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是第52個世界環境日,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宣傳,展示川渝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成效,四川高院與重慶高院聯合發布20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案例。
本次四川高院發布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共5件,涉及地下飲用水水源、珍貴瀕危瀕危野生動物及自然保護地保護等;環境資源民事案件2件,涉及噪聲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露污染環境民事賠償等;環境資源行政案件2件,涉及第三方機構機動車污染物檢測數據失實行政處罰、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行政處罰等;環境資源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件,涉及強制拆除違法占用耕地行政處罰。
重慶高院發布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非法傾倒垃圾滲濾液、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保護生態安全,也有人民法院貫徹損害擔責原則判處侵權人破壞國家濕地公園生態、侵占基本農田承擔生態修復、賠償責任,亦有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保護烈士公墓環境和烏江生態屏障,還有人民法院建議調整放流珍稀魚類、適用碳匯替代修復生態環境等新探索、新嘗試。
重慶法院2022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訴重慶市巫溪縣某局不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
盼官山公墓位于重慶市巫溪縣寧河街道白鵝社區,在重慶市巫溪縣城市規劃范圍內。墓區內建有烈士陵園,陵園內有烈士墓及銘刻113名巫溪縣烈士的英名墻,其中包含1名新中國成立前烈士、77名抗美援朝烈士、7名對越自衛反擊戰烈士、28名其他時期烈士,重慶市巫溪縣某局負有墓區及烈士陵園附近垃圾的監督管理職責。因政府開展盼官山公墓附近地塊征收工作,征收土地、拆遷房屋產生的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公墓及烈士陵園附近,占地總面積達1292平方米。2021年11月8日,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與重慶市巫溪縣某局就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問題召開公益訴訟案件磋商會議,雙方達成訴前磋商意見,由重慶市巫溪縣某局及時清理公墓及烈士陵園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同年12月27日,重慶市巫溪縣某局對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附近露天堆放的垃圾進行了部分清運。2022年1月10日,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回訪復核時,發現墓區及烈士陵園附近堆放的剩余垃圾仍未被清運,且新增了堆放的垃圾,嚴重影響了公墓及烈士陵園周邊環境衛生。2022年1月18日,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向重慶市巫溪縣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重慶市巫溪縣某局及時清運露天堆放的垃圾。重慶市巫溪縣某局收到檢察建議后未予書面回復,也未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盼官山公墓及烈士陵園附近堆放的垃圾長期得不到徹底解決。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重慶市巫溪縣某局充分全面履職,對公墓及烈士陵園附近垃圾露天堆放問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位于重慶市巫溪縣城市規劃范圍內,重慶市巫溪縣某局作為重慶市巫溪縣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對涉案露天堆放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狀況負有法定監管職責。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與重慶市巫溪縣某局磋商垃圾清理事宜,且發出檢察建議后,重慶市巫溪縣某局仍未全面履職,堆放的垃圾始終未得到徹底清理,致使環境進一步惡化,破壞了公墓、烈士陵園附近環境衛生。重慶市巫溪縣某局怠于履職致使祭祀環境遭到破壞的行為,違反了英烈紀念設施保護制度,影響了群眾祭祀英烈的環境及氛圍,侵害了公眾銘記英烈、緬懷烈士的特殊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重慶市巫溪縣某局立即對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附近的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現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行政機關不履行監督管理英烈設施、公墓的環境職責引發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是一個民族最閃亮的坐標。莊重、肅穆、潔凈的祭祀環境是人們表達對英烈的尊崇與緬懷之情的重要基礎。本案中,重慶市巫溪縣某局怠于履行公墓及烈士陵園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責,未及時對公墓及烈士陵園環境保護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露天堆放的垃圾侵占公墓及烈士陵園附近土地的問題長期得不到徹底解決,嚴重影響了公墓及烈士陵園周圍的環境衛生,破壞了祭祀氛圍,傷害了社會公眾追憶英烈、寄托哀思的特殊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有力敦促行政機關履職盡責完成了垃圾清理工作,推動全社會形成尊崇英烈、保護英烈的良好氛圍,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被國防部官網、新華社、法治日報等媒體廣泛報道,對于弘揚英烈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袁某、龍某奎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間,被告袁某、龍某奎在明知其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采伐共計立木蓄積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隨后將濫伐所得木材裝運、出售。經鑒定,袁某、龍某奎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69131.3元,生態修復(植樹造林恢復)費用15089元。 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認為,二被告的濫伐林木行為對林業資源造成了損害,破壞了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請求判令被告袁某、龍某奎賠償生態修復金2萬元,另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000元用于購買碳匯減排量進行替代性修復。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充分溝通,又專程與重慶市碳匯交易平臺企業就碳匯項目合法性、碳匯司法合規性、“以碳代償”模式有效性、碳匯交易認購程序等問題進行反復協商,充分論證了碳匯替代性修復的現實可行性之后,合議庭主持各方進行了調解。二被告承認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愿用繳納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131.3元用于購買重慶“碳惠通”項目二氧化碳減排量(CQCER)進行替代性修復。調解協議經公告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重慶市首例通過認購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的典型案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部署,“以碳代償”彌補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損失,達到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本案中,考慮到本案被告對環境功能損失的直接修復存在補植復綠修復周期較長、補種的幼樹固碳能力較低、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全部進行直接修復等具體情況,及重慶“碳惠通”項目自愿減排量經過了授權機關的核證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購買二氧化碳減排量調解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首創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以碳代償”替代修復模式,推動多元化修復性司法的創新,豐富了環境司法實踐樣本,對于引導發揮司法能動探索新型替代性修復方式、助推國家“雙碳”目標實現等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三: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劉某滿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劉某滿在位于巫山大昌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區內的大昌鎮白果村林地內丟棄煙頭引發火災,火災過火面積共4953平方米(折合7.42畝),受損馬尾松307株,森林類別為一般商品林。經鑒定,火災致使林內喬木絕大部分難以成活,造成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15818元,植被恢復費用10238元,林業主管部門出具了修復方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滿對其破壞的林地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補植復綠方案進行補植復綠或承擔植被恢復費用10238元,并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費15818元或按照巫山縣林業局制定的生態損害賠償以工代償方案進行替代性賠償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滿丟棄煙頭引發火災,其行為破壞了當地的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結合劉某滿的實際履行能力及其意愿,支持劉某滿就地復綠,并按照“勞務代償”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15818元。遂判決劉某滿按照植被恢復方案履行修復義務,按細化方案完成勞務代償,并承擔鑒定費用。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勞務代償方式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保護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系統的典型案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定不移把保護擺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和水環境。濕地生態系統作為“地球之腎”,發揮著涵養水源、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保育等多重生態功能。國家濕地公園是濕地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發生在長江上游三峽庫區腹地,巫山大昌湖國家濕地公園保護區內,侵權人因隨意丟棄煙頭引發森林火災,不僅造成林業資源損失,亦給當地濕地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修復意見補植林木,并結合侵權人自身實際情況以勞務代償的方式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以有力司法踐行《濕地公約》,切實保護三峽庫區國家濕地公園生態系統,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
案例四:楊某、陳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楊某在長江干流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橫山村至江津區油溪鎮金剛河段(上述河段為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使用電魚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中楊某負責操作電捕魚工具捕魚,陳某負責撿魚,后被民警當場抓獲,查獲電捕魚工具和漁獲物鯉魚18尾、鯽魚1尾,共計重32.82千克。經第三方作出的鑒定報告認為,電捕作業對水生生物的破壞十分顯著,建議強制當事人對破壞的水生生物資源進行生態修復,建議放流成魚鯉124.716千克、鯽6.564千克,放流幼魚鯉44422尾、鯽2338尾。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采納上述鑒定意見,就陳某、楊某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法院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遵守增殖放流相關管理規定科學確定增殖放流物種,考慮到全區增殖放流工作全局性、統一性原則,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提出調整增殖放流的建議。經與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共同研判后,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將增殖放流的魚類調整為規格10-12cm的巖原鯉1000尾,胭脂魚1610尾。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電捕魚的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楊某、陳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漁業生態環境,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合被告人楊某、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五個月;扣押在案的電捕魚工具,依法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楊某、陳某在非法捕撈水域放流巖原鯉1000尾(規格10-12cm)、胭脂魚1610尾(規格10-12cm)。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自開啟長江十年禁漁計劃以來,非法捕撈案件高發頻發態勢已得到有效遏制,長江魚類種群數量顯著增加,但中華鱘、長江鱘、胭脂魚等長江珍稀瀕危水生生物數量依舊不足。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要求科學確定增殖放流物種,注重發揮增殖放流的生態效益,突出其在水質凈化、水域生態修復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珍貴瀕危和地方特有物種的放流比重。本案積極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增殖放流方式,通過將放流普通物種魚類轉變為放流珍稀瀕危魚類,有利于修復水域生態環境、保障長江生態生物多樣性,實現生態環境標本兼治的長效化目標,為打贏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堅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五:周某勤訴重慶市長壽區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案
【基本案情】
重慶翰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周某勤倉庫違法貯存鋁灰渣。2021年4月26日,原告周某勤向被告重慶市長壽區某局郵寄《依法履職申請書》,要求該局對翰某公司在其向周某勤租賃的倉庫內堆放的鋁灰及拖欠租賃費用履行職責。2021年6月23日,重慶市長壽區某局對調查處理情況予以回復。周某勤認為重慶市長壽區某局理解有誤,于2021年7月12日再次郵寄《依法履職申請書》,要求重慶市長壽區某局履行以下法定職責: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產生《長環執罰〔2020〕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兩處堆放的固體廢物鋁灰的企業”。次日,重慶市長壽區某局收到該申請書,未作出書面回復。后周某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重慶市長壽區某局未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履行職責。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不能明確堆存在其倉庫的鋁灰的產生單位,被告收到該申請后應當調查核實堆存在該倉庫內鋁灰的產生單位并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處理,但被告以堆存鋁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相關單位正在查實鋁灰來源等為由而未進行調查,也就是說被告對原告申請的事項并未實際履職;其次,被告辯稱已通過電話聯系的方式對原告提出的履職申請進行回復,但原告予以否認,而被告也未舉示與原告電話聯系的通話記錄或通話錄音等證據,被告已履職的辯稱意見不能成立,遂判決重慶市長壽區某局在判決生效后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機關未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而引發的行政不作為案件。黨的十八大之后,生態文明建設已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保護生態環境已經成為全民共識,也對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執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本案中,長壽區某局負責對該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該區域內產生的鋁灰違法交給他人利用、處置且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負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職責。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對推諉履職的行為給予法律上的消極評價,不僅有力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也充分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環境參與權和監督權,對提升全民參與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訴董某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間,董某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辦理用地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農業社區進行石料開采并對外銷售,經檢察機關委托,2022年11月,重慶安恒土地規劃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編制了土地復墾方案,確定董某光因非法開采實際損毀、壓占土地面積為0.4836公頃,其中永久基本農田0.3083公頃,復墾總投資為21.02萬元。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董某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完成生態環境修復,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董某光如未按期完成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或經驗收不合格,則在修復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1.02萬元并賠償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費用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未依法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情況下,開采石料,造成國家森林資源、耕地資源毀損,致使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環境公益侵權責任。故判決董某光按照檢察機關委托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義務的,應當支付生態修復費用21.02萬元。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耕地關涉國家糧食安全,我國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定為基本國策,建立了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其中,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是一項有效保護耕地的切實舉措。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強耕地保護和用途管控”。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通過嚴格控制耕地用途、強化受損耕地修復等,牢牢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本案中,董某光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開采石料進行銷售,損毀、壓占周邊基本農田,造成大量耕地破壞,在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之后,還應當對受損耕地進行修復。本案判決董某光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否則須支付生態修復費用21.02萬元,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注重耕地修復治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決心和力度。
案例七: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訴吳某飛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8日至9月1日晚,重慶市大足區某竹制品加工廠負責人吳某飛將廢堿液交由楊某應處置,楊某應駕車搭載張某青,連續四日在夜間往返于該加工廠與重慶市龍水湖某中學附近的某村征地區域,將涉案約140噸廢堿液非法傾倒,造成附近草木死亡、魚塘被污染。案發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三被告共同犯污染環境罪,吳某飛作為從業人員應當知道廢堿液的危險性,主觀惡性較大,酌情從重處罰;張某青系邀約參與作用相對較輕,分別判處三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各處罰金50000元。
經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處置,污染清理、控制、修復和恢復措施已經完成,該次污染得到有效處置。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委托重慶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鑒定評估認定,本次環境污染損害量化數額為216676元,含應急處置費用74734元(包括污染控制費用67834元、監測費用6900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1942元、調查評估費用60000元。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與三被告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三被告按不同比例份額共計賠償216676元。達成協議后,三被告按各自份額支付了首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共計21668元。司法確認時,法院認為三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未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局與三被告重新進行磋商無果后,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就剩余款項195008元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飛、楊某應、張某青因非法傾倒廢堿液造成重慶市龍水湖某中學附近的某村征地區域附近草木死亡、魚塘被污染的生態環境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三被告在本次污染環境侵權事故中的侵權行為后果、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因果關系及過錯大小,并結合刑事判決對三被告作用大小、量刑和罰金數額的認定,以及原告與三被告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依法酌定由三被告按照其與原告之間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確定的份額比例,扣減已支付金額后按份賠償尚未支付的195008元,并由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傾倒廢堿液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人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且其不能通過約定責任份額等方式改變對外承擔責任的性質;至于內部責任,則需根據過錯、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確定。三被告雖在磋商階段達成按份賠償協議,但因并非即時履行,存在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風險,最終會導致權利保護不充分,故對按份賠償協議不予司法確認。本案中,法院在確定外部責任時嚴格按照共同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確定為連帶責任,同時根據三被告過錯大小等因素并參照其在磋商階段達成的賠償比例,在確定各方對內責任份額,既貫徹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基本原則,保證被侵權人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避免賠償落空,又堅持公平原則,由各被告根據各自對損害發生的過錯大小等因素承擔內部責任。本案的審理是以人民法院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護航山清水秀美麗之地建設的生動實踐,對社會各界自覺承擔生態保護主體責任有重要法治教育意義。
案例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不履行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對轄區內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和城市排水管網建設維護負有監管職責。因其未按要求履職,城區少數排水管網維護缺失致使污水排入烏江,對烏江水質和生態環境構成威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遂向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排污點進行維修改造,并加強日常監管,避免污染再次發生。后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履行部分職責,對案涉兩處污水直排口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能徹底解決案涉排污口氨氮、化學需氧量超標的污水溢流直排烏江的問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對案涉城市排污點污水直排履行監管職責,消除環境污染危害等。
【裁判結果】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具有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其未有效履行對案涉兩處排污點的監管職責,導致排污口水質氨氮、化學需氧量超標,案涉排污點污水直排問題未徹底解決。據此,判決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某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案涉兩處城市排污點污水直排履行監管職責,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機關不履行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烏江作為長江上游南岸主要支流和生態屏障,素有“千里烏江,百里畫廊”的美譽。本案查明案涉排污口污水直排烏江情形依然存在,被告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判決被告限期履職,消除環境污染危害,對促進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為具有示范意義,將有效提升沿江兩岸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推進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中的責任與擔當。
案例九:冉某東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東系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垃圾壓縮車駕駛員。2021年6 月、8月,冉某東因某垃圾中轉站工作人員不愿收取壓縮車垃圾箱中的垃圾滲濾液,曾向所在公司的分管領導匯報,在沒有得到領導明確指示如何處理的情況下,2次擅自將垃圾箱中的滲濾液傾倒在重慶市788縣道,后被群眾發現舉報。案發后,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組織工人對傾倒垃圾滲濾液的土坑進行簡單處理,但無法處理已經滲漏到周圍的土壤部分。經重慶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垃圾壓縮車內和現場排放的滲濾液進行采樣監測,滲濾液中鉻、鉛、鎘等多種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重慶市明鏡司法鑒定所專家對冉某東污染環境所造成的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情況審查后認為,垃圾滲濾液造成周邊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冉某東傾倒垃圾滲濾液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所需修復費用的金額為4550元。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就冉某東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冉某東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含有鉛、鎘、鉻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有毒物質垃圾滲濾液,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冉某東作為垃圾壓縮車的駕駛員,更清楚垃圾滲濾液直接傾倒在外環境致污染環境的后果,在反映情況未果的情況下,擅自將垃圾滲濾液傾倒至外環境,其行為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綜合本案中垃圾中轉站不收取冉某東車內垃圾滲濾液、相關單位領導人員履職不到位的事實,判處冉某東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并繳納生態損害損失費4550元和承擔專家咨詢服務費6000元。
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傾倒垃圾滲濾液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垃圾滲濾液成分復雜、毒性大、難處理,處置不當會造成土壤、水、大氣等污染,危害生態安全和群眾健康。審理中,人民法院考量到行為人的從業身份,認定其對垃圾滲濾液的處置、危害性應當有一定認知,存在實施非法傾倒垃圾滲濾液行為的主觀故意,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針對該案中生活垃圾運輸、處理環節的問題,人民法院向相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相關單位強化監管履職、加強環保教育、加大環保投入。本案在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基礎上,發揮公益訴訟賠償制度和司法建議作用,促進行政機關監管水平提升和環保行業健康、協調發展,以司法作為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求。
案例十: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某局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日,項目業主為重慶市涪陵區城市管理局,重慶市涪陵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涪陵區生活垃圾處置場滲濾液處理系統項目<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在工程整體移交前,項目的污水處理達標運行責任由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2020年7月29日,重慶市涪陵區某局對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運維的涪陵區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系統項目出口廢水進行采樣,結果顯示該項目當日廢水排放超規定排放限值5.25倍。重慶市涪陵區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后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慶市涪陵區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重慶市涪陵區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退還已繳納的10萬元罰款。另查明,該工程整體在一審開庭審理前未移交。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承建單位在建設過程中、項目整體移交前超標排污,廢水排放超過了規定的排放限值5.25倍,不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而予以免責的情形。重慶市涪陵區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在10萬-100萬元的罰款幅度內,從輕處以10萬元罰款,已考慮到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整改的情況,從而駁回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重慶泰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超標排污被行政處罰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環保行政部門履行環境污染查處職責的典型案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轉變為“誰污染、誰付費、專業化治理”的新型污染治理模式,該模式的應用更有利于提升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效果,是環境污染治理發展的重要方向。本案第三方治理公司從事專業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卻在處理污水時嚴重不達標,廢水排放超規定排放限值5.25倍,環境污染治理主體成為污染環境的主體,直接影響污染的治理效果。人民法院通過案件裁判,依法支持環保行政部門履行環境污染查處職責,對引導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企業合法規范開展污染治理工作、促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健康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