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月5日,記者從市建設局獲悉,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近日我市出臺《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該《實施細則》共30條,對中心城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做出了規定。《細則》規定,蘭州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季度考核結果,對超計劃用水單位收繳超計劃加價水費。規定三類建筑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具體為:建筑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00立方米的辦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50立方米的住宅建筑。此外,還規定洗浴、洗車、游泳場館等特殊用水單位,應使用循環用水等節水設備。城市綠化應采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細則》要求,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節水型企業(單位)標準;200戶以上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節水型居民小區標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現有房屋建筑中非節水型器具應當分期更換安裝節水型器具。針對用水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計劃用水指標等情形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用水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計劃用水指標的,由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規定三類建筑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
2015-03-06 來源: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