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在環境保護中主要包括三個問題:一個是財政投入怎么治理的問題;第二是資源如何有償使用的問題;還有一個是把有關收費改成稅的問題。
我國需要加快財稅立法,使財稅法在生態文明建設等各項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近日在公開場合表示,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
12月初,百余城市遭受嚴重霧霾侵襲。霧霾已然成為環境污染的高頻詞,使得公眾在諸多環境污染問題中,對空氣污染的不滿最為突出。
有專業人士指出,環境污染問題在本質上是一個經濟問題,它的根源是經濟性的,因為污染伴隨著效益;但同時又是法律問題,因為與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的配置密不可分。因此,必須借助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才能有效地予以解決。
“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也是多方面的綜合治理,財稅法是其中的一個重要著力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環境治理難題
環境污染防治需要經費
2013年9月17日,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10月14日,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資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蒙晉魯)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向治理任務重的河北省傾斜。
環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稱,目前全國大氣污染防治至少需要17000億元,這個費用是由企業、地方各級主體去承擔的,中央財政撥款50億元并不是用于投資實際的治理工程,而是以獎代補,獎勵決策執行者。
此前,北京市政府稱,將在未來5年投入2000億元到3000億元治理大氣污染,而全社會投資則將接近1萬億元。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高利紅表示,在財政制度方面,環保預算投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組成。但是,目前地方財政投入非常吃緊,尤其是縣級財政更是困難。
比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中小城市對污水處理的投入很高,尤其是納污管網的成本很高,其投入是污水處理投入的5倍。而且,納污管網等基礎設施的投資是一次性投入,因此,地方財政可以說嚴重不足。
“說到底,環境問題既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全國性問題,也是區域問題或地方性問題,現在地方的財權、事權不匹配,財事分割的狀態,導致了地方對環境治理的不足。”高利紅說。
目前,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主要通過現行征收排污費籌集,因其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征收困難,任意拖欠現象嚴重。
由此,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而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對排污企業課征環境稅,將排污收費改為征環境稅的聲音強烈。
一種聲音認為,由稅務機關征收環境稅(排污費目前由環保部門征收),由行政性收費改為法律上的強制征稅,可避免收費的隨意性和降低收費成本,保證環保資金的穩定來源,從而適應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財稅政策解決之道
稅收制度以及財政制度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財稅法在環境保護中主要包括三個問題,一個是財政投入怎么治理的問題;第二是資源如何有償使用的問題;還有一個是把有關收費改成稅的問題。”劉劍文說。
蘇明近日公開表示:“未來環境稅的主要實施路徑是將排污費等改為環境稅,而且肯定會提高稅率,不然以現在的排污費標準,直接改環境稅就沒有意義了。”
目前我國有關生態環保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排污收費制度、環保預算投入、政府采購和排污權交易機制;稅收機制主要是通過征稅限制和稅收優惠引導來實現。已經開征的有益于環境保護的稅種主要包括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企業所得稅。
“稅收制度非常復雜,涉及到很多稅種;如果征稅,稅種的設計、征收的環節等是否合理都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高利紅說。
如何有效治理
劉劍文告訴記者,財稅法在環境治理方面的作用包括四個方面:
財政投入。環境治理需要錢,錢從哪里來?納入預算的錢哪些應當由中央負責,哪些則由地方負責?這些問題需要明確規定,尤其需要預算程序的透明。
“我們常說,加大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其實就是錢從哪里來、如何花、如何用這幾個問題,也就是錢的來源、去向、監督。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應當堅持先預算、后花錢的原則。”劉劍文說。
生態補償的稅費改革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資源付費,即誰破壞、誰負責;誰污染、誰付費。這涉及到將污染收費改為環境稅,專款專用。環境稅在大部分國家采取生態補償的法律手段。
“生態補償還涉及資源稅改革問題。我國目前的資源稅課稅范圍有限,目前雖然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已納入征稅范圍,但還有很多方面并未納入征稅范圍,如水、黃金等。我們應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劉劍文說。
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管。自然資源屬于國有資產,比如水流、森林、草原等,這些都需要進行統一確權登記,需要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管體制。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需要編制自然資源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保證自然資源不被非法侵害。
王振宇的觀點則是,治理污染需政府和市場聯動、制度和權力協調、產業和文化共進。大氣污染治理絕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離不開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高利紅則建議,在傳統的以行政管制為基礎的環境污染治理體制基礎上,運用財稅措施,提高治理機制的彈性,充分調動市場的作用,是一個非常值得嘗試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運用這一方法的過程中,應充分分析問題,在意識到問題復雜性的前提下,合理設計相應的財政稅收制度。
“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財政體制改革是一個綜合性的改革。全社會需要全面認識財稅法的性質、功能和作用,財稅法不是涉及單純的經濟環節,更不是宏觀調控法(經濟法)可以替代的。我國需要加快財稅立法,使財稅法在生態文明建設等各項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劉劍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