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土地制約的困境
姚崑
(上海巴安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716)
摘要:污水處理廠原規劃控制用地指標多按照二級標準預留,隨著國家“水十條”發布,加速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污水、污泥、除臭等處理要求不斷提高,在現有用地上,既要滿足規劃遠期處理量,又要滿足提標改造的需要,用地已是十分緊張。在這種情況下,占地面積小,處理能力強的三級處理工藝被迫切需求。
關鍵詞:污水處理;提標改造;土地制約;氣浮除磷; MBR
前言
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重要資源,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水污染的加劇,水與人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更好地利用水資源、保護水資源已經成為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城市污水處理廠作為污水處理的最重要的設施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減輕水環境的壓力,實現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隨著國家“水十條”發布,加速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因此,城鎮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