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條例》的施行,將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規。
湟水河是黃河在青海省境內最大的一級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交通、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居住和生活中心。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壞,不僅關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關系到沿湟流域經濟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
原《條例》自1992年12月11日頒布實施,根據湟水流域水污染現狀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省人大常委會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訂了該條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流域內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之現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不盡一致,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新修訂《條例》共五章、五十七條,緊密結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現狀,總結近年來我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監督管理、預防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事故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范。強化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三同時”制度、排污許可、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申報登記以及水環境質量監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體現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內容。
《青海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明年施行
時間:2013-09-29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