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雨水系統
5.1 排水分區與系統布局
5.2 雨水量
5.3 城市防澇空間
5.4 雨水泵站
5.5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
5.1 排水分區與系統布局
5.1.1 雨水的排水分區應根據城市水脈格局、地勢、用地布局,結合道路交通、豎向規劃及城市雨水受納水體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則確定,宜與河流、湖泊、溝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區相一致。
5.1.2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應設獨立的雨水排水分區,嚴禁分區之外的雨水匯入,并應保證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區排入已建雨水系統的設計雨水量,不應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5.1.4 源頭減排系統應遵循源頭、分散的原則構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擬自然的優先序進行選擇。
5.1.5 雨水排放系統應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則,結合地形地勢、道路與場地豎向等進行布局。
5.1.6 城市總體規劃應充分考慮防澇系統蓄排能力的平衡關系,統籌規劃,防澇系統應以河、湖、溝、渠、洼地、集雨型綠地和生態用地等地表空間為基礎,結合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和生態安全格局進行系統構建。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應落實具有防澇功能的防澇系統用地需求。
條文說明
5.1.1 本條規定了雨水排水分區確定的基本原則。
天然流域匯水分區的較大改變可能會導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顯著增加而產生洪澇災害,也可能會導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長期減少而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因此,為減輕對各流域自然水文條件的影響,降低工程造價,規劃雨水分區宜與天然流域匯水分區保持一致。
5.1.2 本條是關于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區雨水排水分區的規定。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難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設置泵站、調蓄設施等應對強降雨。為減少泵站等設施的規模,降低建設、運行及維護成本,應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則合理進行豎向設計及排水分區劃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區之外的雨水徑流進入這些低洼地區。
在合理劃分排水分區的基礎上,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均應構建獨立的排水系統。出水口應設置于適宜的受納水體,防止排水不暢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這些區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僅會頻繁嚴重影響城市的正常運轉,而且往往還會直接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而將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
5.1.3 本條是關于新建雨水系統與已建雨水系統關系的規定。
城市建設往往會導致雨水徑流量的增加。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如果不對城市新建區排入已建雨水系統的雨水量進行合理控制,就會不斷加大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壓力,增加城市內澇風險。因此,應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能力作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區域增加的設計雨水量不會導致已建雨水系統排水能力不足為限制條件,來考慮新建雨水系統與已建雨水系統的銜接。對于雨水排放系統,應據此確定新建區中可接入已建系統的最大規模,超出部分應另行考慮排水出路;對于防澇系統,應據此確定新建區中可排入已建系統的最大設計流量,超出部分應合理布置調蓄空間進行調蓄。
5.1.2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應設獨立的雨水排水分區,嚴禁分區之外的雨水匯入,并應保證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區排入已建雨水系統的設計雨水量,不應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5.1.4 源頭減排系統應遵循源頭、分散的原則構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擬自然的優先序進行選擇。
5.1.5 雨水排放系統應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則,結合地形地勢、道路與場地豎向等進行布局。
5.1.6 城市總體規劃應充分考慮防澇系統蓄排能力的平衡關系,統籌規劃,防澇系統應以河、湖、溝、渠、洼地、集雨型綠地和生態用地等地表空間為基礎,結合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和生態安全格局進行系統構建。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應落實具有防澇功能的防澇系統用地需求。
條文說明
天然流域匯水分區的較大改變可能會導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顯著增加而產生洪澇災害,也可能會導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長期減少而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因此,為減輕對各流域自然水文條件的影響,降低工程造價,規劃雨水分區宜與天然流域匯水分區保持一致。
5.1.2 本條是關于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區雨水排水分區的規定。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難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設置泵站、調蓄設施等應對強降雨。為減少泵站等設施的規模,降低建設、運行及維護成本,應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則合理進行豎向設計及排水分區劃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區之外的雨水徑流進入這些低洼地區。
在合理劃分排水分區的基礎上,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均應構建獨立的排水系統。出水口應設置于適宜的受納水體,防止排水不暢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體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塹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這些區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僅會頻繁嚴重影響城市的正常運轉,而且往往還會直接威脅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而將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
5.1.3 本條是關于新建雨水系統與已建雨水系統關系的規定。
城市建設往往會導致雨水徑流量的增加。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如果不對城市新建區排入已建雨水系統的雨水量進行合理控制,就會不斷加大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壓力,增加城市內澇風險。因此,應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統的排水能力作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區域增加的設計雨水量不會導致已建雨水系統排水能力不足為限制條件,來考慮新建雨水系統與已建雨水系統的銜接。對于雨水排放系統,應據此確定新建區中可接入已建系統的最大規模,超出部分應另行考慮排水出路;對于防澇系統,應據此確定新建區中可排入已建系統的最大設計流量,超出部分應合理布置調蓄空間進行調蓄。
5.2 雨水量
5.2 雨水量
5.2.1 城市總體規劃應按氣候分區、水文特征、地質條件等確定徑流總量控制目標;專項規劃應將城市的徑流總量控制目標進行分解和落實。
5.2.2 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時,宜采用當地設計暴雨雨型。設計降雨歷時應根據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統的匯水面積、匯流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統宜采用短歷時降雨,防澇系統宜采用不同歷時的降雨。
5.2.3 設計暴雨強度,應按當地設計暴雨強度公式計算,計算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的規定執行。暴雨強度公式應適時進行修訂。
5.2.4 綜合徑流系數可按表5.2.4的規定取值。城市開發建設應采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降低綜合徑流系數。
5.2.6 雨水設計流量應采用數學模型法進行校核,并同步確定相應的徑流量、不同設計重現期的淹沒范圍、水流深度及持續時間等。當匯水面積不超過2k㎡時,雨水設計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計算。
式中:Q——雨水設計流量(L/s);
q——設計暴雨強度[L/(s·h㎡)];
ψ——綜合徑流系數;
F——匯水面積(h㎡)。
在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復核管道規模時,宜采用當地設計暴雨雨型。設計降雨歷時應根據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統的匯水面積、匯流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統宜采用短歷時降雨,防澇系統宜采用不同歷時的降雨進行校核。
5.2.3 本條是關于暴雨強度公式的規定。
為應對氣候變化,規定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新的降雨資料對設計暴雨強度公式進行適時修訂。對無當地暴雨強度公式的城市,可參考《中國氣候區劃圖》及當地氣象條件選取周邊較近城市(地區)的暴雨強度公式。
5.2.4 本條規定了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
城市建筑稀疏區是指公園、綠地等用地,城市建筑密集區是指城市中心區等建筑密度高的區域,城市建筑較密集區是指上述兩類區域以外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
綜合徑流系數應考慮城市規劃用地的下墊面情況,如不透水下墊面的比例、土壤滲透能力以及地下水埋深等的影響。相同條件下,不透水下墊面比例高的場地,其綜合徑流系數取值應高于不透水下墊面比例低的場地;土壤滲透能力弱的場地,其綜合徑流系數取值應高于土壤滲透能力強的場地。
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場地的綜合徑流系數,對雨水進行源頭削峰、減量、降污。隨著海綿城市建設的逐漸推進,低影響開發模式正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實施,規劃審批環節也將逐步完善。因此,在確定雨水管道及設施規模時,考慮源頭減排系統對徑流系數取值的影響,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采用表5.2.4的數值,對于沒有采用低影響理念進行建設的城市或區域,市政管道設計徑流系數可取上限值或按實際情況取值。
防澇系統的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高于雨水排放系統,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
1 防澇系統的設計重現期高于雨水排放系統,滲透、蒸發、植被截留等對其設計徑流量的削減程度相對較低。
2 雨水的滲透、蒸發與植被截留作用隨著降雨歷時的延長而逐漸減弱,設計降雨峰值出現時,上述作用會大大降低,甚至已不明顯。
防澇系統的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是在雨水排放系統綜合徑流系數取值范圍的基礎上,參考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城市排水手冊》(2007年第二版)中所列的綜合徑流系數重現期修正參數確定的,相關參數見表2。
5.2.5 本條規定了雨水系統設計重現期的取值依據。
本次修訂在設計重現期的取值規定中增加了匯水面積及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設計重現期,重現期的選擇應考慮雨水管渠的系統性;主干系統的設計重現期應按總收水面積進行復核等內容,目的是強調雨水管渠設計的系統性,及主干系統的重要作用。對設計重現期的具體取值建議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是避免兩個規范出現的數值不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設計重現期的取值應從城市的視角出發,對于新建區域,應預測不同降雨重現期的防澇用地需求,并結合城市長遠的發展規模,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城市適宜的防澇系統設計重現期規劃標準。既有建成區由于受城市豎向及用地空間的限制,城市防澇系統的構建已難以在地面上全部實現,不得不依賴或主要依賴于地下空間,這需要昂貴的建設、維護和運行成本。以這樣的方式將既有建成區的排水安全防御能力普遍提到一個較高的水平,我國各城市在經濟上目前都是很難支撐的。因此,既有建成區防澇系統的建設,需要根據積水可能造成的后果,經成本效益分析后確定其合適的標準。
5.2.6 本條是關于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方法的規定。
本次規范修編提出采用數學模型法進行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意在推動我國基礎設施基礎數據及降雨資料的積累和技術進步。數學模型法是基于流域產匯流機制或水文過程線的一種計算方法。它能夠模擬降雨及產匯流過程,直觀、快速地對城市內澇災害風險進行量化分析,還能夠在城市雨水系統運營與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目前采用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設:降雨在整個匯水面積上的分布是均勻的;降雨強度在選定的降雨時段內均勻不變;匯水面積隨集流時間增長的速度為常數,因此,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適用于匯水面積較小的排水系統流量計算,當應用于較大面積的排水系統流量計算時,會產生一定誤差。隨著匯水面積的增加(匯水面積大于2k㎡),排水系統區域內往往存在地面滲透性能差異較大、降雨在時空上分布不均勻、管網匯流過程較為復雜等情況,發達國家已普遍采用數學模型模擬城市降雨及地表產匯流過程,模擬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的運行特征,分析城市排水管網的運行規律,以便對排水管網的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做出科學的決策。目前我國也有部分城市在規劃設計過程中采用此方法,逐步積累了一些經驗。當然,我國還有一些城市的基礎數據尚不支持綜合模擬,急需加強地下排水管網基礎數據庫的建立,并加強降雨資料的積累。
最早的排水管網模型是1971年在美國環保署(USEPA)的支持下,由梅特卡夫-埃迪公司(M&E)、美國水資源公司(WRE)和佛羅里達大學(UF)等聯合開發的SWMM模型(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曾在美國二十多個城市使用,解決當地排水流域的水量、水質問題,并且在加拿大、歐洲和澳大利亞也有廣泛應用,主要用于進行合流管道溢流的復雜水力分析,以及許多城市暴雨管理規劃和污染消減等工程,在我國也有很多應用實踐。隨后,各種城市排水模型相繼問世,包括美國的ILLUDAS模型(Illinois Urban Drainage Area Simulator)、美國陸軍工程兵團水文工程中心開發的STORM模型(Storage Treatment Overflow Runoff Model)、英國沃林福特水力研究公司(HR Wallingford)開發的Infoworks模型和丹麥水力研究所(DHI)開發的Mouse模型等。
5.2.2 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時,宜采用當地設計暴雨雨型。設計降雨歷時應根據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統的匯水面積、匯流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統宜采用短歷時降雨,防澇系統宜采用不同歷時的降雨。
5.2.3 設計暴雨強度,應按當地設計暴雨強度公式計算,計算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的規定執行。暴雨強度公式應適時進行修訂。
5.2.4 綜合徑流系數可按表5.2.4的規定取值。城市開發建設應采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降低綜合徑流系數。
表5.2.4 綜合徑流系數

5.2.5 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地形特點、氣候條件、匯水面積、匯水分區的用地性質(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橋區、廣場、居住區)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設計重現期,重現期的選擇應考慮雨水管渠的系統性;主干系統的設計重現期應按總匯水面積進行復核。設計重現期取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關于雨水管渠、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相關規定執行。
5.2.6 雨水設計流量應采用數學模型法進行校核,并同步確定相應的徑流量、不同設計重現期的淹沒范圍、水流深度及持續時間等。當匯水面積不超過2k㎡時,雨水設計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計算。

q——設計暴雨強度[L/(s·h㎡)];
ψ——綜合徑流系數;
F——匯水面積(h㎡)。
條文說明
5.2.2 本條是關于設計降雨歷時的確定原則。在采用數學模型法計算復核管道規模時,宜采用當地設計暴雨雨型。設計降雨歷時應根據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統的匯水面積、匯流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統宜采用短歷時降雨,防澇系統宜采用不同歷時的降雨進行校核。
5.2.3 本條是關于暴雨強度公式的規定。
為應對氣候變化,規定地方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根據新的降雨資料對設計暴雨強度公式進行適時修訂。對無當地暴雨強度公式的城市,可參考《中國氣候區劃圖》及當地氣象條件選取周邊較近城市(地區)的暴雨強度公式。
5.2.4 本條規定了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
城市建筑稀疏區是指公園、綠地等用地,城市建筑密集區是指城市中心區等建筑密度高的區域,城市建筑較密集區是指上述兩類區域以外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
綜合徑流系數應考慮城市規劃用地的下墊面情況,如不透水下墊面的比例、土壤滲透能力以及地下水埋深等的影響。相同條件下,不透水下墊面比例高的場地,其綜合徑流系數取值應高于不透水下墊面比例低的場地;土壤滲透能力弱的場地,其綜合徑流系數取值應高于土壤滲透能力強的場地。
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場地的綜合徑流系數,對雨水進行源頭削峰、減量、降污。隨著海綿城市建設的逐漸推進,低影響開發模式正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實施,規劃審批環節也將逐步完善。因此,在確定雨水管道及設施規模時,考慮源頭減排系統對徑流系數取值的影響,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采用表5.2.4的數值,對于沒有采用低影響理念進行建設的城市或區域,市政管道設計徑流系數可取上限值或按實際情況取值。
防澇系統的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高于雨水排放系統,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
1 防澇系統的設計重現期高于雨水排放系統,滲透、蒸發、植被截留等對其設計徑流量的削減程度相對較低。
2 雨水的滲透、蒸發與植被截留作用隨著降雨歷時的延長而逐漸減弱,設計降雨峰值出現時,上述作用會大大降低,甚至已不明顯。
防澇系統的綜合徑流系數的取值范圍,是在雨水排放系統綜合徑流系數取值范圍的基礎上,參考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城市排水手冊》(2007年第二版)中所列的綜合徑流系數重現期修正參數確定的,相關參數見表2。
表2 《昆士蘭州城市排水手冊》中的綜合徑流系數重現期修正參數

注:根據《澳大利亞降雨與徑流》(1998)的建議,城區內修正后的綜合徑流系數超過1.00時,直接取1.00。
5.2.5 本條規定了雨水系統設計重現期的取值依據。
本次修訂在設計重現期的取值規定中增加了匯水面積及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不同設計重現期,重現期的選擇應考慮雨水管渠的系統性;主干系統的設計重現期應按總收水面積進行復核等內容,目的是強調雨水管渠設計的系統性,及主干系統的重要作用。對設計重現期的具體取值建議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是避免兩個規范出現的數值不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設計重現期的取值應從城市的視角出發,對于新建區域,應預測不同降雨重現期的防澇用地需求,并結合城市長遠的發展規模,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城市適宜的防澇系統設計重現期規劃標準。既有建成區由于受城市豎向及用地空間的限制,城市防澇系統的構建已難以在地面上全部實現,不得不依賴或主要依賴于地下空間,這需要昂貴的建設、維護和運行成本。以這樣的方式將既有建成區的排水安全防御能力普遍提到一個較高的水平,我國各城市在經濟上目前都是很難支撐的。因此,既有建成區防澇系統的建設,需要根據積水可能造成的后果,經成本效益分析后確定其合適的標準。
5.2.6 本條是關于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方法的規定。
本次規范修編提出采用數學模型法進行雨水設計流量計算,意在推動我國基礎設施基礎數據及降雨資料的積累和技術進步。數學模型法是基于流域產匯流機制或水文過程線的一種計算方法。它能夠模擬降雨及產匯流過程,直觀、快速地對城市內澇災害風險進行量化分析,還能夠在城市雨水系統運營與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目前采用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計算雨水設計流量。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設:降雨在整個匯水面積上的分布是均勻的;降雨強度在選定的降雨時段內均勻不變;匯水面積隨集流時間增長的速度為常數,因此,恒定均勻流推理公式適用于匯水面積較小的排水系統流量計算,當應用于較大面積的排水系統流量計算時,會產生一定誤差。隨著匯水面積的增加(匯水面積大于2k㎡),排水系統區域內往往存在地面滲透性能差異較大、降雨在時空上分布不均勻、管網匯流過程較為復雜等情況,發達國家已普遍采用數學模型模擬城市降雨及地表產匯流過程,模擬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的運行特征,分析城市排水管網的運行規律,以便對排水管網的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做出科學的決策。目前我國也有部分城市在規劃設計過程中采用此方法,逐步積累了一些經驗。當然,我國還有一些城市的基礎數據尚不支持綜合模擬,急需加強地下排水管網基礎數據庫的建立,并加強降雨資料的積累。
最早的排水管網模型是1971年在美國環保署(USEPA)的支持下,由梅特卡夫-埃迪公司(M&E)、美國水資源公司(WRE)和佛羅里達大學(UF)等聯合開發的SWMM模型(Storm Water Management Model)。SWMM曾在美國二十多個城市使用,解決當地排水流域的水量、水質問題,并且在加拿大、歐洲和澳大利亞也有廣泛應用,主要用于進行合流管道溢流的復雜水力分析,以及許多城市暴雨管理規劃和污染消減等工程,在我國也有很多應用實踐。隨后,各種城市排水模型相繼問世,包括美國的ILLUDAS模型(Illinois Urban Drainage Area Simulator)、美國陸軍工程兵團水文工程中心開發的STORM模型(Storage Treatment Overflow Runoff Model)、英國沃林福特水力研究公司(HR Wallingford)開發的Infoworks模型和丹麥水力研究所(DHI)開發的Mouse模型等。
5.3 城市防澇空間
5.3 城市防澇空間
5.3.1 城市新建區域,防澇調蓄設施宜采用地面形式布置。建成區的防澇調蓄設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結合的形式布置。
5.3.2 具有防澇功能的用地宜進行多用途綜合利用,但不得影響防澇功能。
5.3.3 城市防澇空間規模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澇調蓄設施(用地)的規模,應按照建設用地外排雨水設計流量不大于開發建設前或規定值的要求,根據設計降雨過程變化曲線和設計出水流量變化曲線經模擬計算確定。
2 城市防澇空間應按路面允許水深限定值進行推算。道路路面橫向最低點允許水深不超過30cm,且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的路面水深不超過15cm。
條文說明
5.3.1 本條是對防澇調蓄設施形式的原則性規定。
地面式防澇調蓄設施和地下式防澇調蓄設施相比,在公共安全、排水安全保障和綜合效益等方面都有相當的優勢。因此,要求在城市新建區,首先采用地面的形式,保證調蓄空間的用地需求。但是,對于城市的既有建成區,在徑流匯集的低洼地帶不一定能有足夠的地面調蓄空間,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調蓄空間的建設形式,可采取地下或地下地上相結合的方式解決防澇設計重現期內的積水。防澇調蓄空間的布局應根據城市的用地條件以優先地面的原則確定。
5.3.2 本條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綜合利用的規定。
保證城市防澇空間功能的正常發揮,是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的根本保證。城市防澇用地的大部分空間,是為了應對出現頻率較小的強降雨而預留的,其空間使用具有偶然性和臨時性的特點。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城市防澇空間用地建設臨時性綠地、運動場地等(行洪通道除外),也可以利用處于低洼地帶的綠地、開放式運動場地、學校操場等臨時存放雨水,錯峰排放,形成多用途綜合利用效果。但必須說明的是城市防澇用地的首要功能是防澇,在其中的任何建設行為,都不能妨礙其防澇功能的正常發揮。
5.3.3 本條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規模計算的規定。
1 本款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蓄排能力協調確定的原則性規定。
防澇調蓄設施的設置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向下游排放的峰值流量過大而導致洪澇災害風險的提高。按照開發建設前后外排設計流量不增加的原則確定調蓄設施的規模,基本可以將流域內因上游的城市化發展而對下游排水系統產生的影響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確定防澇用地空間的規模時,應首先考慮下游地區行泄通道的承受能力,確定外排雨水設計流量,再確定超標雨水行泄通道的通行量,同時確定防澇調蓄設施的規模,二者相互協調,共同達到相應設計重現期的防御能力。由于防澇調蓄空間的使用具有偶然性和臨時性,其有效調蓄容積的設計排空時間,可依據不同季節不同城市的降雨特征、水資源條件和排澇具體要求等確定,一般可采用24h~72h的區間值。
2 本款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用地計算的邊界條件。
本款對于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允許深度的限制性規定,是城市防澇空間布局的量化推算依據:在發生防澇系統設計標準所對應的降雨時,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深度超出相應限值的地點,應布置城市防澇用地空間或設施。
在降雨強度超出雨水管渠應對能力時,雨水徑流已經不能及時由雨水排放系統排除,剩余水流會沿著路面或低地向下游不斷匯集,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及公眾安全的威脅也不斷增加。為將上述影響和威脅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在發生防澇系統設計標準所對應的降雨時,應對道路路面水流的最大水深加以控制。本條標準引自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城市排水和洪水控制區的《城市雨水排水標準手冊》(2008年4月修訂),考慮到我國城市開發建設強度一般都比美國丹佛等城市的開發強度高,道路兩側的場地標高暫時沒有相應規范限定,出于安全考慮,同時,也是為了協調與《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相關規定的關系,增加了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的路面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的要求。
5.3.2 具有防澇功能的用地宜進行多用途綜合利用,但不得影響防澇功能。
5.3.3 城市防澇空間規模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澇調蓄設施(用地)的規模,應按照建設用地外排雨水設計流量不大于開發建設前或規定值的要求,根據設計降雨過程變化曲線和設計出水流量變化曲線經模擬計算確定。
2 城市防澇空間應按路面允許水深限定值進行推算。道路路面橫向最低點允許水深不超過30cm,且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的路面水深不超過15cm。
條文說明
地面式防澇調蓄設施和地下式防澇調蓄設施相比,在公共安全、排水安全保障和綜合效益等方面都有相當的優勢。因此,要求在城市新建區,首先采用地面的形式,保證調蓄空間的用地需求。但是,對于城市的既有建成區,在徑流匯集的低洼地帶不一定能有足夠的地面調蓄空間,需要因地制宜地確定調蓄空間的建設形式,可采取地下或地下地上相結合的方式解決防澇設計重現期內的積水。防澇調蓄空間的布局應根據城市的用地條件以優先地面的原則確定。
5.3.2 本條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綜合利用的規定。
保證城市防澇空間功能的正常發揮,是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的根本保證。城市防澇用地的大部分空間,是為了應對出現頻率較小的強降雨而預留的,其空間使用具有偶然性和臨時性的特點。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城市防澇空間用地建設臨時性綠地、運動場地等(行洪通道除外),也可以利用處于低洼地帶的綠地、開放式運動場地、學校操場等臨時存放雨水,錯峰排放,形成多用途綜合利用效果。但必須說明的是城市防澇用地的首要功能是防澇,在其中的任何建設行為,都不能妨礙其防澇功能的正常發揮。
5.3.3 本條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規模計算的規定。
1 本款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蓄排能力協調確定的原則性規定。
防澇調蓄設施的設置目的,主要是為了避免向下游排放的峰值流量過大而導致洪澇災害風險的提高。按照開發建設前后外排設計流量不增加的原則確定調蓄設施的規模,基本可以將流域內因上游的城市化發展而對下游排水系統產生的影響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確定防澇用地空間的規模時,應首先考慮下游地區行泄通道的承受能力,確定外排雨水設計流量,再確定超標雨水行泄通道的通行量,同時確定防澇調蓄設施的規模,二者相互協調,共同達到相應設計重現期的防御能力。由于防澇調蓄空間的使用具有偶然性和臨時性,其有效調蓄容積的設計排空時間,可依據不同季節不同城市的降雨特征、水資源條件和排澇具體要求等確定,一般可采用24h~72h的區間值。
2 本款是關于城市防澇空間用地計算的邊界條件。
本款對于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允許深度的限制性規定,是城市防澇空間布局的量化推算依據:在發生防澇系統設計標準所對應的降雨時,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深度超出相應限值的地點,應布置城市防澇用地空間或設施。
在降雨強度超出雨水管渠應對能力時,雨水徑流已經不能及時由雨水排放系統排除,剩余水流會沿著路面或低地向下游不斷匯集,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及公眾安全的威脅也不斷增加。為將上述影響和威脅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在發生防澇系統設計標準所對應的降雨時,應對道路路面水流的最大水深加以控制。本條標準引自美國科羅拉多州丹佛城市排水和洪水控制區的《城市雨水排水標準手冊》(2008年4月修訂),考慮到我國城市開發建設強度一般都比美國丹佛等城市的開發強度高,道路兩側的場地標高暫時沒有相應規范限定,出于安全考慮,同時,也是為了協調與《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相關規定的關系,增加了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的路面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的要求。
5.4 雨水泵站
5.4 雨水泵站
5.4.1 當雨水無法通過重力流方式排除時,應設置雨水泵站。
5.4.2 雨水泵站宜獨立設置,規模應按進水總管設計流量和泵站調蓄能力綜合確定,規劃用地指標宜按表5.4.2的規定取值。
條文說明
5.4.2 本條是關于雨水泵站設置及規劃用地指標的規定。
由于泵站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有一定的影響,故雨水泵站宜獨立設置。但對于一些與之相容較高的市政設施,例如污水泵站等,則可以考慮聯合設置,以便節約土地資源和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雨水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宜根據其規模選取:規模大時偏下限取值,規模小時偏上限取值。
5.4.2 雨水泵站宜獨立設置,規模應按進水總管設計流量和泵站調蓄能力綜合確定,規劃用地指標宜按表5.4.2的規定取值。
表5.4.2 雨水泵站規劃用地指標

注:有調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適當擴大。

條文說明
由于泵站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有一定的影響,故雨水泵站宜獨立設置。但對于一些與之相容較高的市政設施,例如污水泵站等,則可以考慮聯合設置,以便節約土地資源和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雨水泵站的規劃用地指標,宜根據其規模選取:規模大時偏下限取值,規模小時偏上限取值。
5.5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
5.5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
5.5.1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提出雨水徑流污染控制目標與原則,并應確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達到受納水體的環境保護要求。
5.5.2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應采取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結合的措施。處理處置設施的占地規模,應按規劃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質確定。
條文說明
5.5.2 本條規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關措施。
對于城市雨水徑流污染,應首先采用低影響開發的模式進行控制,通過蓄、滯、滲等生態處理方法,在場地源頭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過濾等功能,對污染物進行削減;必要時,還可在適當位置設置處理設施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使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染物達到允許排放的標準。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還沒有統一認識和相關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國標中取定值。有條件的城市,可針對城市特點,采用模型法確定,建議在地方標準中加以規定。
5.5.2 雨水徑流污染控制應采取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相結合的措施。處理處置設施的占地規模,應按規劃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質確定。
條文說明
對于城市雨水徑流污染,應首先采用低影響開發的模式進行控制,通過蓄、滯、滲等生態處理方法,在場地源頭利用植被、土壤的吸附和過濾等功能,對污染物進行削減;必要時,還可在適當位置設置處理設施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使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染物達到允許排放的標準。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還沒有統一認識和相關科研成果的支持,不宜在國標中取定值。有條件的城市,可針對城市特點,采用模型法確定,建議在地方標準中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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