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武漢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獲悉,引發眾多媒體聚焦。一個半小時的審議過程中,16位代表踴躍發言,圍繞“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否夠力”、“如何使跨流域保護取得實效”、“環保公益訴訟如何破題”等焦點問題,各抒己見,熱切建言。
焦點1酒駕都可入罪污染為何不可
【草案要點】
“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代表聲音】
“水污染防治最大的問題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方潔代表直言不諱地說,我國對水污染的處罰力度遠低于發達國家。她建議,在條例的法律責任部分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一是提高處罰上限;二是將罰款數額的上限修改為按照比例來罰款,更能體現過罰相當;三是對違法排污單位在整頓期間繼續排放污水的行為也設立“按日處罰”條款。
“酒駕都可以入罪,特大水污染事故也是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不能總以罰代刑,要讓違法者知道,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用錢擺平!”吳清代表呼吁,出臺一個史上最嚴的水環境保護法規,目前草案中有些處罰條款處理還是太籠統,不足以震懾和遏制違法排污行為。
焦點2跨行政區水域保護要有制度
【草案要點】
“跨市(州)、縣(市、區)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實行交接斷面水質考核制度。”
“跨行政區域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代表聲音】
何漢林代表指出,跨流域的湖泊江河污染治理難度很大。他建議建立交接斷面水體水質常態化考核制度。同時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在地處偏遠的地區,應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職能部門限期整改。”
王和平代表說,條例中“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的條款,在現實情況很難落實,容易導致各相關單位各自為政、相互推諉,建議修改為“跨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督辦落實”。
焦點3“環保公益訴訟”要落地
【草案要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向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負有水污染防治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水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代表聲音】
吳清代表建議,應當發動每個公民的監督能動性,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在我國,污染事件的非直接受害者沒有起訴權。為此,我國法律界一直呼吁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代表王晨認為,應該要完善公眾參與原則,即使不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樣有權力提出訴訟。但他同時強調,公眾參與也要有底線。
焦點4未完成防治目標不能約談了事
【草案要點】
“實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代表聲音】
石正麗代表說,對于造成水環境功能退化或者跨區域水污染事故、違反產業政策批準項目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該加大處罰力度。
項明武代表說,建議條例進一步確立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的主體地位,明確政府不履責、消極履職的法律處罰。只追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追責政府及政府領導責任是不行的,建議增加對政府和政府領導追責條款。對亂決策亂指揮導致水污染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蔡耀軍代表說,“約談”有些輕了,建議將水污染防治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標,由約談機制變為一票否決機制。
盧岳一末代表說,建議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引導下,適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對市場主體和執法部門的工作實效進行監測評估。
焦點5污染防治的投入保障要規定具體
【草案要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采取有效對策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代表聲音】
張智代表說,條例中“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表述比較模糊,“幾年是長期?什么是穩定?”他認為,這樣不利于各級政府和財政對水污染防治進行有效地資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是一項社會事務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補充為輔的資金保障體系,確保該項工作有效推進。
汪利珍代表說,應當探索建立適合農村的排污收費政策,結合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以及排污費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完善。
諶華玲代表建議條例中增設條款內容,鼓勵中水再利用。
焦點6水環境檢測信息要及時、公開、透明
【草案要點】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檢測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的水環境信息,有關部門應該依法予以答復。”
【代表聲音】
“‘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檢測信息’說法含糊,在哪里發布、怎樣發布都沒有規定。”胡丹代表建議,環保部門應定期通過媒體,如報紙、電視、網絡等向社會公布。當水環境受到污染或出現突發安全事件時,環保部門更要不定時地密切監測,及時對外公布檢測結果。
楊衛東代表說,條例用語應支持和鼓勵公眾積極獲取水環境信息,真正體現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