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高校老師套取科研經費、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等,被處理!
案例一
中國農業大學原教授李某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套取科研經費。李某伙同張某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采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余元,其中貪污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余元。
上述款項被李某、張某轉入李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占為己有,并投資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張某被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二
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原副教授嚴某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經費。2019年9月至12月,為套取學校20%配套科研經費,嚴某與馬某某商定,由嚴某作為項目負責人代表學校先后與馬某某實際控制或介紹的10家公司簽訂虛構的1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同時嚴某又與另外6家公司簽訂虛構的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24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470萬余元,上述款項作為橫向科研經費打入學校賬戶內。
嚴某指使馬某某虛開購買科研材料增值稅發票,從學校應當下撥的占合同額20%的配套科研經費中報銷,共計報銷246萬余元。在扣除學校管理費以及未報銷的配套科研經費后,嚴某、馬某某共同將配套科研經費220萬余元據為己有后俵分。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繳違法所得,依法發還學校。
案例三
浙江大學原教授陳某某利用關聯公司外協轉撥套取科研經費。陳某某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在申報與中標某重大專項課題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并將其博士生作為B公司、C公司職員列為課題主要參與人員。
陳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票、編制虛假合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B公司、C公司帳賬上的國撥經費900余萬元沖賬套取。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計人民幣20萬元。
案例一
中國農業大學原教授李某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套取科研經費。李某伙同張某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采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污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余元,其中貪污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余元。
上述款項被李某、張某轉入李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占為己有,并投資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張某被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二
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原副教授嚴某利用虛構的技術開發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經費。2019年9月至12月,為套取學校20%配套科研經費,嚴某與馬某某商定,由嚴某作為項目負責人代表學校先后與馬某某實際控制或介紹的10家公司簽訂虛構的1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同時嚴某又與另外6家公司簽訂虛構的7份橫向科研技術開發合同,24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1470萬余元,上述款項作為橫向科研經費打入學校賬戶內。
嚴某指使馬某某虛開購買科研材料增值稅發票,從學校應當下撥的占合同額20%的配套科研經費中報銷,共計報銷246萬余元。在扣除學校管理費以及未報銷的配套科研經費后,嚴某、馬某某共同將配套科研經費220萬余元據為己有后俵分。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繳違法所得,依法發還學校。
案例三
浙江大學原教授陳某某利用關聯公司外協轉撥套取科研經費。陳某某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在申報與中標某重大專項課題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為課題外協單位,并將其博士生作為B公司、C公司職員列為課題主要參與人員。
陳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開具虛假發票、編制虛假合同、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將B公司、C公司帳賬上的國撥經費900余萬元沖賬套取。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計人民幣20萬元。
案例四
北京物資學院某學院原院長吳某某簽訂虛假文獻信息檢索合同套取科研經費。
吳某某在擔任北京物質學院某二級學院院長期間,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并主管項目經費審批、使用的職務便利,與A公司、B公司簽訂虛假的文獻信息檢索合同,將所在單位支付的文獻檢索費用共計人民幣38萬余元轉入上述兩家公司后換取現金并據為己有。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0萬元,退賠38萬余元發還北京物資學院。
案例五
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原高級工程師殷某某虛構業務、偽造合同、假冒簽字、偷蓋公章、公款報銷。殷某某利用擔任某研究所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成員的職務便利,在負責項目組織協調、合同審批與報銷業務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伙同范某虛構十二筆采購業務,采取偽造采購合同、假冒主管領導在報銷單上的簽名以及偷蓋單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騙取項目經費共計人民幣560萬余元。
上述項目經費轉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賬戶后,范某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人民幣250余萬元返還給殷某某,殷某某將其中人民幣110余萬元用于購買房產、余款用于投資理財和消費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個人旅游費用共計4萬余元以差旅費、會議費名義用單位公款報銷,據為己有。殷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退賠犯罪所得,發還研究所。
案例六
某高校教師周某以給學生發津貼的形式套取科研經費。周某以學生名義從自己負責的科研項目中領取助研津貼共計1009余萬元,其中753余萬元用作給學生發放助研津貼,其余256余萬元主要用于個人勞務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報銷的交流費用、評審專家超標準的評審費、禮品費、煙酒費、參觀游覽費用等。周某受到留黨察看、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案例七
天津大學機械學院黨委委員李某套取科研經費違規吃喝。李某從科研經費中為課題組9名碩士研究生每人多發補助500元,要求學生交回多發的500元,用于課題組40余人聚餐。
李某在學校紀委與其談話了解上述情況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李某受到黨紀處分,責令退繳違規套取的費用。
案例八
北京師范大學原教授張某某虛列勞務、騙取公款、虛列合同價款、非法私用。張某某利用負責國家重點實驗室科研實驗的職務便利,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經費共計25.5萬元,未實際發放,均與其它實驗報銷款一同匯入張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用于日常消費。
張某某還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臺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訂購航空遙感平臺時,與該公司負責人串通,采用虛增合同價款,待貨款到賬后再由該公司將多余部分返還的方式,騙取科研專項經費45萬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費用購買起亞霸銳越野車1輛,登記于個人名下。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九
安徽理工大學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購買理財產品。胡某某作為安徽理工大學爆破工程與器材研究所項目負責人期間,在對外承接工程項目過程中,通過預借工程款方式將資金從爆研所賬戶轉入個人銀行賬戶,再報銷沖賬,形成公款私存,給項目資金帶來潛在風險。
同時利用支付工程費用時間差,用項目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不當獲利。胡某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崗位等級(教授四級降為講師八級)處分。
案例十
某高校原處長高某某違規報銷經費。高某某利用作為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的科研項目經費中違規報銷機票費、通信費、商店購物開支等款項合計16萬余元,在學校引進人才科研啟動經費中報銷家人機票款、通信費、商店購物開支等款項合計6萬余元。
另外,高某某在學校給予科研項目配套的組織實施與獎勵費中違規報銷旅游費、個人物業費等合計20萬余元。高某某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和免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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