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雨水系統
3. 2.1雨水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排澇除險等工程性 措施和應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應與防洪設施相銜接。
3. 2.2源頭減排設施應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滲、調蓄或收集利用, 降低雨水徑流總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徑流污染。
3. 2. 3排水管渠設施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
調蓄和排放,并應考慮受納水體水位的影響。
3.2. 4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應作為整體 系統校核,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設計要求。
3. 2. 5雨水系統設計應釆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強城鎮應 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降雨的韌性,并應采取應急措施避免 人員傷亡。災后應迅速恢復城鎮正常秩序。
3. 2.6受有害物質污染場地的雨水徑流應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 到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 2.7雨水系統設計應釆取措施防止洪水對城鎮排水工程的影 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