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合流制排水系統
6.1 排水分區與系統布局
6.2 合流水量
6.3 合流泵站
6.4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1 排水分區與系統布局
6.1.1 合流制排水系統的分區與布局應綜合考慮污水的收集、處理與再生回用,以及雨水的排除與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6.1.2 合流制排水系統的分區應根據城市的規模與用地布局,結合地形地勢、道路交通、豎向規劃、風向、受納水體位置與環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處理處置出路及經濟因素等綜合確定,并宜與河流、湖泊、溝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區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統應根據地形地勢進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條文說明
6.1.1 本條規定了合流制排水系統分區與布局的原則。
6.1.3 本條是關于合流制收集系統的相關規定。
合流制收集系統包括合流制管網和合流泵站等設施。合流制管道一般為重力流,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布置,并與城市場地豎向相協調,以減小管道埋深、少設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價、減少運行費用。
6.1.2 合流制排水系統的分區應根據城市的規模與用地布局,結合地形地勢、道路交通、豎向規劃、風向、受納水體位置與環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處理處置出路及經濟因素等綜合確定,并宜與河流、湖泊、溝塘、洼地等的天然流域分區相一致。
6.1.3 合流制收集系統應根據地形地勢進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
條文說明
6.1.3 本條是關于合流制收集系統的相關規定。
合流制收集系統包括合流制管網和合流泵站等設施。合流制管道一般為重力流,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布置,并與城市場地豎向相協調,以減小管道埋深、少設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價、減少運行費用。
6.2 合流水量
6.2 合流水量
6.2.1 進入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合流水量應包括城市污水量和截流的雨水量。
6.2.2 合流制排水系統截流倍數宜采用2~5,具體數值應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保護要求確定;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數。
條文說明
6.2.2 本條規定截流倍數的選取原則。
截流倍數的確定直接影響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取值應綜合考慮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與環境容量、城市級別、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據國外資料,英國截流倍數為5,德國為4,美國為1.5~5。我國的截流倍數選取與發達國家相比偏低,在實際運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數僅為0.5。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適當加大合流制系統的截流倍數,以加強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
6.2.2 合流制排水系統截流倍數宜采用2~5,具體數值應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保護要求確定;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數。
條文說明
截流倍數的確定直接影響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取值應綜合考慮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與環境容量、城市級別、人口密度及降雨量等因素。根據國外資料,英國截流倍數為5,德國為4,美國為1.5~5。我國的截流倍數選取與發達國家相比偏低,在實際運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數僅為0.5。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適當加大合流制系統的截流倍數,以加強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
6.3 合流泵站
6.3 合流泵站
6.3.1 合流泵站的規模應按規劃遠期的合流水量確定。
6.3.2 合流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可按表5.4.2的規定取值。
條文說明
6.3.2 本條是關于合流泵站規劃用地指標的規定。
合流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參考雨水泵站的指標加以確定,宜根據其規模選取:規模大時偏下限取值,規模小時偏上限取值。
6.3.2 合流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可按表5.4.2的規定取值。
條文說明
合流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參考雨水泵站的指標加以確定,宜根據其規模選取:規模大時偏下限取值,規模小時偏上限取值。
6.4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
6.4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
6.4.1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按規劃遠期的合流水量確定。
6.4.2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宜參照表4.4.3的指標值計算,并考慮截流雨水量的調蓄空間用地需求綜合確定。
條文說明
6.4.2 本條規定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方法。
用地指標表4.4.3條及其條文說明,對分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指標進行了詳細說明,是在調研分析近十年全國范圍內101座污水處理廠占地實際數據的基礎上,統計分析得出了表4.4.3的相關數據,這里只是污水處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標,沒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條款要求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除按分流制污水處理廠的用地指標進行選取計算外,還應加上相應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積。
6.4.2 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宜參照表4.4.3的指標值計算,并考慮截流雨水量的調蓄空間用地需求綜合確定。
條文說明
用地指標表4.4.3條及其條文說明,對分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指標進行了詳細說明,是在調研分析近十年全國范圍內101座污水處理廠占地實際數據的基礎上,統計分析得出了表4.4.3的相關數據,這里只是污水處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標,沒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條款要求合流制污水處理廠的規劃用地面積除按分流制污水處理廠的用地指標進行選取計算外,還應加上相應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積。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 合流制區域應優先通過源頭減排系統的構建,減少進入合流制管道的徑流量,降低合流制溢流總量和溢流頻次。
6.5.2 合流制排水系統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調蓄后就地處理或送至污水廠處理等方式,處理達標后利用或排放。就地處理應結合空間條件選擇旋流分離、人工濕地等處理措施。
6.5.3 合流制排水系統調蓄設施宜結合泵站設置,在系統中段或末端布置,應根據用地條件、管網布局、污水處理廠位置和環境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6.5.4 合流制排水系統調蓄設施的規模,應根據當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質、管道截流能力、匯水面積、場地空間條件和排放水體的水質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計算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的規定執行,占地面積應根據調蓄池的調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確定。
條文說明
6.5.1 本條規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則和目標。
6.5.2 本條規定合流制系統溢流污染的控制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統溢流污染(Combined Sewer Overflows,CSOs)是造成我國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合流制污水溢流是指隨著降雨量的增加,雨水徑流相應增加,當流量超過截流干管的輸送能力時,部分雨污混合水經過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納水體。
合流制溢流污水的處理方式有調蓄后就地處理和送至污水廠集中處理等方式。對溢流的合流污水就地處理可以在短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去除可沉淀固體、漂浮物、細菌等污染物,經濟實用且效果明顯。合流制溢流污水送至污水廠集中處理,是利用非雨天污水廠的空余處理能力,不影響規劃中污水廠規模的確定。
合流制調蓄池是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一項關鍵技術,目前已被多個國家采用。上海市在蘇州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針對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問題,采取了提高截流倍數、建設地下調蓄池和優化運行調度管理等對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6.5.3 本條說明了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設置的位置。
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的規劃應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觀水池等設施建設調蓄池,以降低建設費用,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調蓄池按照在排水系統中的位置不同,可分為末端調蓄池和中間調蓄池。末端調蓄池位于排水系統的末端,主要用于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如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成都北路調蓄池。中間調蓄池位于排水系統的起端或中間位置,可用于削減洪峰流量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6.5.4 本條是關于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規模的規定。
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用于控制溢流污染時,調蓄容量應分析當地氣候特征、排水體制、匯水面積、服務人口和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流量、稀釋與自凈能力,對當地降雨特性參數進行統計分析,加以確定。
德國、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將雨水調蓄池作為合流制排水系統溢流污染控制的主要措施。德國設計規范《合流污水箱涵暴雨削減裝置指針》ATV A128中以合流制排水系統排入水體負荷不大于分流制排水系統為目標,根據降雨量、地面徑流污染負荷、旱流污水濃度等參數確定雨水調蓄池容積。
6.5.2 合流制排水系統的溢流污水,可采用調蓄后就地處理或送至污水廠處理等方式,處理達標后利用或排放。就地處理應結合空間條件選擇旋流分離、人工濕地等處理措施。
6.5.3 合流制排水系統調蓄設施宜結合泵站設置,在系統中段或末端布置,應根據用地條件、管網布局、污水處理廠位置和環境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6.5.4 合流制排水系統調蓄設施的規模,應根據當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質、管道截流能力、匯水面積、場地空間條件和排放水體的水質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計算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的規定執行,占地面積應根據調蓄池的調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確定。
條文說明
6.5.2 本條規定合流制系統溢流污染的控制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統溢流污染(Combined Sewer Overflows,CSOs)是造成我國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合流制污水溢流是指隨著降雨量的增加,雨水徑流相應增加,當流量超過截流干管的輸送能力時,部分雨污混合水經過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納水體。
合流制溢流污水的處理方式有調蓄后就地處理和送至污水廠集中處理等方式。對溢流的合流污水就地處理可以在短時間內最大限度地去除可沉淀固體、漂浮物、細菌等污染物,經濟實用且效果明顯。合流制溢流污水送至污水廠集中處理,是利用非雨天污水廠的空余處理能力,不影響規劃中污水廠規模的確定。
合流制調蓄池是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一項關鍵技術,目前已被多個國家采用。上海市在蘇州河水環境綜合整治過程中,針對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問題,采取了提高截流倍數、建設地下調蓄池和優化運行調度管理等對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6.5.3 本條說明了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設置的位置。
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的規劃應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觀水池等設施建設調蓄池,以降低建設費用,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調蓄池按照在排水系統中的位置不同,可分為末端調蓄池和中間調蓄池。末端調蓄池位于排水系統的末端,主要用于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如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成都北路調蓄池。中間調蓄池位于排水系統的起端或中間位置,可用于削減洪峰流量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6.5.4 本條是關于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規模的規定。
合流制系統調蓄設施用于控制溢流污染時,調蓄容量應分析當地氣候特征、排水體制、匯水面積、服務人口和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流量、稀釋與自凈能力,對當地降雨特性參數進行統計分析,加以確定。
德國、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將雨水調蓄池作為合流制排水系統溢流污染控制的主要措施。德國設計規范《合流污水箱涵暴雨削減裝置指針》ATV A128中以合流制排水系統排入水體負荷不大于分流制排水系統為目標,根據降雨量、地面徑流污染負荷、旱流污水濃度等參數確定雨水調蓄池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