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除鄉(鎮、街道)建成區以外的行政村集中農村居民點以及分散農村居民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500m3/d以下規模(不含500m3/d)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廁所和廚房排水等,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和其它附屬設施。
污水收集系統分為公共污水收集系統和戶內污水收集系統。公共污水收集系統收集農戶外排污水,輸送至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或城鎮污水管網的設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檢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戶內污水收集系統收集農戶戶內洗滌、洗浴、沖廁和廚房排水的設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糞池、接戶管和接戶井等。
污水處理系統是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包括預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等。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規劃引領、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長效運營”為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的總體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組織、監督、指導工作,并牽頭制(修)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落實農村生活污水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政策。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市(州)財政局健全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保障機制。
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農村廁所糞污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市(州)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和運維服務向有條件的村莊延伸覆蓋。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保障集中規模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地需求,并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納入村莊規劃。
第五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狀況的監督管理工作。鼓勵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縣(市、區)設施運維主管部門、運行維護管理模式及運維單位,籌措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建立設施運維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村級組織、農戶、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日常管理工作。督促運維單位做好污水處理系統日常運行、定期養護、應急維修和巡查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鄉村振興、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務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或運維主管部門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設施運行維護相關具體工作。
第十條 村級組織應按照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運維主管部門要求,配合運維單位開展設施運行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戶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管護意識,組織村民做好戶內污水收集系統和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引導、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有效收集處理。
村民應主動參與監督公共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自覺管理好戶內污水管網,檢查自家廁所水、廚房水、洗滌水等接入狀況,及時清掏化糞池和隔油池等,發現問題及時向村級組織和運維單位反映。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內容應包
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其它附屬設施的運行評估、日常巡檢、維修養護、水質水量監測、數據記錄、安全與應急管理等。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參見《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技術指南(試行)》。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布、規模、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對于規模較大、分布較集中、工藝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 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
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或村級組織、農戶自行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應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建立運維臺賬、養護、巡檢、應急維修、進出水質水量檢測、設施交付條件,運行維護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和出水水質監測的實際需要,合理統籌鄉村振興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相關領域專項資金,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運維資金多元籌措機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運行成本、農戶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社會參與、村級自籌、集體經濟貼補、群眾繳費的運維資金多元籌措機制。
第十八條 縣(市、區)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并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納入全省農村環境整治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應至少抽查1次本轄區內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對于發現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的,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提請市(州)人民政府通報批評或約談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和無改造價值設施處置情況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要上報至市生態環境部門,并抄送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要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屬地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和干部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委托第三方機構運行維護的,考核結果同步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