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日前,北京密云印發《密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密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北京市密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北京市密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北京市農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運營考核暫行辦法》等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密云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站)、廠區內污泥處置設施、濕地、配套污水管網和再生水管網及其附屬的泵站、檢查井、計量設施等。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區水務局負責編制全區村鎮公共生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計劃。各鎮政府、村委會(村民經濟合作組織)負責編制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規劃與建設計劃,預留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用地,并辦理相關建設用地的規劃、土地使用手續,經相關部門批準后由屬地政府或村民經濟合作組織作為建設主體組織實施。
按照密云區農村污水治理規劃,全區水源地村莊和民俗村莊基本實現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其他區域的村莊根據規劃或實際需要逐步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區環保局、水務局為密云區村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行業監管部門,按照市、區政府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村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
第六條村鎮污水應當結合相關規劃,因地制宜進行治理。城鎮污水處理廠周邊區域的村莊可建設污水收集管網、泵站等,將污水并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不能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范圍的村莊,要優先考慮聯村共建污水處理設施;不具備聯村建設條件的可單村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過于分散的農戶,可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裝置或建設污水蓄水池并通過定期抽運方式對污水進行處理。
第七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可采取PPP或政府投資等多種模式;建設內容包括:污水處理廠(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網、再生水回用設施、在線監測、配電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污水和再生水管網建設應結合村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考慮,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鋪設污水收集管線,再鋪設供水、燃氣等管線,最后進行路面恢復的順序進行。
第八條污水處理設施屬于村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應的前期審批手續按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工程開工前,依據相關法規,建設單位應向區住建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申請質量和安全監督。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站)的出水水質指標應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密云水庫上游污水處理廠(站)出水應進行回用或進入人工濕地深度凈化,排入周邊環境的,應按環保部門批準的方式進行排放。
第十條污水處理設施應按有關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監測數據按要求上傳至市區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
日處理規模在1000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至少應當配套安裝水量、COD、氨氮、總電耗及重點設備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裝置。
日處理規模在500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至少應當配套安裝水量、濁度、pH值、總電耗及重點設備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裝置。
日處理規模在500噸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至少應當配套安裝水量、總電耗在線監測裝置。
通過城帶村、鎮帶村等方式處理的農村污水應當單獨計量,并安裝水量在線監測裝置。
第十一條鎮中心建成區應建設獨立的雨水排除系統,村委會應對雨水排放路徑進行綜合考慮,并加強各戶排水系統的檢查,防止雨水進入污水管網。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并能夠連續正常運行3個月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參加驗收的單位包括工程投資、質量監督部門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等。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審批文件、設計圖紙;
(二)污水處理廠(站)進、出水水質檢驗報告;
(三)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竣工材料;
(四)污水處理廠(站)操作規程;
(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運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廠(站)、污水收集管網、檢查井、再生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產權全部歸當地鎮(村)所有,各鎮政府(村委會)是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單位;非政府投資或以PPP模式建設的項目按合同約定確定產權。
第十五條各鎮(村)應將轄區內所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進行產權登記,并將設施基本資料和運行狀況報區水務局和環保局備案。
第十六條村鎮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是村鎮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作為產權單位,村鎮應組建相應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委托運營的,由區政府通過統一招標方式確定運營單位,每年進行考核,如果上一年考核結果合格,可續簽下一年維護協議,連續運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滿3后重新進行招標;如考核結果不合格,則重新招標選擇運營單位;以PPP模式建設或有其他特殊約定的按相關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運營單位確定后,由各相關鎮政府與專業運營單位簽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運行維護協議,專業運營單位承擔村鎮公共污水處理廠(站)、污水泵站、再生水泵站、人工濕地、在線監測系統及相關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責任。
污水收集管網、檢查井、再生水管網、附屬設施及三格化糞池由屬地鎮政府(村委會)組織管理和維護;也可由鎮政府(村委會)按規定程序委托給專業運營公司進行管理和維護,同時將運營公司有關資料報區水務局和環保局備案。
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公司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運行維護單位要成立專門機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主要職責包括:保持污水廠站、泵站、人工濕地、在線監測系統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建立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后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定期檢修、維護污水處理設施;定期向水務、環保部門和當地鎮政府報送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出水水質檢測報告等。
鎮政府(村委會)或受委托的專業運營公司負責對污水收集管網、檢查井、再生水管網、附屬設施及三格化糞池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疏通污水管網和檢查井,清掏化糞池,及時更新修復管網和檢查井,發現井蓋破損及時更換。
第十九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具備必要的人員、技術和設備條件,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二)制定年度維護計劃,并按照計劃對設施進行巡查維護;
(三)完好保存設施建設資料和巡查、維護記錄等檔案,逐步實現檔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對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有限空間實施作業的,嚴格按有限空間操作規程進行。
第二十條各鎮政府和村委會做好本轄區內所有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設施管護方案,每一處設施都要固定村委會干部承擔“包保”責任(即:業務包干、保證落實),管水員對所屬污水處理廠(站)和附屬設施進行巡查,為運行維護單位正常維護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條村鎮污水處理系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原水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要求;
(二)污水處理廠(站)設施設備正常,對全部來水進行處理并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水質排放標準;
(三)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可就近運送至有脫水能力的污水廠,經初步處理后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傾倒,污泥轉運實行“六聯單”制度;
(四)污水收集管網和檢查井內不淤、不堵、不滲漏,井蓋完好并符合所在道路承重要求;
(五)再生水管線輸水能力達到設計要求,無跑冒滴漏現象;
(六)污水(再生水)泵站設備、控制系統及配電等設施完好,滿足污水(再生水)輸送要求;
(七)在線監測儀表、數據采集和數據傳輸系統工作正常;
(八)人工濕地進出水管路和設備正常,濕地內無雜草。
第二十二條各鎮政府(村委會)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區農委、環保局、水務局等部門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
第二十三條屬地政府負責對運營單位的運營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設、污水和再生水管網、泵站狀況、處理水量、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生產能耗、運營管理檔案、設備運營日志等指標。負責運營配套資金的落實,為運營單位正常維護提供必要支持。
運營單位負責做好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正常運行,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專人填寫運營記錄,定期向屬地政府報送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運行情況、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檢測報告等,并接受區水務局、環保局和屬地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全面推行用水收費制度,促進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節約用水。收費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相關文件執行,超過用水定額(或指標)的,單位用水按《北京市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征收管理辦法》加價征收水費,個人用水按市發改委《關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要求實行階梯水價,防止單位和個人無限制用水。
第四章污水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污水站停運或來水量超過污水處理站處理能力情況,屬地鎮(村)與運行單位應按應急預案及時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嚴禁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條已嚴格執行用水計量收費的鎮村發生污水量超過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且屬地鎮政府(村委會)已采取增設臨時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進行處置,發生的費用由區財政核撥。
第二十七條未執行用水計量收費或執行收費政策不到位的村莊發生污水溢流情況,區水務局對村莊理論污水排放量進行測算,區財政以污水站實際處理水量或測算的正常污水排放量(兩者之中取小值)支付污水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屬地鎮政府和村委會共同負擔。
第五章監督考核與費用核定
第二十八條區水務局、環保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運營監管。區水務局會同區環保局、財政局成立考核小組,采取抽查、年底考評等方式,對各屬地鎮政府的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通報各屬地鎮政府。
第二十九條區水務局負責對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根據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對各鎮村污水處理服務費進行核算。
第三十條區環保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進行監測與執法監察,對污水處理廠(站)出水水質監測不合格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水質在線監測設施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一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根據物價指數變化適時進行調價。區財政局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標準和價格調整情況進行核定,并將所需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二條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運行資金由區、鎮財政統籌安排,其中:密云水庫一級保護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全部由區財政負擔;一級區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區財政負擔80%,各鎮政府負擔20%。
第三十三條區水務局和環保局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編制各鎮污水設施運行監管情況季度報告并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監管報告將區級應負擔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分別撥付至各相關鎮政府;屬地鎮政府配套資金由屬地鎮政府直接撥付運營單位。
第三十四條污水處理設施如需暫停運轉、拆除、閑置或者改造更新,屬地鎮村應對產生的污水進行妥善處置,并報區水務局和環保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各鎮政府應加強轄區范圍內鎮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落實用水收費政策。區政府將各鎮用水收費情況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列入對各鎮政府的績效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拆卸、移動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
(二)破壞、穿鑿或堵塞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施工廢料、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
(四)向污水收集管網排放超標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質;
(五)盜毀污水處理設備及附屬設施;
(六)影響供電系統正常運行或私接電源;
(七)其他損害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對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鎮村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轄區內全部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且達標排放,未發生污水直排的鎮,給予全部運行費10%的獎勵,并對本區域內負責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村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實行一票否決,由于鎮政府或村委會未盡到保護和管理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導致污水設施未運行,造成污水直排污染環境、影響惡劣的,不予兌現相關扶持政策,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污水流出鎮域的,按《密云區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核算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損害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違法行為的,按相關法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密云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2012年8月印發的《密云縣村鎮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和2013年4月印發的《密云水庫一級保護區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機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