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環評機構編制報告書(表)過程中不踏勘現場、不開展環境狀況調查、不分析數據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虛作假。針對環評機構存在的這些問題,環保部6日發布意見,加強對環評機構的監管。其中明確要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或向建設單位推薦環評機構。
環保部3月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說,截至2014年2月,全國共有環評機構1158家,其中甲級機構192家,乙級機構966家。
對于環評機構存的問題,環保部表示,一些環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質量審核體系不健全,環評工程師負責制流于形式,檔案合同管理混亂;一些環評機構編制報告書(表)過程中不踏勘現場、不開展環境狀況調查、不分析數據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虛作假。一些環評機構超越資質范圍從業,出租、出借資質,甚至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資質。
環保部認為,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環評制度的執行,部分問題甚至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環評機構的社會信譽。
《意見》要求,加大環評資質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環評資質受理和審查情況,全面公開環評機構資質等級、評價范圍、工作業績和環評專職技術人員相關信息。同時明確,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環評機構參股分利;嚴禁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備案等方式設置準入條件,限制外埠環評機構在本地承接環評業務;環評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環評審批事項的各類承諾條件,不得由內設、分支機構或個人、其他中介機構代簽。
環保部鼓勵建設單位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環評機構。
《意見》說,環保部對在資質申請中隱瞞有關人員情況或提供虛假人員材料的機構,一律不予批準資質,相關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對已取得資質的,一經發現,一律撤銷資質,相關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對隱瞞個人情況、虛報本人全職工作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納入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