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保障城市安全,科學設計室外排水工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防治城市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和保護環境,促進資源利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工業區和居住區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設計。
1.0.3 排水工程設計應以經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為主要依據,從全局出發,綜合考慮規劃年限、工程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通過全面論證,做到安全可靠、保護環境、節約土地、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且適合當地實際情況。
1.0.4 排水工程設計應與水資源、城鎮給水、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城市防洪、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和設計相協調。根據城鎮規劃藍線和水面率的要求,應充分利用自然蓄水排水設施,并應根據用地性質規定不同地區的高程布置,滿足不同地區的排水要求。
1.0.5 排水工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包括雨水的安全排放、資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污水和再生水的處理,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2 與鄰近區域內的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相協調;
3 可適當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設施,充分發揮其工程效能。
1.0.6 排水工程的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科研和生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1.0.7 排水工程的設備應實現機械化、自動化,逐步實現智能化。
1.0.8 排水工程的設計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關于工業區的排水工程是指工業區內的排水管渠、泵站,工業企業的工業廢水應經處理達到納管標準或排放標準后排放。
關于鎮(鄉)村和臨時性排水工程,由于集鎮和村莊排水的條件和要求具有和城鎮不同的特點,而臨時性排水工程的標準和要求的安全性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適用本標準。
1.0.3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修正。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都應符合規劃要求。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排水、防洪等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極端氣候的增加,城市防災能力的要求日趨嚴峻。在新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7條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于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建部于2016年3月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規[2016]50號),以指導各地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根據這些新的政策文件,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設應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和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開展。
1.0.4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排工程、排水管渠工程和排澇除險工程,是保障城鎮安全運行和資源利用的重要基礎設施。在降雨頻繁、河網密集或易受內澇災害的地區,雨水系統設施尤為重要。雨水系統應和城市防洪、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相協調,并應和城市平面和豎向規劃相協調。
河道、湖泊、濕地、溝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設施是城市內澇防治的重要載體,在城鎮平面規劃中有明確的規劃藍線和水面率要求,應滿足規劃中的相關控制指標,根據城市自然蓄排水設施數量、規劃藍線保護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標要求,合理確定雨水系統設施的建設方案。雨水系統設計中應考慮對河湖水系等城市現狀受納水體的保護和利用。
雨水系統設施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城市豎向規劃中的相關指標要求,根據不同地區的排水優先等級確定雨水系統設施和周邊地區的高程差;從豎向規劃角度考慮內澇防治要求,根據豎向規劃要求確定高程差,而不能僅僅根據單項工程的經濟性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統包括污水收集、輸送、處理、再生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是水環境、水生態保護的重要基礎設施,實現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污水系統應與水資源、城鎮給水、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交通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1.0.5 本條是關于排水工程設計的相關規定。
1 雨水的安全排放、資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是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和要求。根據國內外經驗,污水和污泥可作為資源,應考慮綜合利用,但在考慮綜合利用和處置污水污泥時,首先應對其衛生安全性、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情況進行全面論證和評價。
2 與鄰近區域內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系統相協調包括:
一個區域的排水工程可能影響鄰近區域,特別是影響下游區域的環境質量,故在確定該區域的處理水平和處置方案時,必須在較大區域范圍內綜合考慮。
根據排水工程專業規劃,有幾個區域同時或幾乎同時建設時,應綜合考慮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模效應、施工周期等因素,確定處理和處置設施集中或分散的布置。
3 在擴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時,原有排水工程設施是否保留應通過調查做出決定。
1.0.6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還會不斷涌現。凡是在國內普遍推廣、行之有效和有完整可靠科學數據的新技術,都應積極納入,標準不應阻礙或抑制新技術的發展,為此,積極鼓勵采用經過鑒定、節地節能和經濟高效的新技術。
1.0.7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員勞動強度較大,同時,有些構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柵井、污泥脫水機房和污泥厭氧消化池等會產生硫化氫、污泥氣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氣體,為保障操作人員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規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對操作繁重、影響安全和危害健康的,應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可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術和設備,來代替人工進行操作和管理,實現“少人化、無人化”的目標。
1.0.8 城鎮污水廠尾水排放,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有關規定。
排水管渠和附屬設施的連接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的有關規定。
為保障操作人員和儀器設備安全,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監控設施等必須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室內設置的消防設施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排水工程可能會散發臭氣,污染周圍環境,設計時應對散發的臭氣進行收集和處理,或建設綠化帶并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以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有組織排放的應進行逐個排放源的監測,按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無組織排放的可統一進行廠界排放和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有關規定執行。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對城鎮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市政排水工程的功能要求也相應增加,如近年來黑臭水體的治理和內澇防治為市政排水工程建設提出新的要求和目標。同時伴隨著城市建設理念由灰色向綠色的轉變,傳統的市政排水工程已經不能滿足新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范疇也相應擴大。以雨水系統為例,已由原先的排水管渠系統逐漸擴大為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排澇除險的全過程內澇防治系統。
本標準作為室外排水工程設計標準,對整個系統進行總體的要求,雨水綜合管理的內容除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51222和《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規定執行。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工業區和居住區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設計。
1.0.3 排水工程設計應以經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為主要依據,從全局出發,綜合考慮規劃年限、工程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集中與分散、排放與利用的關系,通過全面論證,做到安全可靠、保護環境、節約土地、經濟合理、技術先進且適合當地實際情況。
1.0.4 排水工程設計應與水資源、城鎮給水、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城市防洪、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和設計相協調。根據城鎮規劃藍線和水面率的要求,應充分利用自然蓄水排水設施,并應根據用地性質規定不同地區的高程布置,滿足不同地區的排水要求。
1.0.5 排水工程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包括雨水的安全排放、資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污水和再生水的處理,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2 與鄰近區域內的雨水系統和污水系統相協調;
3 可適當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設施,充分發揮其工程效能。
1.0.6 排水工程的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科研和生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1.0.7 排水工程的設備應實現機械化、自動化,逐步實現智能化。
1.0.8 排水工程的設計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關于工業區的排水工程是指工業區內的排水管渠、泵站,工業企業的工業廢水應經處理達到納管標準或排放標準后排放。
關于鎮(鄉)村和臨時性排水工程,由于集鎮和村莊排水的條件和要求具有和城鎮不同的特點,而臨時性排水工程的標準和要求的安全性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適用本標準。
1.0.3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修正。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都應符合規劃要求。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排水、防洪等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極端氣候的增加,城市防災能力的要求日趨嚴峻。在新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7條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于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建部于2016年3月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規[2016]50號),以指導各地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根據這些新的政策文件,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設應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和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開展。
1.0.4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統包括源頭減排工程、排水管渠工程和排澇除險工程,是保障城鎮安全運行和資源利用的重要基礎設施。在降雨頻繁、河網密集或易受內澇災害的地區,雨水系統設施尤為重要。雨水系統應和城市防洪、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等專項規劃相協調,并應和城市平面和豎向規劃相協調。
河道、湖泊、濕地、溝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設施是城市內澇防治的重要載體,在城鎮平面規劃中有明確的規劃藍線和水面率要求,應滿足規劃中的相關控制指標,根據城市自然蓄排水設施數量、規劃藍線保護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標要求,合理確定雨水系統設施的建設方案。雨水系統設計中應考慮對河湖水系等城市現狀受納水體的保護和利用。
雨水系統設施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城市豎向規劃中的相關指標要求,根據不同地區的排水優先等級確定雨水系統設施和周邊地區的高程差;從豎向規劃角度考慮內澇防治要求,根據豎向規劃要求確定高程差,而不能僅僅根據單項工程的經濟性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統包括污水收集、輸送、處理、再生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是水環境、水生態保護的重要基礎設施,實現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污水系統應與水資源、城鎮給水、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交通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1.0.5 本條是關于排水工程設計的相關規定。
1 雨水的安全排放、資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是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和要求。根據國內外經驗,污水和污泥可作為資源,應考慮綜合利用,但在考慮綜合利用和處置污水污泥時,首先應對其衛生安全性、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情況進行全面論證和評價。
2 與鄰近區域內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系統相協調包括:
一個區域的排水工程可能影響鄰近區域,特別是影響下游區域的環境質量,故在確定該區域的處理水平和處置方案時,必須在較大區域范圍內綜合考慮。
根據排水工程專業規劃,有幾個區域同時或幾乎同時建設時,應綜合考慮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模效應、施工周期等因素,確定處理和處置設施集中或分散的布置。
3 在擴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時,原有排水工程設施是否保留應通過調查做出決定。
1.0.6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還會不斷涌現。凡是在國內普遍推廣、行之有效和有完整可靠科學數據的新技術,都應積極納入,標準不應阻礙或抑制新技術的發展,為此,積極鼓勵采用經過鑒定、節地節能和經濟高效的新技術。
1.0.7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員勞動強度較大,同時,有些構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柵井、污泥脫水機房和污泥厭氧消化池等會產生硫化氫、污泥氣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氣體,為保障操作人員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規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對操作繁重、影響安全和危害健康的,應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可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術和設備,來代替人工進行操作和管理,實現“少人化、無人化”的目標。
1.0.8 城鎮污水廠尾水排放,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有關規定。
排水管渠和附屬設施的連接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的有關規定。
為保障操作人員和儀器設備安全,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監控設施等必須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和室內設置的消防設施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排水工程可能會散發臭氣,污染周圍環境,設計時應對散發的臭氣進行收集和處理,或建設綠化帶并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以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有組織排放的應進行逐個排放源的監測,按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無組織排放的可統一進行廠界排放和監測,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有關規定執行。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和對城鎮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市政排水工程的功能要求也相應增加,如近年來黑臭水體的治理和內澇防治為市政排水工程建設提出新的要求和目標。同時伴隨著城市建設理念由灰色向綠色的轉變,傳統的市政排水工程已經不能滿足新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范疇也相應擴大。以雨水系統為例,已由原先的排水管渠系統逐漸擴大為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排澇除險的全過程內澇防治系統。
本標準作為室外排水工程設計標準,對整個系統進行總體的要求,雨水綜合管理的內容除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GB51222和《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