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務院重點督查的工作之一,淘汰落后產能在具體的操作中也需要作出一些調整。
日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2014(第五屆)中國鋼鐵節能減排論壇上了解到,目前環保部對在建違規項目并不實行和新建項目一樣的“一刀切”政策,對一批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開綠燈,實行認定備案。
不過,據接近環保部的人士透露,環保部不接受每個企業就單個項目的認定備案申請,只接受地方政府就全省產能過剩行業整體方案的認定備案申請。
在建違規項目不會“一桿打翻”
去年10月15日,國務院制定《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發41號文)涉及環保層面的工作有五方面,主要目的是遏制產能盲目擴張。這包括新增產能和在建違規項目。
一位接近國家環保部的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國發41號文原則上要求“不得新增產能”,對于新增產能不得辦理環評審批。而對于在建的違規項目,國發41號文“開了一個口子”: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在地方政府提出方案和申請的情況下,可以予以認定,對合格的項目補辦環評。
業界現在關心的是在建違規項目認定和建成違規產能的備案,“現在對建成的違規產能是進行全面清理。”上述接近環保部的人士說,“主要由地方政府提出方案,并向社會公示。”
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之后,將需要保留和清理的項目向社會公示,然后再向國家相關部門申報認定備案。
按照國發41號文,今年6月30日是第一個時間節點。不過,昨日并沒有地方政府在網上公示方案。
“如果現在將一批違規項目認定備案,但環境質量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敏感區域的環境質量進一步惡化了,或者減排任務沒有完成,這樣我們做的工作都沒有意義。”上述人士稱,所以環保部發的認定備案條件,雖然針對每個項目都提了環保條件要求,但總體工作安排并非化整為零,而是捆綁式的。
也就是說,環保部不接受每個企業就單個項目的認定備案申請,只接受地方政府就全省過剩產能的行業整體方案的認定備案申請。
違規項目要想認定備案,相應的環保水平必須達到現階段新建項目的水平。
而已經合規的項目也不代表高枕無憂。“合規企業也要對照環保要求,加快將整改提上日程。”上述人士稱。
此外,對于在建違規項目的認定和備案,環保部不是孤立地批準,而是跟日常環保監管掛鉤。對于準予備案的企業,納入日常環保監管。對于準予認定的項目,在一年之內要補辦環評,原來批完環評沒有驗收的要盡快驗收。
裁量權下放至省級
到底哪些企業能獲得 “豁免”,從上述人士的闡釋來看,裁量權主要在省級政府。
由于環保部對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倒逼機制,根據55號文提出的認定備案條件來看,不管項目是在建還是建成的違規項目,認定完之后,不增加總量指標。
省轄區內,項目和項目之間的總量指標由省里自由調配。但涉及到國家對省區考核,總量指標連1公斤都不能增加。
如果省里沒有分配總量指標了,或是省里出于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結構調整沒有給相應的企業分配總量指標,即使有的企業達到環保部的要求了,也不能備案。
“環保部不是針對單個項目,而是針對一個區域的總體方案備案。”該人士反復強調這點要求。
環保部對區域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對于不能完成指標的,將實行區域限批。
上述人士表示,減排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指標并沒有大的增加,這么多產能出現的情況下,區域環境又不能進一步惡化,大氣十條的相關任務又不能不完成,“估計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能搭上這一次認定備案的班車。”
也就是說,在建違規的企業項目即使環保達標,如果很不幸所在的省份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夠了,也很難搭乘“認定備案”、從地下轉為地上的合法班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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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 環境訴訟門檻將降低
面對嚴峻的環境形勢,環境司法專門化已成為環境資源審判領域的新任務。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閉幕。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免決定,任命鄭學林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任命林文學、楊永清為副庭長,任命王旭光為副庭長、審判員。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已在6月中旬掛牌成立。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有利于維護公眾環境權利、制裁環境犯罪和依法行政。同時,提起環境案件訴訟的門檻也會越來越低。
據了解,目前全國有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超過130個環境保護法庭。地方性的環境保護法庭發展相對較快,但是,國家層面一直處于缺位狀態。
對于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當前環保的要求,推進司法改革的一個方面。”
“有專業的司法人員,有懂得環境法律的法官,使環境案件的審判能夠更公正、公平,有利于公眾環境權利的維護,有利于制裁犯罪,有利于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王燦發說。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業界專家對環境公益訴訟的進一步放開寄予厚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曾表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應把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
王燦發認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范圍會越來越寬,最后應該是讓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因環境問題提起訴訟。
實際上,新的民事訴訟法中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就有較為寬松的規定,但是由于多重現實原因影響,公益訴訟的推進并不能令業界滿意。
王海軍說,“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后,對這些(環保)案件的受理和之前民訴法的規定,有很好的實踐,意義非常重大。”
當然,在環境公益訴訟是否放開的問題上,業界也存在一些爭議。包括一旦訴訟門檻大幅下降后,會不會出現環境案件的濫訴問題等。
對此,王燦發透露,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委托,其正在起草一份新環保法之下環境公益訴訟困境與出路的材料。
“現在雖然有法律規定,但還是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如果不解決,公益訴訟還是提不起來。”王燦發說。
環保部:在建違規項目實行“總體打包”備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