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綜合管廊,又稱“共同溝”,即在城市地下建設一個隧道空間,將水、電、氣、熱、通訊等各類市政管線有機綜合集約化地鋪設在同一條隧道內,并進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
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有利于城市地下空間的合理規劃利用,可以避免傳統直埋方式下因管線擴容、維修等反復開挖道路的額外施工浪費,減少環境污染;同時,綜合管廊避免了管線直接與土壤和地下水接觸,延長了管線使用的壽命,降低成本。從長期看,經濟效益明顯。
地下綜合管廊產生的效益雖然很高,在我國發展也有20多年的歷史,但并沒有大規模建設,主要由于資金成本巨大、缺乏法律監管。 而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做好管線入廊工作,并且為不入廊者設置審批屏障,這極大地保障了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后的有效性。
自2014年以來,國家力推PPP模式,陸續出臺了包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的法規及政策。在PPP模式下,政府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引入社會資本,有利于解決政府的資金緊缺問題;同時,政府負責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和質量監督,使得政府能夠通過有限的財政資金提供更多、更優質的公共服務。
地下綜合管廊屬于市政基礎設施。從PPP的角度看,如果要確保投資人的合理回報,需要考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與管廊收入的平衡。從地下綜合管廊的項目特點及現金流量分析,由于城市綜合管網建設前期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而向用戶——水、電、煤氣等運營企業收取的租用費用不宜過高(否則運營企業沒有動力進入綜合管網),因此,使用者(管線單位)付費不足以覆蓋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成本,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屬于使用者付費及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準經營性項目。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若采用PPP模式運作,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模式進行:
1.BOT模式(建設-運營-移交)
在BOT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OT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運營,并在運營期滿后將管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運營期內,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用,并由政府每年度根據項目的實際運營情況進行核定并通過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項目公司可行性缺口補助。
其中,項目公司向管線單位收取的租賃費用可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管廊的空間租賃費用,如電力單位等管線鋪設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可以租用管廊的空間,自行鋪設和管理管線;二是管線的租賃費用,如供水、供熱等單位可直接租用管廊內已經鋪設好的管線進行使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和管理。具體模式如圖1所示。
2.TOT模式
對于政府現有的存量項目,可以采用TOT模式進行運作。在TOT模式下,政府將項目有償轉讓予項目公司,并授予項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并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再將管廊移交予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具體模式與BOT類似。
3.BOO模式(建設-擁有-運營)
在BOO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OO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運營,政府同時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向管線單位收取租賃費用,并由政府向其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特許期滿后地下綜合管廊的產權屬于項目公司所有,項目公司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再次獲得特許經營權,或將管廊出租予其他競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
4.BLT模式(建設-租賃-移交)
在BLT模式下,政府與社會投資人簽訂BLT協議,由社會投資人設立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投資、建設,建成后由項目公司租賃予政府或其指定實體,由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政府向項目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租賃期滿后,項目公司將管廊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具體模式如圖2所示。
在國務院最新規定出臺之前,BLT模式有其適用空間。但在最新的政策環境下,如果出租給政府,政府收取入廊費,則和現有的規定沖突。
(摘編自君澤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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