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部分地方的環境污染責任險(以下簡稱“環污險”)推進情況不理想,環保部門就著急了,有些地方要“強力推進”,有些地方要對拒絕投保企業設置關卡。不過,筆者認為,推廣環污險的本意雖好,但若在落實過程中不顧實際,甚至曲解其本源意義,借環保的名義向企業強行攤派,那就值得警惕了。
首先,有了環污險,就能還咱們一片藍天嗎?在推廣環污險時,很多地方都愛拿環境保護說事兒,給環污險戴上“綠色保險”的帽子。然而,環污險解決的到底是什么問題,恐怕不少人還并不真明白。
“美麗中國”的提法自去年出現在十八大報告中以后,這一詞匯成為民眾熱議的詞匯。借著這一勢頭,很多地方加大力度推廣環污險。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環污險的推廣未必能還咱們一片藍天白云、青山秀水。
為什么?這還得從環污險的承保范圍說起。
首先,我國推行的環污險承保范圍僅僅是“由于突發的意外事故導致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泄露、溢出、滲漏,造成承保區域內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并被國家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認定為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情況,由此可見,漸進性污染并不屬于環污險的承保范圍。漸進性污染是指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事實上,環境污染大都屬于漸進性污染。例如,霧霾天的頻繁出現、諸多河流水質的惡化等,很多都是由于漸進性污染造成的。
這就是說,環污險的主要功能是在突發、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第三者損害后,轉移企業的賠償責任和政府的兜底責任,而不是通過這個保險產品的推廣就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其次,筆者發現,在各地試點環污險的過程中,大多數采取統保的方式,保險公司與投保的具體企業并沒有直接接觸,對企業的管理水平、環境保護措施等具體情況并沒有了解,既不能拒保,也很難發揮保險的事前預警作用。
那么,為何地方政府尤其是環保部門愿意強推環污險?筆者注意到,在環污險推廣過程中,往往是地方政府積極,企業主動投保的寥寥無幾,部分企業即使投了保,也是出于無奈或者隨大溜,也有企業明確表示不愿意投保。
以安徽為例,據媒體報道,該省共將337家企業列入環污險試點名單,目前約有25%的企業投保,“有200家企業明確同意投保,另外約有15%的企業明確表示不愿參保。”而對企業不愿投保的原因,官方解釋是“宣傳力度不夠”、“企業沒有理解環污險的意義”、“企業抱有僥幸理”等。
然而,這些并不是全部原因。首先,目前的環污險保費較高,部分企業難以接受。筆者了解到,有的省份采取招標的辦法確定了中標企業,在一定時期內,該省所有的環污險都由中標企業承保,但由于缺乏足夠的市場競爭、環污險出險系數較高、企業投保率較低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環污險的保費較高,部分企業不愿意投保。
同時,據筆者了解,主推環污險的部門是環保部門,而保險監管部門常處于“配合”地位。筆者聯系多地保監局采訪環污險時,得到的答復常是“這項工作主要由環保部門推動,保監局掌握的情況并不多。”而環保部門雖然力推環污險,但若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多發無疑會對其形成壓力,因此,事故發生后是否為環境污染事故的界定就尤為關鍵,而這一界定權就掌握在環保部門手中。我們看到,不少企業盡管發生了泄露等事故,但鑒定結果常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專家表示,目前對環境污染的界定缺乏明確標準,因此,環污險的作用有可能被削弱。
甚至有尖銳的觀點指出,環保部門力推環污險,更多的是借“環保”的名義為自己的政績加分,而真正的環境污染受害人由于缺乏對該險種的了解,以及索賠意識的薄弱,他們真正得到保險賠償的比例并不會太高。而政府職能部門既有了環保之功勞,同時當事故發生遇到大額索賠時,相關職能部門還能將賠償責任有效地轉移給保險公司。
從全國范圍看,目前各地的環污險都處在試點階段,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以激勵為主,有的地方則采取了一些強硬手段,比如企業若不購買環污險,則對其年審不予通過等。筆者認為,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貿然采取強制方式有很大風險,有的企業或者心不甘情不愿地投保環污險,有的企業或者就需要支出另一筆費用來獲得環保審核通行證了。
因此,需要明確的是,推廣環污險雖好,但不能簡單將這一工作與環境保護劃等號。筆者認為,保護環境更重要的工作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防止漸進性污染,才能真正保護咱們的碧水藍天。同時,在缺乏法律依據、缺乏承保經驗以及核賠經驗的情況下,地方的試點仍然應該以鼓勵為主,而非采取強制手段。否則,或者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或者給權力尋租留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