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歷城區鮑山街道梁王村村民反映村里的石河有污水直排河道,而接舉報熱線的歷城區環保局工作人員說:“有舉報我們才去查啊,你想歷城區這么大……我們不可能每天開著車到處去查……”這一“神回復”經曝光后隨即引發輿論關注討論,8日,該工作人員被作出停職、停薪處理。
近日,濟南市歷城區鮑山街道梁王村村民向媒體反映,村中好幾個管道存在污水偷排問題,導致石河河道惡臭,有可能對小清河造成污染。當撥打歷城區環保局舉報電話反映情況時,環保局110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卻稱只有接到舉報才會調查,“你像歷城區這么大,我們每天到處去跑不是這樣子的,它哪邊排污我們不知道,我們不可能每天開著車到處去查,因為我們案件都忙不過來。我只是接舉報電話的,不是我去處理這個事情。”
8日,歷城區環保局回應稱,該工作人員態度不端正、業務素質薄弱、責任心不強,“對反映環境污染問題的舉報人回復了不負責任的言語,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抹黑了我們多年以來通過一點一滴的工作積累所換來的工作成績,對我們環保工作造成了難以挽回的負面影響”,決定對該工作人員予以停職處理。
一句輕飄飄的“有舉報才查”,道出了一個“見怪不怪”的行政執法現實——民不舉,官不究。有網友因此說,沒人舉報,難道就只有天天喝茶、聊天、看報,白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如此行政執法,是明顯的瀆職,比污水橫流更“惡臭熏天”!
一條河流污水不斷,環保局可以說沒發現,卻不能說沒有舉報就不查。更何況,是真的“沒有舉報”,還是“舉報了沒查”,目前還不能下結論。據村民反映,這條河夏天時候就開始有污水排放——“下雨陰天的時候呼呼地排,這里羊成活率都不高”——這么長時間,村民都想到找媒體了,難道想不到找當地環保局?
再翻看去年、前年的報道,濟南歷城區鮑山街道梁王村這條石河的污染問題,是一個“舊聞”。早在2012年7月,藍星石油濟南分公司含油污水罐發生泄漏,對梁王村的石河造成嚴重污染。2013年12月12日,群眾舉報有人違法向石河排污,致河水渾濁,歷城區環保局調查認定,污水主要為距此處1公里遠的山東世界貿易中心銀座洗衣公司排放,該公司半年前正式營業,但一直無環保審批手續,已責令整改。這說明歷城區環保局既知道石河邊有污染企業,也知道這些企業經常違法排污的事實。“有舉報才去查”不過是為自己行政不作為找的借口而已。
毋庸諱言,當下諸多領域都存在“民不舉,官不究”現象。實際上,保護環境,也正是環境保護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居民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而此次大同頒布《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經濟杠桿”撬動民間力量,無疑更能激發民眾保護環境的熱情,將民間正能量開發出來。
為防治污染,政府設置了較為嚴苛的防治體系,比如項目建設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以及排污數據監測系統等等,但不得不說,再嚴苛的監管體系,也難免百密一疏。何況,制度從紙面到落地,還可能遭遇人力執行的損耗。而引入民間監督力量,形成與聯動的監管體系,無疑是對既有治污體系的有效補充。
民間舉報,作為制度治污的有效補充,若能完滿落地,功莫大焉。但在復雜的治污鏈條上,舉報畢竟只是治理污染的一個輔助手段,落實監管責任才是自身職責所在。如果把污水不斷、臭氣熏天的失職推給沒有人舉報,“有舉報才查”純粹是在找冠冕堂皇的借口。
無論民舉或者不舉,追究違法者的責任都是職能部門的天職。如果眼見違法行為而不究,無異于失職瀆職。職能部門的執法激情,決不能單純依靠群眾的舉報來“點燃”。轉變思路,轉變作風,變“坐等舉報”為“主動監管”,才是監管的正道,才是依法履行其自身職責的積極表現。
【延伸】濟南環保部門回應:直排河道的黑水撈上來并不“臟”
1月8日,濟南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前往村民舉報地點,發現污水直排口位于濟鋼工業區石河上的梁王橋。通過肉眼所見,河道積累了大量的黑色淤泥,水色渾濁,但是取出的水樣卻比較清亮。水質分析顯示,排水口附近的水質COD指數為34.88mg/L,氨氮指數為0.73mg/L,均符合濟南市相關環保標準要求。
濟南市市環保局水環境管理處負責人稱,河道里的水之所以看上去不干凈,是由于河道里積累了不少淤泥,使得人們的視覺產生了誤差。“我市對包括濟鋼在內的全市31家重點廢水監管企業均已安裝了24小時在線監控系統,每兩小時記錄一次數據。”該負責人稱,環保部門平時還會派人定期或不定期對該排水口進行人工巡查,確保該企業污水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