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對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來說,成立環資庭還只是個開始。
首先要從環境資源案件的兩個主要特點談起。
第一環境資源案件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法官除了要做法律判斷之外,還要熟悉相應的環境知識,才能夠有效地依據法律規則辨析相應的技術判斷結論。
第二此類案件具有極強的復合性,很多時候,一個環境侵權行為有可能同時引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這勢必帶來三種責任如何統籌適用的問題。
上述特點對審理環境資源案件的法官們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時間較短、法官專業培訓較少等原因,使得現有法官隊伍在審判理念、知識結構和審判能力上都有待提高。因此,環資庭的成立,只不過是萬里長征走出的第一步。
其次,成立專門的審判機構,只是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的一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2015年11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要牢牢扭住審判專門化這一牛鼻子,著力構建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程序、審判理論以及審判團隊“五位一體”專門化機制。
我們看到,當前全國有近半的高院成立了環資庭;審判機制方面,在鼓勵地方法院探索“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審判模式基礎上,最高法決定將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被告的第二審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行政案件以及相關的業務監督指導工作,調整為環資庭負責。此舉意味著最高法開始實施“二合一”審判工作機制。
此外,最高法去年先后成立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和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力圖為環境資源審判理論創新鋪路。
各級人民法院也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審判執行方式,例如江蘇省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去年曾判決一起案件污染者提供960小時環境公益勞動等等。
但是,環境資源審判畢竟面對的是環境和資源兩類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門類。
點多面廣、類型多元,需要積極探索、磨合、提升的地方還很多。成立環資庭,不過僅僅是個開始,司法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保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多的事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