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為我國環境管理八項制度之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下簡稱驗收)行政許可作為“三同時”制度實施的有效監管手段,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在過去的二十余年間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部署,《建設項目管理條例》(修正案)擬取消驗收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取消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改革成為了關注的重點。
行政許可的取消并不意味著驗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過變更責任主體的方式理順機制,逐步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企業自行驗收,更好的發揮驗收的積極作用。
目前已經發布實施了17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用于指導調查、監測單位科學規范的開展驗收工作,應充分利用好現有的技術規范,根據實際需求進一步補充完善,并建立科學、系統、完備的規章制度,嚴格約束建設單位自行驗收行為,促進建設單位及社會第三方機構不斷提高驗收質量和水平。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不斷創新監管方式。
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逐步實施企業自行驗收,靠譜嗎
消息來源: 中國化工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