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官方首次明確提出合同環境服務概念以來,政府部門不斷就推動合同環境服務的發展進行政策設計。2014年4月,環保部發布《關于同意開展環保服務業試點的通知》,正式開展合同環境服務試點。目前,環保部正在起草《關于政府購買環境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已征求多方意見,預計近期出臺。
在實踐操作層面,目前除了市政污水、垃圾發電等行業,合同環境服務在其他很多領域尚未成熟,仍處于探索過程中。
先效果后付費 保證治理效果 促進產業升級
合同環境服務是指環境企業與用戶以經濟型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環境服務關系,并以可計量的環境效果作為服務標的。環境企業以環境服務總包為出口,涵蓋裝備制造、工程建設、運營、咨詢、投融資等全部或部分產業單元。與傳統服務模式相比,它是以可量化的環境效果作為收費基礎,而不是環境工程、環境技術本身或者其他與實現環境目標相關的要素。
通過引入合同環境服務,政府和企業采購第三方專業化的環保服務,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同時以“先效果,后付費”的收費機制激勵環保企業的行為,提高其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從而保證環境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合同環境服務是對環境效果負責的綜合環境服務形態,需要環保企業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以及整合產業鏈、提供整體解決方案的集成能力,能夠引導環保企業由設備制造商、工程建設商向綜合環境服務商轉型,從而促進上下游產業的升級。
試點問題多 缺乏頂層設計
目前,合同環境服務已在各地開展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余市開展的合同環境服務項目,服務范圍較廣,涉及大氣、水、固廢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領域并涵蓋項目規劃、投融資、設計、設備制造或采購、工程總承包、運營等環節。華時捷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承擔的湖南東港銻品有限公司“銻冶煉煙氣余熱利用-二氧化硫減排-制備液體SO2”合同環境服務項目中,以污染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創造的經濟效益進行環保設施運營成本的攤銷,實現了自給付費。
除上述取得的成效外,目前合同環境服務試點還存在一些問題。根據E20環境產業研究院調研,從試點項目案例來看,在服務范圍方面,環境服務商提供的“綜合環境服務”范圍過窄,目前,大多數是針對單一環境要素治理涵蓋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等環節的項目,涉及多環境要素治理的綜合服務項目較少,而且這類項目單個環境要素治理項目之間是孤立的,無法發揮協同作用,綜合治理的效應不明顯,達不到統籌解決區域環境的目的。
在付費機制方面,由于缺少服務標準,環境效果難以衡量,相應的服務價格則較難確定,“按環境效果付費”操作起來尤為困難,大多數項目的付費機制仍是按“污染物處理量”付費。
此外,在法律責任界定方面,目前,合同環境服務中的法律責任尚不明確。實施合同環境服務之后,環境服務商、環境服務采購者等相關主體間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環境服務商因第三人(排污企業)原因所致的違約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等問題尚待研究。
從上述分析來看,合同環境服務在操作層面仍面臨服務標準、付費機制和法律責任界定等方面的問題,交易結構尚不清晰,缺乏頂層設計。
任重道遠 仍需政策支撐
對于合同環境服務在發展過程中的不足之處,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提升,一方面,需要政府出臺相關的配套政策,明確甲乙方關系、責任界定以及如何應對監管等相關法律依據。另一方面,需要進行合同環境服務頂層設計,完善交易結構,使交易中的各方在各個節點的交互作用中達到風險收益的平衡,讓整個交易系統順暢運轉。此外,還需要出臺相關環境服務標準,使環境服務能夠得到量化,形成可度量的付費依據,讓“按環境效果付費”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國家正大力發展環境服務業,以此為契機,在政府重視和支持下,可以預見,未來合同環境服務將得到較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