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是歐盟三大機構之一,與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共同構成了歐盟的決策體系。它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議會,由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個西歐國家的議員組成。1962年,該機構正式改稱“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的主要工作職能包括監督權、參與立法權和咨詢權。歐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必須經過歐洲議會的表決,委員會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對其提出彈劾議案,從而迫使委員會全體辭職。歐洲議會有權參加其他機構的立法活動,理事會和委員會進行立法活動時,在歐洲聯盟基礎條約規定的范圍內,必須經過征求議會咨詢意見的程序。盡管議會的咨詢意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對委員會的提案仍然具有相當大的影響。
此外,歐洲議會還在歐盟預算等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歐盟2024年年度預算的決策過程中,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進行了長時間的調解,并最終就預算問題達成協議。
總的來說,歐洲議會作為歐盟的參與立法、監督、預算和咨詢機構,其地位和作用及參與決策的權力正在逐步擴大。如需更多信息,建議查閱歐洲議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