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東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政辦發〔2016〕80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東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5日
東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86號)精神,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一次建成、長久使用、持續發揮效用,切實改善農村環境。根據浙建村發〔2015〕511號《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范圍,指東陽市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含污水收集系統、終端設施處理系統)。
(一)已接入城區污水處理廠處理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只適用通過綜合驗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統。
(二)污水擬接入規劃中的(市第二、江北等)市、鎮、街道污水處理廠(指以PPP模式建設運行的)的村(居),現建成的終端設施適用本實施辦法。待污水正常進入污水廠處理后,只適用通過綜合驗收的村污水收集系統。
(三)鎮級污水處理設施(含橫店污水處理廠)以及所覆蓋的農村污水收集系統適用本實施辦法,停止執行原補助政策。
第三條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礎信息庫建設。對通過驗收的設施建檔入庫,建檔內容應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圖(管網走向、檢查井點位)、終端處理設備(編號、工藝、流程、日處理水量、出水水質指標等),農戶實際接入數量、農戶信息清單及編號、建設時間、化糞池改造數量,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信息等。及時收集整理運行維護、定期檢查、水質監測、污染物減排、設施維修保養等基礎數據,以提高治污設施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四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堅持屬地為主、政府主導原則,建立起以市級政府為責任主體、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上盧管理處)為管理主體、村級組織為落實主體、農戶為收益主體以及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為服務主體的"五位一體"的市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管理體系。堅持市場化、專業化、智能化為導向,鼓勵實行市場化運作。項目通過綜合驗收后,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及時跟進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污水收集系統(化糞池除外)和終端處理系統的維護管理和維修。
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做好污水收集系統和終端處理系統的"防滲漏、防堵塞、防破損、防故障"和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建立數據監測、巡查維護、維修、設施設備更換等制度,實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建立健全"市、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行政村、農戶、第三方"的"五位一體"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體系。市有關部門、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按照各自職責扎實開展工作。
第六條建設局是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主管部門,成立專職管理機構,牽頭抓好工作指導、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工作。農辦、財政局、環保局、衛計局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做好工作。
(一)農辦牽頭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綜合驗收,以及竣工項目有關工程技術資料的移交工作;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效運行維護的日常考核和其他工作。
(二)財政局負責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長效運維資金的保障,應每年將市財政安排的運維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并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長效運行維護的其他工作。
(三)建設局負責落實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的招標,運行維護實施細則和技術規程制訂、運行維護人員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含鎮級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考核及補助資金發放。
(四)環保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終端處理系統進出水水質和水量達標監管工作,落實和監督第三方監測機構,審查水質水量監測結果及編制綜合評價報告,及時抄送建設局,作為年度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據。協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其他工作。
(五)衛計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改廁工作,協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長效運行維護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結合美麗鄉村建設統籌做好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在政府內明確污水運維管理機構及職責,確定一名班子成員為分管領導,配備至少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制定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規范設施檔案管理,組織落實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和具體運維單位,開展定期指導、監管和考核,指導督促行政村、農戶開展日常運維管理,加強對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的監管,籌措并落實好運行維護資金,負責設施維修的督促落實。
第八條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督促行政村落實專人加強巡查,加強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開展對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的監督考核,配合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開展檢測、維護、設施維修等工作;完善村規民約,引導、監督新建農房污水順利接入主管網,督促農戶做好改廁和化糞池清理,組織農戶自覺維護設施,不受人為破壞。
第九條引導農戶新建房屋時,設置污水管網,主動檢查自家廁所水、廚房水、洗滌水等接入狀況,做好化糞池、接戶管、戶用清掃井滲漏、堵塞和破損等的維修更換,自覺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網及周邊環境衛生等。
第十條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應設立東陽市運營管理項目部,按照半小時服務圈的原則,建立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按要求開展水量和水質的監測工作,并上報建設局、環保局,做好污水收集系統(合同范圍內)和終端處理系統常態化運行的巡查、維修、設備更換等工作,并定期向有關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和建設局報告運行維護情況。
第三章運維模式
第十一條運行維護管理模式:有動力(含微動力)、無動力終端設施(含污水收集系統)采用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進行統一運維管理模式。其他終端設施(如凈化槽)等采用村、農戶自行運維管理模式。
第十二條建設局牽頭,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兩家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完成招標后,由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選擇中標單位簽訂委托運維合同,運維費用由各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按合同規定支付。
(一)中標單位運維管理的范圍:負責除化糞池外的管網、窨井、終端設施等所有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和維修等工作。
(二)招標標的包括"日處理能力30噸以上、受益農戶在100戶以上的和位于水功能要求較高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流量計和運行狀況監控系統的安裝和管理。中標單位按合同約定負責落實。
(三)招標標的包括由鎮政府直接管理運行的鎮級污水處理設施(橫店污水處理廠、歌山鎮污水處理站除外)。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建立"政府扶持、群眾自籌、社會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市財政應每年將運行維護經費列入年度預算,設立專項補助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形式對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進行專項補助。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多渠道籌措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確保設施運行正常。
第十四條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通過財政擠一點、行政村集體籌一點、農戶收一點的辦法,籌措運行維護管理資金。
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專項資金,將所籌措的運行維護資金和征收的污水處理費,統一解繳至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財政專戶,做到專款專用。
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助、認建等形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按照"有動力終端設施市財政全額保障、無動力終端設施市財政補助和鎮村自籌經費相結合、其他凈化槽等終端由農戶自行承擔費用"的原則制定市運維專項資金補助政策,具體按《東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市有關部門每年對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考核后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由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設立工程維修基金:規定以合同運維費用總金額的30%作為維修基金,獨立存放在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財政專戶,作為污水設施的維修經費,由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負責工程維修,維修款項憑完工資料在維修基金內支付。
第十七條加強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機構建設,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章驗收移交
第十八條污水治理設施竣工驗收程序。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嚴格把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工程"驗收關",認真按照"工程完工--編制竣工資料--施工單位自檢--自檢整改--業主單位初驗--初驗整改--竣工驗收--驗收整改--綜合驗收"流程,從細從嚴開展驗收工作,全面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要求。并抓好各級驗收發現問題的整改,防止治理設施帶病運行無效處理。
第十九條業主或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接收應滿足的條件:農村生活污水終端設施和管網工程首先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并且,簽有合同由施工單位免費運行兩年的農村生活污水終端設施,最后運行2個月的水量、進水水質和出水水質等監測數據由環保部門負責抽檢,必須符合《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等相關規定要求,方可接收。
第二十條資產登記:對已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及時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組織開展資產登記。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要求做好配合。
第二十一條復核工作: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應參照有關標準及時對各類井、管道、終端設備進行復核。對核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的項目,要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做好三方面資料的整理和移交。
(一)項目信息資料。包括處理終端的分布、工藝模式、處理規模、設計出水水質、項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接入農戶花名冊、化糞池改造花名冊、主(支)管長度、各類檢查井數量等。
(二)工程建設資料。包括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招投標文件、工程合同和經審核確認的竣工圖;主材、設備的合格證和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工程變更聯系單;進、出水水質檢測報告。
(三)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資料等。
第二十三條實施逐步逐批交接。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負責落實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的交接,保障設施從建設階段順利過渡到運維階段。在認真做好2014年度項目整改驗收基礎上,至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2014年度項目的全面交接工作。對2013年度以前的已建項目要根據完善提升情況積極推進驗收交接工作,對2015年及以后的新建項目,原則要在次年9月底完成驗收交接工作。市級層面資料由市農辦同步移交建設局。
第二十四條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污水治理設施的建設情況,對已通過綜合驗收和提交移交報告的項目進行現場查勘,并核查驗收資料(竣工圖、水質監測報告等建檔資料),對核查過程中發現不具備移交條件的項目及時反饋農辦和項目建設單位,并由農辦督促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根據"五位一體"管理職責進行移交接收,做到合格一個移交一個,確保每個移交項目各環節都能正常運行。
第六章管理內容
第二十五條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明確分管領導和各行政村具體負責人,設立投訴電話并有專人負責受理、記錄,規范設施檔案管理,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礎信息庫資料上報工作。定期對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保養進行指導、監管。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組織力量按季對終端運行維護情況開展巡查,并有巡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污水收集管網運行維護管理內容。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定期對污水收集管網及各類檢查井、清掃井等相關構筑物進行全面的巡查。督促運維單位定期對格柵、各類戶外檢查井淤積物進行全面清理,對管網中出現的漏、壞、堵、溢等異常現象,盡快處理和修復。督促農戶對化糞池進行清渣。
第二十七條終端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內容。
(一)定期對終端進出水水質、水量進行觀察記錄,并定期對進出水水質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應及時排查檢修,具體監測頻次和比例按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重點監測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磷等三項指標,評價標準適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973-2015)等規定。
(二)環保局負責監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水質監測工作,對有動力(含微動力)或日處理能力10噸以上終端設施的出水水質每二個月監測一次,其他終端設施的出水水質按30%比例每半年監測一次。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對檢測數據進行審核評價,對超標排放設施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整改,依據需要隨時復測。
第二十八條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制度。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行政村和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應做好運行維護的相關記錄,主要包括:
(一)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
(二)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三)水質水量觀察記錄;
(四)年度檢修測試、維修記錄;
(五)每季度考核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的記錄;
(六)其他與運維管理工作有關的記錄。
第二十九條建立運行維護管理上報制度。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行政村和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應定期或及時向建設部門上報運行維護情況和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一)年度總結、半年小結、信訪等情況報告;
(二)各類運行維護報表、水質監測報表等;
(三)涉及設備的停用、報廢、拆除等應經鄉鎮街道批準,并報建設局備案后方可進行;
(四)因重大故障(事故)、嚴重問題,或因自然、人為因素可能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急需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三十條建立運行維護管理人員培訓制度,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組織開展運行維護人員上崗培訓,提高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處理工藝、設施、設備的運行要求和技術指標。建設局、農辦、環保局、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要通過組織設計單位和設備供應商進行交底培訓,委托技術單位進行專業培訓,督促專業公司加強內部培訓等途徑,對運行維護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宣傳工具,廣泛宣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全社會環保意識和治污意識,爭取干部群眾的支持與配合。通過典型示范,推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長效運維工作,形成全社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圍,推動城鄉水環境的改善和美麗鄉村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市政府對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綜合考核內容。市里將制定《東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考核辦法》作出詳細規定。
第三十三條考核委托給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管理的終端設施出水,以環保局提供的水質監測數據為準,如果出水水質達標率連續2次小于75%(一般每2個月監測一次),視為運維不合格,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出水水質達標率=出水水質合格終端數÷監測終端總數×100%。出水水質不合格的終端設施要求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遷移和封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因國民經濟發展或重大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或遷移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方案,由鎮鄉(街道、上盧管理處)報經建設局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復建,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建設局、財政局、農辦、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