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驗|德國水環境管理帶給我們的啟示
- 德國地處歐洲中部,得利于自身氣候條件,極少發生缺水問題,主要問題是提高地表水質及改善地表水體的形態結構。本文以新歐盟水框架法令、海洋指令生效實施為分界,將德國水環境治理歷程劃分為兩個階段,通過對德國在水污染防治的發展歷程和成功經驗的介紹,為我國水環境管理者的實際工作提供借鑒和思考。

德國地形地貌分級
德國水環境問題
德國極少發生缺水問題,主要問題是提高地表水質及改善地表水體的形態結構。德國“二戰”后多年重建及東德和西德時期不同自然保護政策對國家水污染防治政策構成影響。不斷擴張的工業活動對西德造成的嚴重水污染一直持續到20 世紀60 年代末期,而在東德則一直持續到20 世紀80 年代末期。
為什么學習德國?
德國在二戰之后實現了工業的飛速發展,但也曾面臨嚴重的水污染問題。通過制定嚴格法律法規,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投入資金支持研發和維護,并對排污企業進行了良好的監管,德國最終顯著改善了其水環境質量。學習德國的水環境管理方法,相信也會為我國水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益借鑒。
德國水環境治理歷程
環境問題的出現是一個過程,各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令也經歷了一個逐漸形成,并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的過程。本文將德國的水環境管理歷程以新歐盟水框架法令、海洋指令生效前后分成兩個階段。
背景知識補充一:
※歐盟水框架指令是什么?歐盟水框架指令是國際上水資源領域一部很有聲譽的法律。該指令是歐盟在審議整合許多零散的水環境管理法規基礎上制定的統一的水環境政策,為成員國提供了共同的目標、原則、定義和方法。
※歐盟水框架指令中心目標是什么?WFD的中心目標是實現所有水體的良好狀態,那么何為“良好”狀態,基本是指地表水可以被人類使用而受損或改變,但受損或者改變的程度不足以損壞水體的生態功能和生態群落。

歐盟水環境相關法令逐漸形成,并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的過程
※海洋指令是什么?海洋指令基于地理和環境標準,將歐洲海洋劃分為地區和次級地區,列出了四個海洋地區,即波羅的海、東北部大西洋、地中海和黑海。海洋指令還要求,各成員國利用現有的4 個區域海洋公約,統籌制定海洋戰略,并盡一切努力協調他們與第三國在同一地區或次級地區開展的行動。
新歐盟水框架和海洋指令生效前后,德國水環境管理政策原則有哪些變化?
階段一:在這一階段,德國水環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原則:
針對水文地貌,保持或者修復水體的生態平衡;
保證水質水量情況下,可靠地進行供水;
確保其他公共福利用水都是持續可利用的;
所有有關方參與合作;
基于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完全恢復花費來進行成本分配。
同時,一個可持續的水環境保護政策不可以只考慮緊迫的威脅和修復已經產生的環境破壞,更應該以預防為主的保護水環境。
背景知識補充二: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什么?】《污水排放費用法》(AbwAG)于1976 年9 月13 日頒布,1978年1 月1 日生效,直到1981 年1 月1 日付費義務方正式生效。該法律已經過數次徹底修訂,最新版本于2005 年1 月18 日頒布!段鬯欧刨M用法》與水監管法律,尤其是《聯邦水法》密切相關,它補充了該法關于污水收費的內容。該項收費作為一項經濟手段發揮作用,針對的群體對象包括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機構,尤其是市政部門和直接排污的工業生產商。相關污水費用是首次全國適用的環境收費,具有指導功能。它實現了“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實際應用,因為它要求直接排污的生產者對使用的水至少支付部分費用,而環境介質費則以所排放特定物質的數量以及該等物質的危害程度為依據圖1 1981—2008 年德國污染物單位當量的排放價格。

階段二:2000年12月22號歐盟水框架生效后,整個歐洲的水環境政策開啟了一個新的維度,水框架指令引入的新關鍵性原則有:
在10個集水區的流域管理,如地下水、地表水的一體化流域綜合規劃管理;
對水體生態環境的強調;
更多的國家層面和國際間的協調合作;
生態的、化學的和量化環境目標的定義;
明確了準備提升水體環境質量的管理計劃和措施方案的責任主體;
社會公眾在規劃階段的參與度。

在德國境內的集水區的流域管理
在2008年7月4號,歐盟海洋框架指令生效后,同樣包含相似或者其他原則,如在海洋保護中結合噪聲和丟棄物要求。水環境管理并不止于國界,跨國界的合作仍是聯邦政府的政策工作,如成員國在波羅的海和北海的合作。水體環境的管理跨越了國界和地區界限,通過整個流域協調合作的方式開展。
小結:德國水環境治理歷程
1949 年,聯邦德國《基本法》通過,其中規定聯邦對水管理有框架性立法權限。
1957 年,聯邦議會通過《水平衡管理法》(WHG)和1976 年通過作為進一步利用經濟手段進行水體保護的《污水征費法》,實現了水管理領域聯邦范圍內統一的法律框架,此框架性法規在隨后逐步得到了發展與完善。
2009 年,聯邦新《水平衡管理法》,大量吸收了各州的水法內容,另外還將歐盟《水框架指令》及時地轉化到國內法,首次實現了全國統一的、直接適用的水管理法。
我們從中學習到什么?
流域間建立一種綜合多種協調努力的規劃管理機制。歐盟《水框架指令》規定的流域管理制度和其在德國法上的轉化并沒有改變執行職權的劃定。盡管法律規定要按流域層面來監管,但對依《水平衡管理法》第7 條第1 款直接確定的10 個流域并沒有規定集中管理的流域機構,而僅停留在相對保守的歐盟《水框架指令》基礎上,沒有進一步規定,僅一般性要求每個負責的州機構必須相互協調其水管理規劃和措施。此外,《水平衡管理法》在聯邦水道的管理方面規定州職責機構必須取得負責河道和航運管理部門的意見,即只有當河道和航運管理部門同意,相關措施才能被歸入到州水管理部門的措施計劃中。由此,聯邦水道的利益在州的措施計劃和管理規劃的制定中得以保障。此外,聯邦立法機構沒有對決策模式、程序和對措施計劃和管理規劃的拘束力作具體規定,將這些領域范圍留給各州具體規定。
措施計劃和管理規劃是一種綜合多種協調努力的規劃機制。德國不僅要求在單個州內對制定規劃和計劃確立規則,而且要求在流域相關協調上采取行動。通過各州間協議,協調機構得以建立。在流域層面上,各州的流域共同體機構已經形成,比如萊茵流域共同體、威斯流域共同體、易北河流域共同體。在國際層面上,德國是保護萊茵河國際委員會、磨什河和薩爾河污染防治國際委員會以及易北河保護國際委員會、多瑙河保護國際委員會等多條流經德國的國際河流保護委員會的成員。聯邦和各州積極建立起協調性的委員會或共同體。
解決復雜的水監管問題必須采用新方式。例如,在威斯河(Weser)流域,幾十年鉀鹽礦開采導致大量含鹽廢水排入威斯河的主干流——威拉河(Werra),因此在下游州,即下薩克森和不萊梅州,無法再以河岸過濾獲取供水水源,而只能從水庫進行遠程供水。為能真正防治威斯河水鹽化嚴重問題,同時又不威脅到那些在產業結構不完善地區十分重要的鉀鹽礦生產,通過黑森州和圖林根州政府的決議成立了“圓桌”會議,其包括河流流經的州政府、鉀礦企業K 和S、地下水受到鹽堿化威脅的鄉鎮以及多個環境保護組織。“威拉—威斯河鉀生產的水體保護圓桌”發展出一種多樣性的解決理念,但這種模式還沒能被采納到管理規劃和措施計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