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14〕31號
關于改革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許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的要求,我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甲級資質認定”已經取消。目前,我部已停止實施許可和相關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發證等工作。為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基本原則,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的要求,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負責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乙級、臨時級資質許可,不宜再繼續實施,應當予以廢止。
各省級環保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盡快按程序作出廢止決定,函告我部,并向社會公告。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切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依法嚴厲查處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堅決做到把該放的權力放到位,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特此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