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要環境政策、立法回顧及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建議
時間:2022-01-07
來源:金杜研究院
金杜環境法團隊梳理分析了2021年與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相關的重要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環境立法,以及這些政策、立法對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的影響,并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議,希望為相關行業、相關企業規劃2022年環境合規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參考。
01、2021年與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相關的重要環境政策回顧及合規管理建議
2021年出臺了很多重要的環境政策及立法,與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相關的主要環境政策有:《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關于加強高排放、高耗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1.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1年1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诽岢隽藞猿帜繕藢颉娀y籌協調以及突出協同增效的基本原則。即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統一謀劃、統一布置、統一實施、統一檢查,建立健全統籌融合的戰略、規劃、政策和行動體系。以及把降碳作為源頭治理的牛鼻子,協同控制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排放,協同推進適應氣候變化與生態保護修復。并提出推動統計調查統籌融合,推動評價管理統籌融合,推動監測體系統籌融合,推動監管執法統籌融合,推動督察考核統籌融合等工作任務。
該《指導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十四五期間以及之后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不再是單一的污染防治及生態環境保護,而是要將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同考慮、協調部署。環境立法、環境政策、環境監測、環境監管執法等都相應面臨變化。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則需盡早從認識、從觀念作出改變,同時也需前瞻性的、全面規劃企業的環境合規管理工作,需從環保合規管理向碳排放管理轉變。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以下簡稱《固廢法》)的規定,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2021年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
源頭嚴防方面,《實施方案》提出新改擴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求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完善危險廢物鑒別制度,動態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制定出臺危險廢物鑒別管理辦法,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程序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過程嚴管方面,《實施方案》提出開展危廢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實現危廢全過程跟蹤管理,并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實現互通共享。提出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實現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線申報、管理計劃在線備案、轉移聯單在線運行、利用處置情況在線報告和全過程在線監控。
后果嚴懲方面,《實施方案》提出要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將其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
2020年4月《固廢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實施方案》內容看,未來幾年,危險廢物監管仍然是環境監管執法的重點,并且會強化對產生危廢項目的改擴建環評及“三同時”的監管,加強對產廢單位及第三方服務單位的監管,以及通過信息化、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危廢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的全過程監管,也會加大行政與司法的聯動,嚴厲打擊涉危廢的環境違法行為。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需認識到危廢監管政策、監管方式、監管力度的變化對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的影響,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風險。從而有針對性的根據《固廢法》的規定、監管措施的變化等,審核評估企業危廢合規管理全過程存在的風險點,及時修改、完善危廢合規管理制度、管理內容,并快速貫徹落實到危廢具體管理工作中。
3.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高排放、高耗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
2021年5月30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加強高排放、高耗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妨⒆銋^域環評、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監督執法、督察問責“六位一體”全過程環境管理框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引導“兩高”項目低碳綠色轉型發展。
《指導意見》要求,深入實施“三線一單”,應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深化“兩高”項目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指導意見》提出要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兩高”企業加強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許可。強化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執法監管,加大“兩高”企業按證排污以及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情況檢查力度,重點核查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無組織排放控制、特殊時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
根據《指導意見》,未來“兩高”項目建設難度將加大,環評前,需考慮三線一單,需審核是否在環境準入清單中,需關注規劃環評是否獲得批準,需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環評時,需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環評后,需做好排污許可管理,以及需面對環境執法監管的加強。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在減污降碳前提下,對于“兩高”項目,要尤為加強環境管理,特別是以環評及排污許可作為重點,要加強環評前、環評中以及環評后的管理,并需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實施管理。
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了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五個方面的主要目標!兑庖姟诽岢隽10方面31項重點任務,明確了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路線圖、施工圖。如在深度調整產業結構方面,《意見》提出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新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等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嚴格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出臺煤電、石化、煤化工等產能控制政策。未納入國家有關領域產業規劃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擴建煉油和新建乙烯、對二甲苯、煤制烯烴項目。在健全法律法規方面,《意見》提到要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研究制定碳中和專項法律,抓緊修訂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在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中,《意見》屬于“1”,與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共同構成貫穿碳達峰、碳中和兩個階段的頂層設計。“N”則包括能源、工業、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分領域分行業碳達峰實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撐、能源保障、碳匯能力、財政金融價格政策、標準計量體系、督察考核等保障方案。《意見》出臺后,各領域各行業的碳達峰實施方案將陸續出臺。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相關企業碳達峰實施方案也應盡早制定、實施。企業碳達峰實施方案的出臺,將意味著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污染防治向碳排放管理的轉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十三五”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到“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從“堅決”到“深入”,意味著污染防治觸及的問題層次更深、領域更廣,要求也更高。
《意見》提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總抓手,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統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意見》要求,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繼續打好一批標志性戰役!兑庖姟穼ν苿泳G色低碳發展、對深入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作出了工作部署。
《意見》發布后,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的一批標志性戰役將陸續打響。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應意識到,隨著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的一批標志性戰役的陸續打響,企業在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將面臨陸續到來的執法監管,未雨綢繆做好合規管理自查,盡早進行整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02、2021年與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相關的重要環境立法回顧及合規管理建議
2021年在環境立法及標準方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機動車環保召回管理規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地下水管理條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1.《行政處罰法》進行了修訂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這是《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于行政處罰的定義和種類。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定義,明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依法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種類。
二是關于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增加了地方可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
三是關于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增加了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適用。完善了不予處罰的適用,增加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完善了行政處罰無效制度。規定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等。
五是關于行政處罰的程序。增加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明確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設置合理、標準合格、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對記錄內容和方便當事人查詢作出相應規定。
另外,《行政處罰法》修訂還對行政處罰的執行、執法監督以及管轄、行政執法協助、行政執法資格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2.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36號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稐l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范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要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并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
二是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規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相符。要求排污單位需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要求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要求排污單位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是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現場監測等方式,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濃度等進行核查。
《條例》的出臺,顯示了針對固定污染源的以排污許可作為基礎管理的環境管理制度已經法制化。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對于固定污染源企業,應充分認識到《條例》在企業環境合規管理方面的重要性,首先應組織所有環境管理人員學習《條例》,并應以環評許可+排污許可作為基礎,建立并完善涵蓋企業全部項目全生命周期、污染物排放全過程的環保合規管理體系,完善環境管理制度,做到按證排污以及自證守法。
3.出臺《機動車環保召回管理規定》
2021年4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生態環境部共同發布了《機動車環保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兑幎ā返闹饕獌热萦校
一是因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情形,應實施召回。
二是機動車生產者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三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車輛測試等途徑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機動車生產者收到調查分析通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四是在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或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經調查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產者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五是機動車生產者認為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證明材料。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產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采用論證、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等方式進行認定。
六是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自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或者收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召回計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對于機動車生產企業,《規定》出臺后,機動車如涉及超標排放的,都可能存在環保召回的風險。因此,機動車生產企業在環保合規管理中,應對照《規定》制定、完善機動車環保召回的合規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
4.《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發布
2021年3月,司法部向有關部門征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目前立法工作仍在進行中。
2021年5月1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進一步規范了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活動。明確了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以及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5.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貯存控制標準》等四項標準,制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
繼2020年修改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后,2021年在危險廢物管理方面,全面制定、修訂了相關的法規、規章及標準,涵蓋了危廢貯存、危廢轉移、危廢處置(危廢經營許可)、危廢排除管理環節。
一是啟動修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21年2月,為貫徹落實《固廢法》及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國務院啟動了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修改,目前該修改工作仍處于進行中。
二是啟動修改《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四個標準。2021年9月,為貫徹落實《固廢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環境管理計劃和臺賬制定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廢脫硝催化劑再生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四項標準,并公開征求意見,現該四項標準的修改工作仍處于進行中。
三是制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2021年11月30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制定發布了《轉移辦法》!掇D移辦法》是在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聯單辦法》)的基礎上重新制定的,相較于《聯單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規定、全面運行電子聯單要求等內容,完善了危險廢物的轉移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有:
明確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一般責任。增加了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責任,細化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規定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規定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規定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編號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發放。允許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一個或多個類別危險廢物,增加了不通過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且無法按次對危險廢物計量的其他轉移方式的聯單運行要求等。
四是制訂了《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以下簡稱《清單》)。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提出“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的要求。2021年12月2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清單》)。
納入《清單》的固體廢物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二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鑒別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三是環境風險可控。列入《清單》的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關制度要求管理。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危廢管理一直以來是產廢單位環境管理的難題,也是重大環境案件頻發的領域,也是環境監管的重點。從2018年、2019年的清廢行動,到2020年、2021年生態環境部、公安部、最高檢打擊危廢專項行動,到2021年啟動的黃河流域清廢行動等,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越來越嚴格,而企業在危廢管理中暴露出的問題也很多,發生問題后帶來的后果也很嚴重,甚至有些企業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2021年陸續修改、制定的涉及危廢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對企業危險廢物環境合規管理有較大的影響,企業應對照新出臺的規定、標準等進行自查,并相應調整、完善環境合規管理制度中涉及危廢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等,做好危廢環境管理,防范重大環境法律責任風險。
6.出臺了《地下水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1日,《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出臺!稐l例》是我國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條例》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了地下水調查評價、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地下水儲備制度!稐l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明確調查評價內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要求編制工業、農業等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二是規定了建立地下水“雙控”、地下水取水計量、地下水資源稅費征收等制度,明確了嚴格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條件、防止地下工程建設不利影響、禁止開采難以更新地下水等措施,推動節約、保護地下水!稐l例》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并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等確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條例》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條例》規定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裝計量設施。
三是規定劃定地下水超采區、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推動實施地下水超采治理!稐l例》規定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禁止開采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限制開采區。并規定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四是規定了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嚴格地下水污染管控的措施。《條例》規定根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規定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五是規定建立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對礦產資源開采和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監管措施!稐l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并安裝排水計量設施。
六是對超采、污染地下水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涉及地下水管理的企業中,大部分企業對地下水的管理可能都存在薄弱環節,管理制度缺乏,管理措施可能也不到位。因此,《條例》出臺后,應立即建立、完善涉及地下水管理的制度,并注意防范相關合規法律風險。
7.出臺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1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規定了披露主體。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依法應披露環境信息。
二是規定了披露內容和時限。規定生態環境部制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企業根據準則進行披露。并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應披露的內容、重點排污單位應披露的內容、實施強制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應披露的內容,以及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披露的內容、披露時限等。
三是規定了未能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法律責任。
就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工作,《管理辦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規章,《管理辦法》對各類應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主體、披露內容、披露時限等進行了規范,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等,《管理辦法》提出了環境合規方面的新要求,相關企業需及時根據《管理辦法》修改完善環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依照《管理辦法》做好環境信息的披露工作。
從企業環境合規管理的角度,我們對環境政策、環境立法進行年度梳理、總結,一方面,希望可以對過去一年企業經歷的環境合規管理環境的變化進行總結和回顧,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夠更清晰地看到企業未來所面臨的環境合規管理挑戰,從而可以為企業提出更好的合規管理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