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娜(濟邦咨詢公司 高級經理)
2011年4月,環保部發布的《關于環保系統進一步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明確提出:“積極探索合同環境服務等新型環境服務模式”。至此,合同環境服務這一概念,作為環境服務業的創新商業模式,開始活躍于環保產業。
經過兩年多的發展,通過引入合同環境服務,環保企業由只向市場提供設備、工程等服務逐漸向綜合環境服務商轉變,環保產業實現從單一產業鏈向全產業鏈的發展。
何謂合同環境服務?
我們認為,所謂合同環境服務(“ESC”),是環境責任主體以合同或契約的方式,向專門提供環境服務的企業(“環境服務商”)采購集投融資、設備集成、工程建設、運營乃至對最終環境效果的承擔責任于一體的綜合環境服務,并依據環境效果支付相應的費用。即環境責任主體只有獲得了約定的環境效果,才付費給環境服務商。這類似于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PPP模式中的Viability Payment機制。
事實上,對照上述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環保行業已經普遍實踐的BOT等模式,也是合同環境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差異在于,BOT等PPP模式強調民間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提供,而合同環境服務模式強調特定的環境服務交付方式和服務范圍。
合同環境服務的需求決定了其責任主體包括兩類:第一類為排污企業(工業企業),即“誰污染誰負責”下的污染物產出者;第二類為地方政府,以收費或收稅的方式將市政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空氣污染治理及河道環境整治中的環境責任承擔起來。這兩類責任主體均可能以專項合同或契約的方式,向專門提供環境服務的運營商采購長期環境服務,并依據環境治理效果支付相應的費用。
環保產業“新熱門”
2002年12月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開啟了市政公用事業的改革大門,以BOT為主的PPP創新模式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推廣,經過十余年的發展, 政府在采購環境公共服務領域已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商業模式,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市場上也出現了一批優秀的、負責任的環境服務提供商。
然而傳統商業模式在服務質量、效率、資金等諸多方面,難以滿足各方要求,并且傳統的商業模式以獨立的項目為單位,拆解了環境服務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使得環境改善和治理的整體效果不強。
在此情形下,合同環境服務的出現成為一種必然,主要源于其擁有以下特征及優勢:
◆ 以環境治理效果為付費依據,將服務商的經濟效益與服務效果掛鉤,用經濟手段激勵服務商提高質量,重視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最終實現環境服務市場整體水平的提升;
◆ 有助于政府環境管理方式的轉變,由相對簡單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轉向更加綜合的環境整體質量改善,使政府對環境服務的采購更加綜合化、持續化;
◆ 可以把短期、大規模的一次性投入,轉化為長期、穩定的服務采購,解決地方政府在預算法約束下的資金困境;
◆ 對環境服務商的專業性要求提高,可以促進環境服務業的優勝劣汰,有利于大型綜合環境服務商的形成。環境服務商可獲得更為廣闊、靈活的操作空間,整合資源、提高效率同時獲得更高收益;
◆ 將顯著降低由于拆解環境服務產業鏈各個環節產生的高昂的交易成本,為實現環境服務的全過程成本最小化提供根本動力,從而降低減排成本,提高減排效率。
合同環境服務的發展
我國合同環境服務在近兩年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一方面相關政策的明確提出促進了其發展,另一方面相關服務商的涌現及相關項目的操作推動了其發展。
從合同環境服務商來看,主要可分為三類企業:一類是綜合環境服務商,集投融資、設備集成、工程建設、運營乃至最后環境效果的負責于一體的綜合服務商,如北控水務、桑德環境、首創股份等環保企業;一類是環境解決方案提供商,提供規劃、設計、建設、監理甚至運營等服務的方案提供商。如北京市政院、上海市政院、美國美華集團等提供解決方案的科研院所及公司;另一類是新興的合同環境服務商,即提供從規劃、設計、建設等方案設計到投資、建設、運營等項目實施的服務商,如永清環保。
從合同環境服務項目來看,湖南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與湖南、江西省一些地方政府簽訂了合同環境服務協議,擬在環保咨詢、培訓、監測、技術研發、工程設計、工程總承包、設施運營等多領域展開綜合環境服務。環能德美與北京大興區水務局合作的老鳳河改造項目,采用合同環境服務管理模式,按雙方事先約定的綜合環境治理效果進行考核、付費。
需要承認,當前環保行業,從環境責任主體到環境服務提供商,對合同環境服務的認識仍處于初級階段,部分實際操作項目雖有“合同環境服務”或“綜合環境服務”之名,卻無其實,流于形式,內容簡單,方法粗糙,效果不佳。
合同環境服務未來發展關鍵
合同環境服務作為一種創新的商業模式還存在許多不成熟及不足之處,需在未來發展中進行完善和提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政策層面。國家應該盡快出臺合同環境服務的管理辦法,明確規范服務類型,甲乙方關系,責任界定,如何應對監管,如何應對付費體系以及相關法律依據。
◆ 付費問題。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轉移支付、稅費及土地收入。在市政污水、垃圾發電等一些領域,由于有穩定的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發電補貼等收入渠道,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有保障,而在更多環境領域,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不暢成為阻礙環境服務采購的重要原因。應盡快落實環境稅,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靠的采購性資金來源。
◆ 服務標準。合同環境服務根據約定的環境服務效果進行付費,隨著服務范圍的不斷拓寬,服務標準缺失現象愈發嚴重。制定具體規范標準,量化服務前端后端的價值變化,再以此為基礎計算支付價格,既有助于幫助甲方明確計費問題,又可在技術層面進一步推動產業的規范化發展,這有賴中央及地方政府盡快出臺相關規范標準,或者通過項目合同及地方創造性立法方式來解決。這方面,專業咨詢服務公司在幫助交易雙方制訂衡量服務效果的具體方法上應該可以有所作為。
◆ 相關支持。應積極鼓勵、支持和推廣合同環境服務模式,對符合條件的合同環境服務項目,應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根據減排量給予服務補貼和營業稅、增值稅稅收優惠。
◆ 服務商層面。對于服務商而言,合同環境服務模式意味著某個區域內的整體環境治理,要求服務商要具備多個行業的投資、建設、運營經驗,同時需要較高的技術集成能力。由于承接的往往不是單個項目,而是一個周期長達數年甚至數十年的項目群,這就需要服務商即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還需要具備整合產業鏈、提供整體解決方案的系統能力。
合同環境服務是環保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高端業務形態,是帶動環保產業需求全面釋放的創新模式,能夠更好地使不同參與主體的供求得到匹配,盡管存在一些操作性、技術性難點,但值得行業相關各方積極探索。
本文2014年1月發表于《濟邦通訊》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