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污水系統應包括收集管網、污水處理、深度和再生處理與 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3. 3.2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徑流應納 入污水系統。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和同步投運,實現廠網一體化 建設和運行。
3. 3.3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 規定,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廠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護 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3. 3.4工業園區的污、廢水應優先考慮單獨收集、處理,并應達標 后排放。
3. 3.5污水系統設計應有防止外來水進入的措施。
3. 3. 6城鎮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分流制排水系統 不應設置化糞池。
3.3.7污水處理應根據國家現行相關排放標準、污水水質特征、 處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學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合理選擇處理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