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2016
1 總 則
1 總 則
1.0.1 為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符合充分利用城鎮污水資源、削減水污染負荷、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實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以景觀環境用水、工業用水水源、城市雜用水、綠地灌溉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為污水再生利用途徑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
1.0.3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 術 語
2.0.1 污水再生 wastewater reclamation
對污水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使水質達到利用要求的過程。
2.0.2 城鎮再生水廠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以達到一定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出水為水源,將其凈化處理,達到使用要求的水處理廠。
2.0.3 高效沉淀池 high-efficiency sedimentation tank
采用機械混凝、斜管(板)沉淀、污泥回流,并具有較高表面水力負荷的沉淀池。
2.0.4 介質過濾 media filtration
水流通過粒狀濾料、濾布、纖維束濾料以去除懸浮固體的過程。
2.0.5 濾布濾池 cloth media filter
利用一定孔徑的濾布過濾以去除懸浮固體的過濾裝置。
2.0.6 纖維束濾池 fiber bundle filter
采用纖維束濾料的過濾裝置,分為長纖維束濾池和短纖維束濾池。
2.0.7 連續過濾砂濾池 active dynasand filter
連續清洗濾料、連續過濾,可實現絮凝、澄清、過濾功能的上向流過濾裝置。
2.0.8 曝氣生物濾池 biological filter
在有氧或缺氧條件下,完成有機物氧化、硝化、反硝化及物理過濾的過濾裝置。
2.0.9 膜生物反應器 membrane bioreactor(MBR)
生物反應與膜過濾相結合,利用膜過濾替代常規重力沉淀與過濾的污水處理構筑物。
3 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給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近期設計年限宜采用5年~10年,遠期設計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應結合城鎮水資源綜合保護與開發,處理好城鎮供水水源建設與開發利用污水資源的關系、污水處理排放與再生利用的關系,使城鎮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戶。
3.0.4 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確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設規模、水質標準、處理工藝和輸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設計應以水質達標、水量穩定、標識明確、供水安全為目標。
3.0.6 再生水用戶可根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專項規劃并通過調查確定。
3.0.7 工程設計方案應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處理工藝設計宜通過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行經驗進行。
3.0.8 應根據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戶位置,合理選擇再生水廠廠址。
3.0.9 再生水廠選址在現有污水處理廠內時,應充分利用現有生產及附屬設施。再生水廠與污水處理廠合并建設時,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應統一規劃建設及配備。獨立建設的再生水廠應根據再生水的水質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合理設置附屬設施及附屬設備。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大于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構筑物設計應滿足抗震、抗浮、防滲、防腐、防凍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廠產生的污泥及濃縮廢液應進行處理處置。
3.0.12 再生水廠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衛生等設施。
3.0.13 應結合工程近期、遠期規劃,綜合確定輸配水管網的設計水量、水壓和水質保障措施。個別要求更高的用戶,可自行增建相應設施。
3.0.14 可能產生水錘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輸配水管線,應采取水錘防護措施。
3.0.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環狀管網。枝狀管道末端應設置排水閥(井),并應考慮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設施及運營管理措施應根據再生水用水途徑要求確定。
3.0.17 再生水廠供電系統設計應滿足用戶對供水可靠性要求,不宜低于二級負荷。
3.0.18 對用水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戶,應提出備用水源要求。
4 水源、水質和水量
4.1 水 源
4.1.1 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質應滿足再生水生產與供給的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應對后續再生利用過程產生危害。
4.1.2 以城鎮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其設計水質應根據污水收集區域現狀水質和預期水質變化情況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的有關規定。
4.1.3 以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再生水水源時,其設計水質可按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出水水質及原設計出水水質綜合分析確定。
4.1.4 再生水水源水宜通過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輸送,不得二次污染。
4.1.5 嚴禁以放射性廢水、重金屬及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污水作為再生水水源。
4.2 水 質
4.2.1 污水再生利用用途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 18919的有關規定,不同用水途徑的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水用作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的有關規定。
2 再生水用作工業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有關規定。當再生水作為冷卻用水、洗滌用水直接使用時,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的有關規定。當再生水作為鍋爐補給水時,應進行軟化、除鹽等處理。當再生水作為工藝與產品用水時,應通過試驗或根據相關行業水質指標,確定直接使用或補充處理后再用。
3 再生水用作城市雜用水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的有關規定。
4 再生水用作景觀環境用水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有關規定。
5 再生水用作地下水回灌用水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GB/T 19772的有關規定。
6 再生水用作綠地灌溉用水的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的有關規定。
4.2.2 當再生水同時用于多種用途時,水質可按最高水質標準要求確定或分質供水;也可按用水量最大用戶的水質標準要求確定。個別水質要求更高的用戶,可自行補充處理達到其水質要求。
4.3 設計水量
4.3.1 設計供水量應由再生水利用水量、管網漏損水量、未預見水量等組成。設計規模應按最高日供水量確定。
4.3.2 當水源為污水處理廠出水時,最大設計規模應為污水處理廠出水量扣除再生水廠各種不可回收的自用水量,且不宜超過污水處理廠規模的80%。
4.3.3 工業企業再生水用水量宜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對于已經建成投產的工業企業,宜通過用戶調查方法確定;對于建設期的工業企業,可依據其設計文件中的用水量確定;對于處在規劃階段的擬建企業,可按同類規模企業的再生水用水量情況確定。
4.3.4 農田灌溉用水量可按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用水量指標及灌溉面積確定。
4.3.5 景觀環境用水應按不同類別用水量確定。當無設計資料時,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量可按水體容量除以換水周期確定。
2 其他環境用水量可按維護生態環境平衡,滿足植被用水、水生生物用水等需要,加上非汛期最大月水面蒸發量和水體滲透量之和確定。
4.3.6 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可按2.0L/(m2·d)~3.0L/(m2·d)確定。
4.3.7 綠化澆灌用水定額應根據氣候條件、植物種類、土壤理化性狀、澆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確定。當無相關資料時,綠化澆灌用水可按1.0L/(m2·d)~3.0L/(m2·d)確定。
4.3.8 沖廁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有關規定確定。
4.3.9 其他用途的用水量可根據水量調查結果或按其他同類工程再生水用水量確定。
4.3.10 城鎮再生水配水管網的漏損水量宜按再生水利用水量的10%~12%確定。
4.3.11 未預見用水量可按再生水利用水量與配水管網的漏損水量之和的8%~12%確定。
4.3.12 再生水廠自用水量應按再生水廠生產工藝需要計算確定。
4.3.13 再生水廠供水的日變化系數和時變化系數,應根據用水途徑通過調研分析確定。
5 再生水廠
5.1 一般規定
5.1.1 再生水廠廠址、廠區總體布置、豎向設計等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有關規定。
5.1.2 污水二級處理與深度處理設施同時建設時,二級處理工藝設計應同時考慮處理出水的達標排放和再生水生產對水質凈化程度的要求,應強化氮、磷營養物處理程度,不宜在深度處理中專門脫氮,二級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有關規定。
5.1.3 深度處理工藝的選擇及主要構筑物的組成,應根據再生水水源的水質、水量和再生水用戶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條件下再生水廠的運行經驗,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1.4 深度處理工藝構筑物的設計水量應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廠自用水量確定。
5.1.5 選擇曝氣生物濾池或膜生物反應器時,應充分發揮其生物處理與過濾相結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處理應設置消毒設施。
5.1.7 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應少于2個(格),并應按并聯設計。當任一構筑物或設備進行檢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時,應能滿足供水要求。
5.1.8 供水泵站內工作泵不應少于2臺,并應設置備用泵。當供水量和水壓變化大時,供水泵站宜采用機組調速等調控措施。
5.1.9 再生水廠內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況外,其他自用水應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廠應設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設施。
5.1.11 化驗室設置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的有關規定執行。
5.1.12 水量調蓄構筑物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水廠的清水池有效容積應根據產水、供水和用水變化曲線、自用水量等確定,并應滿足消毒接觸時間的要求。當管網中無調節構筑物時,在缺乏資料情況下,可按再生水廠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確定。
2 當供水區域較大,且有合適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廠外建高位水池或調節水池泵站,其調節容積應根據用水區域供需情況確定。
3 再生水用于景觀環境用水、農田灌溉用水時,可利用當地水系(體)的調蓄功能。
5.2 工藝流程
5.2.1 在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基礎上升級改造時,可選擇增建深度處理設施的工藝流程,新建再生水廠時應統籌考慮污水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有機結合的工藝流程。
5.2.2 依據不同的再生水水源及供水水質要求,污水再生處理可采用下列工藝流程:
1 二級處理出水——介質過濾——消毒;
2 二級處理出水——微絮凝——介質過濾——消毒;
3 二級處理出水——混凝——沉淀(澄清、氣浮)——介質過濾——消毒;
4 二級處理出水——混凝——沉淀(澄清、氣浮)——膜分離——消毒;
5 污水——二級處理(或預處理)——曝氣生物濾池——消毒;
6 污水——預處理——膜生物反應器——消毒;
7 深度處理出水(或二級處理出水)——人工濕地——消毒。
5.2.3 當上述工藝流程尚不能滿足用戶水質要求時,可再增加一種或幾種其他深度處理單元,其他深度處理單元包括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高級氧化等。各單元的處理效率、出水水質宜通過試驗或按國內外已建成的工程實例確定。
5.3 混 凝
5.3.1 混凝劑和助凝劑品種選擇及其用量,應結合所選用的污水再生處理工藝流程,根據原水混凝沉淀試驗結果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再生水廠運行經驗,經綜合比較確定。混凝劑和助凝劑調配及投加方式,加藥間及藥劑倉庫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的有關規定。藥劑倉庫的固定儲備量可按最大投藥量的7d~15d用量確定。
5.3.2 投藥混合可采用機械混合、水力混合或其他混合方式。混合時間宜為30s~60s,投藥混合設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宜大于500s-1~1000s-1。
5.3.3 絮凝池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板絮凝池的絮凝時間應為20min~30min;起端廊道流速應為0.5m/s~0.6m/s,逐漸降至末端的0.2m/s~0.3m/s。
2 折板絮凝池的絮凝時間應為15min~25min;前段流速應為0.25m/s~0.35m/s,中段流速應為0.15m/s~0.25m/s,末段流速應為0.10m/s~0.15m/s。
3 柵條(網格)絮凝池的絮凝時間應為15min~25min;前段流速應為0.14m/s~0.12m/s,過柵(過網)流速應為0.30m/s~0.25m/s,中段流速應為0.14m/s~0.12m/s,過柵(過網)流速應為0.25m/s~0.22m/s,末段流速應為0.14m/s~0.10m/s,末段應安放柵條(網格)。
4 機械絮凝池的絮凝時間應為15min~25min;攪拌機的轉速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可調,槳板邊緣處的線速度應自第一級的0.5m/s逐漸降至末級的0.2m/s。絮凝池前端宜設除沫設施,后端宜設排泥設施。
5.4 沉淀(澄清、氣浮)
5.4.1 平流沉淀池停留時間應為2.0hm~4.0h,水平流速可采用4.0mm/s~12.0mm/s,池的長深比不宜小于10:1,長寬比不宜小于4:1,有效水深宜為3.0m~3.5m。可采用重力穿孔管排泥或機械排泥。
5.4.2 升流式斜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負荷應為4.0m3/(m2·h)~7.0m3/(m2·h),斜管長度宜為800mm~1000mm,傾角宜采用60°,上部清水區高度宜大于1.0m,底部配水區高度宜大于1.5m。側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負荷宜為5.0m3/(m2·h)~9.0m3/(m2·h),斜板板距宜采用50mm~100mm,單層斜板板長不宜大于1.0m,傾角宜采用60°。斜管(板)沉淀池可采用穿孔管排泥或機械排泥。
5.4.3 高效沉淀池表面水力負荷宜為10m3/(m2·h)~20m3/(m2·h);混合時間宜為0.5min~1.0min,絮凝時間宜為8min~15min,污泥回流量宜占進水量的3%~6%;斜管長宜采用1000mm~1500mm,傾角宜采用60°。
5.4.4 機械攪拌澄清池的表面水力負荷應為2.5m3/(m2·h)~3.0m3/(m2·h),水在池中的停留時間宜為1.5h~2.0h,機械攪拌內循環倍數宜為3倍~5倍,并宜設調整葉輪轉速和開啟度的裝置。
5.4.5 加壓溶氣氣浮池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觸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10mm/s~20mm/s,分離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1.5mm/s~2.0mm//s,分離室表面水力負荷宜為5.4m3/(m2·h)~7.2m3/(m2·h)。氣浮池的單格寬度不宜超過10m;池長不宜超過15m;有效水深宜采用2.0m~3.0m。
2 溶氣罐位置宜靠近氣浮池,溶氣壓力可采用0.2MPa~0.4MPa,溶氣水回流比為10%。
3 采用高效淺層氣浮的氣浮池水力負荷宜為5.0m3/(m2·h)~6.0m3/(m2·h),水深不宜小于0.6m,溶氣壓力可采用0.35MPa~0.40MPa,溶氣水回流比可采用15%~30%。
4 氣浮池應設置排泥、排渣設施。
5.5 化學除磷
5.5.1 化學除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選用前置沉淀工藝、同步沉淀工藝或后沉淀工藝。
2 藥劑可采用鐵鹽、鋁鹽或石灰。
3 采用鋁鹽或鐵鹽絮凝劑時,其投加量與污水中總磷的摩爾比宜通過試驗確定。當無試驗數據時,可采用1.5~3.0。
4 石灰作為絮凝劑時,宜投加鐵鹽助凝劑。石灰用量與鐵鹽用量宜通過試驗確定。
5.5.2 化學除磷工藝產生的化學污泥量宜通過試驗或參照類似工程運行數據確定,化學污泥宜與生物污泥一并處置。
5.5.3 化學除磷絮凝劑投加系統應滿足計量準確、耐腐蝕及不堵塞等要求。
5.6 介質過濾
5.6.1 石英砂濾料濾池、無煙煤和石英砂雙層濾料濾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濾池的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均勻級配石英砂濾料濾池(V型濾池),濾料有效粒徑(d10)宜為0.9mm~1.3mm,不均勻系數(K80)宜為1.4~1.6,厚度宜采用1000mm~1300mm。濾速宜為5m/h~8m/h。應設氣水沖洗和表面掃洗輔助系統,表面掃洗強度宜為2L/(m2·s)~3L/(m2·s);單獨氣沖強度宜為13L/(m2·s)~17L/(m2·s),歷時2min~4min;氣水聯合沖洗時氣沖強度宜為13L/(m2·s)~17L/(m2·s),水沖強度宜為2L/(m2·s)~3L/(m2·s),歷時3min~4min;單獨水沖強度宜為4L/(m2·s)~6L/(m2·s),歷時3min~4min。
3 無煙煤和石英砂雙層濾料濾池,無煙煤濾料有效粒徑(d10)宜為0.85mm,不均勻系數(K80)宜小于2.0,厚度宜采用300mm~400mm;石英砂濾料有效粒徑(d10)宜為0.55mm,厚度宜采用400mm~500mm;濾速宜為5m/h~10m/h。宜采用先氣沖洗后水沖洗方式,氣沖強度宜為15L/(m2·s)~20L/(m2·s),歷時1min~3min;水沖強度宜為6.5L/(m2·s)~10L/(m2·s),歷時5min~6min。
4 單層細砂濾料濾池,石英砂濾料有效粒徑(d10)宜為0.55mm,不均勻系數(K80)宜小于2.0,厚度宜采用700mm~1200mm,濾速宜為4m/h~6m/h。宜采用先氣沖洗后水沖洗方式,氣沖強度宜為15L/(m2·s)~20L/(m2·s),歷時1min~3min;水沖強度宜為8L/(m2·s)~10L/(m2·S),歷時5min~7min。
5 濾池的工作周期采宜用12h~36h。
6 濾池系統水頭損失宜采用2.0m~3.0m。
7 濾池宜設有沖洗濾池表面污垢和泡沫的沖洗水管。
8 濾池宜采取臨時陛加氯等措施。
5.6.2 濾布濾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濾池的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可采用聚酯編織針氈濾布或合成纖維絨毛濾布,最小孔徑宜為10μm,表面浸沒度宜為100%;濾盤直徑宜為0.9m~3.0m;濾速宜采用8m/h~10m/h或通過試驗確定;濾盤反洗轉速宜為0.5r/min~1.0r/min,反沖洗水量宜為處理水量的1.0%,反沖洗泵揚程宜為7m~15m。
3 沖洗前水頭損失宜為0.2m~0.4m。
4 濾池宜設斗形池底,可采用重力排泥。
5.6.3 長纖維束濾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濾料厚度宜為1.0m~1.2m,濾速宜為15m/h~20m/h。宜采用氣水反沖洗方式,氣沖強度宜為50L/(m2·s)~70L/(m2·s),水沖強度宜為7L/(m2·s)~9L/(m2·s);反洗周期宜為8h~24h。
3 水頭損失宜為1.5m~2.0m。
4 宜在濾池內設置纖維密度調節裝置。
5.6.4 短纖維束濾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濾料厚度宜為1.6m~1.8m,濾速宜為15m/h~20m/h。宜采用氣水反沖洗方式,氣沖強度宜為28L/(m2·s)~32L/(m2·s),水沖強度宜為5L/(m2·s)~6L/(m2·s),反洗周期宜為8h~24h。
3 水頭損失宜為2.0m~2.5m。
4 宜在濾池內設置濾料攔截裝置。
5.6.5 連續過濾砂濾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濾池的進水SS宜小于20mg/L。
2 濾池宜采用單層均質級配石英砂濾料,濾料厚度宜采用2000mm~2500mm,粒徑宜為0.8mm~1.2mm,不均勻系數宜小于1.5。濾速宜為8m/h~12m/h。連續氣提反沖洗,氣水比宜為1:5;反沖洗用水量宜為3%~7%。
3 濾池系統水頭損失宜采用0.5m~1.0m。
4 濾池前應設有雜質截留過濾器。
5 宜采取防止生物生長堵塞濾池的措施。
5.7 曝氣生物濾池
5.7.1 根據工藝需要,曝氣生物濾池可采用碳氧化曝氣生物濾池、硝化曝氣生物濾池或反硝化生物濾池的單級布置形式,也可采用組合串聯的多級布置形式。
5.7.2 曝氣生物濾池前宜設置精細格柵或沉淀池等預處理設施,精細格柵間隙應為1.0mm~2.0mm;濾池進水SS宜小于60mg/L。
5.7.3 重質濾料曝氣生物濾池宜選用天然火山巖濾料或人工燒結黏土陶粒,宜按單層均質濾料配置。重質濾料厚度宜為2.5m~4.5m,輕質濾料厚度宜為2.0m~4.0m。硝化、碳氧化濾池濾料粒徑宜為3mm~5mm,反硝化濾池宜為4mm~6mm。底部卵石墊層厚度宜為300mm~350mm,粒徑宜為8mm~32mm。重質濾料濾池單格面積不宜大于100m2。
5.7.4 碳氧化曝氣生物濾池及硝化曝氣生物濾池應設空氣供給系統,池內供氣可采用單孔膜曝氣器或穿孔管,供氣量應根據需氧量計算確定。曝氣風機和反沖洗風機出口處應設置放空裝置。曝氣生物濾池多格并聯運行時,供氧鼓風機應采取一對一或一對二布置形式。
5.7.5 曝氣生物濾池應采用氣水聯合反沖洗,按氣洗、氣水聯合洗、清水漂洗依次進行。氣洗時間宜為3min~5min;氣水聯合沖洗時間宜為4min~6min;單獨水漂洗時間宜為8min~10min。空氣沖洗強度宜為10L/(m2·s)~15L/(m2·s),水反洗強度宜為4L/(m2·s)~6L/(m2·s)。濾池的反沖洗周期宜為24h~72h。
5.7.6 濾池進出水液位差宜為1.8m~2.3m。
5.7.7 當出水總磷濃度達不到要求時,應輔以化學除磷。
5.7.8 當采用硝化、反硝化生物脫氮工藝時,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與總凱氏氮之比應大于4。當污水中碳源不足時可外加碳源。外加碳源投加量(以CODcr計)可按所需去除的硝態氮濃度的3倍~5倍計算。具備條件時,應選用利于生物降解的當地廉價碳源。
5.7.9 曝氣生物濾池的容積負荷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無試驗數據時,其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積負荷宜為3kg/(m3·d)~6kg/(m3·d),硝化容積負荷(以NH3—N計)宜為0.3kg/(m3·d)~0.8kg/(m3·d)。反硝化生物濾池容積負荷(以NO3—N計)宜為0.8kg/(m3·d)~4.0kg/(m3·d),濾速宜為6.0m3/(m2·h)~12.0m3/(m2·h),空床水力停留時間宜為20min~30min。
5.8 膜生物反應器
5.8.1 膜生物反應器類型應根據污水性質、濃度和水量選擇浸沒式或外置式。應設置膜在線清洗或離線清洗系統,并應根據膜的運行狀況確定清洗和反洗程序。
5.8.2 膜生物反應器前端應設置沉砂池及間隙不大于1mm的精細格柵或格網等預處理構筑物。當進水水質和水量變化時應設置調節設施;當進水中動植物油含量大于50mg/L、礦物油大于3mg/L時,應設置除油裝置。
5.8.3 膜組件可采用抽吸水泵負壓出水,也可利用靜水壓力自流出水,出水流量應穩定。膜和膜組件應耐污染和耐腐蝕,并應采取防凍、防風、防曬措施。膜組件與池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且頂部應位于正常運行時的最低水位以下400mm;膜組件下部曝氣管與池底凈距不應小于300mm。曝氣系統的風量應同時滿足生物處理需氧量和減緩膜組件污染的要求,并應保證布氣均勻。應合理設計池內水流循環通道。
5.8.4 浸沒式膜生物反應器的生物反應池污泥負荷、污泥濃度等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當無試驗數據時,污泥負荷宜采用0.05kgBOD5/(kgMLSS·d)~0.15kgBOD5/(kgMLSS·d);污泥濃度(MLSS)宜采用6g/L~8g/L,污泥齡宜大于15d;總水力停留時間宜為8h~15h,其中好氧段宜為5h~8h,缺氧段宜為2h~5h,厭氧段宜為1h~2h。
5.8.5 浸沒式膜生物反應器膜組件可采用簾式、柱式中空纖維膜或板框式平板膜;膜的孔徑宜為0.01μm~0.40μm。正常設計水溫20℃條件下,膜通量宜采用10L/(m2·h)~20L/(m2·h),膜總有效面積應增加10%~20%的富余量;跨膜壓差宜小于0.05MPa。生物反應池氣水比宜為4:1~10:1,膜池氣水比宜為7:1~15:1。
5.8.6 外置式膜生物反應器的生物反應池容積、水力停留時間、污泥負荷、曝氣系統等設計參數可按浸沒式反應池設計。
5.8.7 外置式膜生物反應器膜系統過濾方式宜為錯流式過濾,正常運行回收率宜為85%~90%,回流濃水宜為10%~15%,膜面流速宜為3m/s~5m/s,膜通量宜為30L/(m2·h)~80L/(m2·h)。膜組件可采用管式膜或中空纖維膜封裝組成管式膜,膜的孔徑宜為0.03μm~0.50μm,應設置反沖洗和化學清洗系統。管式膜的進水壓力宜為0.2MPa~0.4MPa,由中空纖維膜封裝的管式膜的進水壓力宜為0.1MPa~0.2MPa。膜池應設置至生物反應池好氧段的回流裝置,回流比宜為300%~600%。
5.9 人工濕地
5.9.1 采用人工濕地工藝提高再生水供水水質時,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按相似條件下人工濕地的運行經驗確定,無上述資料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 54的有關規定確定。
5.9.2 人工濕地選種的植物應根據不同地域及氣候條件確定。
5.9.3 宜就地取材選擇人工濕地基質填料,并按過濾和透水要求確定合適的級配。
5.9.4 應在人工濕地底部和側面進行防滲處理。
5.10 膜分離
5.10.1 污水再生處理采用微濾或超濾處理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水宜為污水二級處理出水,膜分離前應設置預處理設施,宜投加抑菌劑。
2 微濾膜孔徑宜選用0.1μm~0.2μm,超濾膜孔徑宜選用0.01μm~0.10μm。
3 微濾膜、超濾膜處理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工程的運行經驗確定。無試驗數據時,正常設計水溫20℃條件下,浸沒式膜處理工藝的膜通量宜采用30L/(m2·h)~45L/(m2·h),壓力式膜處理工藝的膜通量宜采用35L/(m2·h)~55L/(m2·h),跨膜壓差宜采用0.05MPa~0.06MPa,水回收率不應小于90%。
4 當膜分離系統設置自動氣水反沖系統時,宜用污水二級處理出水輔助表面沖洗。也可根據膜材料,采用其他沖洗措施。
5 膜分離系統應設置運行及膜完整性的在線自動測試與控制系統。應通過在線監測跨膜壓力、水質等運行參數,自動控制反沖洗和化學清洗。反沖洗水應回流至污水二級處理系統中進行處理;應妥善處理與處置化學清洗廢液。
6 當有除磷要求時,宜在膜分離系統前采取化學除磷措施,應使鋁鹽或鐵鹽絮凝劑充分與水融合反應,不得堵塞保安過濾器及污染濾膜。
5.10.2 當采用反滲透技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反滲透系統應采用超濾或微濾等預處理設施,并應配置保安過濾器、氧化性物質消除器、阻垢劑及非氧化性殺菌劑投加等裝置。
2 應根據水質要求選擇反滲透裝置組合形式。當采用一級兩段式組合工藝流程時,水回收率不宜小于70%,脫鹽率不宜小于95%,膜通量宜為10L/(m2·h)~22L/(m2·h),出水pH值應根據供水水質標準進行中和調整。
3 反滲透裝置的清洗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分段清洗或不分段清洗的方式。清洗系統中,微孔過濾器孔徑不宜大于5μm。
4 反滲透系統應設置止回閥、電動慢開閥等有效的高壓保護裝置,管路材質應耐腐蝕、易清垢;系統中應設置取樣閥門、流量控制閥門及不合格水排放閥門。
5 清洗廢液及濃縮液應進行處理與處置。
5.11 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
5.11.1 去除水中色度、嗅味及有毒有害及難降解有機物,可采用臭氧氧化技術,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臭氧投量宜大于3mg/L,接觸時間宜為5min~10min,接觸池應加蓋密封,并應設置呼吸閥及安全閥。
2 臭氧氧化系統中應設置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3 所有與臭氧氣體或溶解有臭氧的水體接觸的材料應耐臭氧腐蝕。
4 可根據當地情況采用不同氧源的發生器。氧源及臭氧發生裝置系統、臭氧接觸池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的有關規定。
5 臭氧氧化工藝中臭氧投加量較大或再生水規模較大時,臭氧尾氣的利用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確定。
5.11.2 選用活性炭吸附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觸時間、水力負荷與再生周期等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
2 應選擇具有吸附性能好、中孔發達、機械強度高、化學性能穩定、再生后性能恢復好等特點的活性炭。
3 活性炭使用周期,應以目標去除物接近超標時為再生的控制條件,并應定期取炭樣檢測。
4 無試驗資料時,活性炭吸附池的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空池接觸時間不宜小于10min;
2)炭層厚度宜為1.0m~2.5m;
3)濾速宜為7m/h~10m/h;
4)水頭損失宜為0.4m~1.0m。
5 活性炭吸附池經常性沖洗強度宜為11L/(m2·s)~13L/(m2·s),沖洗歷時宜為10min~15min,沖洗周期宜為3d~5d,沖洗膨脹率宜為15%~20%;除經常性沖洗外,還應定期采用大流量沖洗,沖洗強度宜為15L/(m2·s)~18L/(m2·s),沖洗歷時宜為8min~12min,沖洗膨脹率宜為25%~35%。為提高沖洗效果,可采用氣水聯合沖洗或增加表面沖洗方式。沖洗水可用濾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5.12 消 毒
5.12.1 再生水應進行消毒處理。消毒方法可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線消毒、臭氧消毒,也可采用紫外線與氯消毒或臭氧與氯消毒的組合方法。
5.12.2 消毒劑的設計投加量應根據試驗資料或類似運行經驗確定。無試驗數據時,常規氯投加量宜采用6mg/L~15mg/L,二氧化氯投加量宜采用4mg/L~10mg/L,與再生水的接觸時間不應小于30min,出廠水及管網末端水余氯含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紫外線消毒劑量宜采用24mJ/cm2~30mJ/cm2,接觸時間宜為5s~30s;臭氧消毒投加量宜采用8mg/L~15mg/L,接觸時間宜為10min~20min。
5.12.3 消毒設施和有關構筑物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有關規定。
6 輸配水
6.1 一般規定
6.1.1 再生水輸配水管道平面和豎向布置,應按城鎮相關專項規劃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的有關規定。
6.1.2 再生水管道水力計算、管道敷設及附屬設施設置的要求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的有關規定。
6.1.3 輸配水管道管材的選擇應根據水量、水壓、外部荷載、地質情況、施工維護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可采用塑料管、鋼管及球墨鑄鐵管等,采用鋼管及球墨鑄鐵管時應進行管道防腐。
6.1.4 管道不應穿過毒物污染及腐蝕性地段,不能避開時,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6.1.5 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豎向布置、管材性能、凍土深度、外部荷載、抗浮要求及與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露天管道應有調節伸縮設施及保證管道整體穩定的措施,嚴寒及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
6.1.6 再生水管道與建(構)筑物、鐵路以及其他工程管道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確定。
6.1.7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應按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確定。
6.1.8 當再生水管道敷設在給水管道上面時,除應滿足本規范附錄8規定的最小垂直凈距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口不應重疊;
2 再生水管道應加設套管;
3 套管內徑應大于再生水管道外徑100mm;
4 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端不得小于3m;
5 套管的兩端應采用防水材料封閉。
6.1.9 管道穿越河堤、鐵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級路面的設計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6.1.10 管道試驗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的有關規定。
6.1.11 管網供水區域較大、距離再生水廠較遠時,可設置管網運行管理站點。
6.2 輸配水管道
6.2.1 再生水輸水管道設計水量應根據用途、有無調蓄設施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污水處理廠至再生水廠的原水輸水干管設計流量應按再生水廠設計供水量加上自用水量確定。
2 對于向特定用戶供水的專用輸水干管,當用戶無調節設施時,設計流量應按用戶最高日最高時用水量確定;當用戶設置調節設施時,設計流量應按用戶用水曲線、調節設施容量等因素確定。
6.2.2 再生水配水管網應按最高日最高時供水量及設計水壓進行計算,并應按下列工況進行校核:
1 最不利管段發生故障時的事故用水量和設計水壓要求;
2 最大轉輸時流量和水壓的要求。
6.2.3 應根據再生水用水途徑,合理確定管網服務壓力。不同用戶的服務壓力要求差別大時,采用分壓供水方式宜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3 附屬設施
6.3.1 輸配水管道中宜設置閥門、排氣閥、泄水閥、測壓、測流等裝置。
6.3.2 再生水管道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干管上任意兩個相鄰閥門之間不宜超過3條配水管,且閥門設置間距宜為1km~2km。
2 主干管變徑處設置閥門時,宜設置在小口徑管道上。
3 干管與配水管的連接處,閥門宜在配水管起端設置。
4 輸配水管道的起點、終點、分叉點及穿越河道、鐵路、公路處,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設置閥門。
5 輸配水管道的閥門設置應方便事故檢修隔斷及放空排水的需要。
6.3.3 輸配水管道的隆起點及平直段每1000m應設置排氣閥。
6.3.4 輸配水管道低洼處及閥門間管段低處,宜根據工程的需要設置泄(排)水閥井。
6.3.5 再生水管道向景觀水體、循環冷卻水集水池等淹沒出流配水時,應設置防止倒流裝置。
7 安全防護和監測控制
7.1 安全防護
7.1.1 再生水廠與各用戶之間應設置通信系統。
7.1.2 再生水處理構筑物上面的通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地面應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統嚴禁與飲用水管道系統、自備水源供水系統連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龍頭處應配置“再生水不得飲用”的耐久標識。
7.1.5 再生水輸配水管網中所有組件和附屬設施的顯著位置應配置“再生水”耐久標識,再生水管道明裝時應采用識別色,并配置“再生水管道”耐久標識,埋地再生水管道應在管道上方設置耐久標志帶。
7.1.6 再生水調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嚴禁直接與下水道連通。
7.2 監測控制
7.2.1 再生水廠應設自動檢測與控制系統,輸配水管道宜設自動檢測與控制系統。
7.2.2 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統中的工業廢水接入口,宜設置水質監測點和控制閘門。
7.2.3 再生水廠進水口、出水口應設置水質、水量在線監測及預警系統。
7.2.4 加氯消毒設施必須設置漏氯監測報警和安全處置系統。
7.2.5 再生水廠主要處理單元應設置符合生產運行要求和監管部門規定的水質監測設備。
7.2.6 再生水廠進出水口與主要處理單元以及用戶用水點應設置水樣取樣裝置。
7.2.7 再生水廠出廠管道起端、配水管網中的特征點,以及各用戶進戶管道上宜設置測流、測壓裝置,并宜設置遙測、遙信、遙控系統。
附錄A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附錄A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表A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附錄B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
附錄B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
表B 再生水管道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m)
本規范用詞說明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
2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
3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
4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
5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
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類》GB/T 18919
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
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
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質》GB/T 19772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
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
1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
13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
14 《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 54
15 《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