門制定排污權交易的規范性文件,如排污權有償和交易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來對排污權進行規定,雖然地方規定的效力等級低,但規范性文件可以充分利用地方資源,迅速、靈活構建排污權交易的基本框架,對排污權交易基本問題進行界定,確定排污權的屬性和制定交易規則,從而滿足排污權交易實踐的需求。
但地方規定也會產生與其它地方立法和上位法之間的協調、沖突問題,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往往缺乏較完整的法律理論支撐,欠缺理論基礎和科學論證,因此,地方立法無法形成系統性的制度保障,并且由于相關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較為簡單和寬松,不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銀行對這些企業進行抵押融資時,會較多關注當地排污權政策的變化,一旦發生變化,銀行會采取相關措施避免企業已用于抵押的排污權權屬、價值受到影響。
其次,排污權抵押貸款存在變現難題。
在試點地區,越來越多的企業被要求購買排污權,排污權的價值也日益得到體現,但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購買排污權增加了企業成本,占用了資金,企業希望用排污權進行融資。但由于排污權交易市場是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不存在“價格發現機制” 。
排污權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性,排污權變現存在滯后性,一旦出現排污企業違約,銀行目前可以采取兩種途徑將所抵押的排污權進行變現,一排污權由環保部門進行回購;另一種是將排污權進行拍賣,但這兩種情況都存在障礙。在第一種情況下,環保部門的資金一般都來自財政按照預算的撥款,環保部門不愿意制定專項預算進行回購,而且政府認為排污權抵押行為為市場行為,不希望介入其中;
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排污權交易體制缺乏真正的市場行為,“有價無市”的情況比較突出,銀行很難在貸款出現風險的時候及時將排污權變現。目前個別銀行在進行排污權抵押貸款的設計時,會考慮政府預存一部分保證金進行回購,來解決銀行變現的難題。
組合融資可解中小企業困難
通過排污權進行抵押融資的企業通常都是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對購買排污權的費用支出比較敏感,對盤活這部分資產的需求更強烈,盡管排污權的拍賣或交易價格都會高于初始購買價格,并且供不應求,但由于排污權市場的規模小,不能夠跨區交易,再由于中小企業貸款本身所具有的小、急、頻及其高成本、高風險、低收益等特征,也導致中小企業的排污權抵押融資困難重重。
排污權抵押融資的方案設計需要從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出發,突破原有個體的限制,進行組合融資嘗試,由擁有排污權或申請融資購買排污權的中小企業繳納一定保證金,并配以少量的政府資金,建立起排污權回購資金池,保障銀行對排污權變現能力,從而推動中小企業的排污權融資。
推進中小企業排污權融資業務可以采取組合融資方式。
首先,選擇合適的企業組合。銀行與環保部門挑選擁有排污權或者需要購買排污權的中小企業,由環保部門查看這些企業是否有偷排等重大環境違規情況,并有銀行對企業進行風險評審,由銀行協同環保部門牽頭成立合作協會或者俱樂部之類的組織,參加組合的企業都認可排污權的價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向銀行申請融資。企業組合體應該是開放的,符合要求的企業隨時可以申請加入,不愿意繼續參加的企業也可以隨時退出。
其次,如何保證抵押擔保的落實?組合企業所擁有的排污權抵押給銀行,并存入排污權保證金,財政部門也可以存入一部分資金用于回購,既提供了資金,又表明了政府對資金組合的支持態度,保證金形成保證金池,保證金池中的資金對本批次所有融資提供擔保,銀行依據組合中企業擁有的排污權數量給予授信額度,提供流動資金貸款。一旦貸款出現風險,政府承諾通過拍賣或者收儲的方式,來使得排污權進行變現。
最后,應對組合出現的風險時,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旦貸款出現風險,則由保證金池中的擔保資金首先對銀行進行還款,以確保銀行的貸款不出現逾期。出現風險企業的排污權先在組合企業中進行自愿交易,如果無人購買,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收儲,出售資金補充回排污權池中。
從各試點地區的情況看,通常排污權拍賣的價格都要高于當時購買的價格。通過這種方式,確保了銀行能夠及時收回貸款,又通過市場實現了排污權的變現。只要貸款不良率不超過一定額度,這種融資安排就可以有效防范風險,不需要動用資金池中的財政資金。如果再考慮排污權貸款對排污權的價格進行了打折,則融資組合的不良率還可以提高容忍限度。
通過組合融資方式,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找到了解決辦法,可以滿足各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實現各方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