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陽全市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是記者從日前印發的《洛陽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上了解到的。
行政、刑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都要擔
洛陽市環境攻堅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形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長效機制。
方案體現了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實行賠償義務人優先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這將進一步解決企業污染或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污。”該負責人說。
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適用范圍,讓責任更明確
市環境攻堅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方案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適用范圍,讓責任更加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需要修復或賠償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生態保護紅線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國家重要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飲用水水源水質下降的;
●非法排放、傾倒和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并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的;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
根據方案,我市將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等15個成員單位統籌協調研究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
我市將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將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