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壓濾污泥”的危害性作出精準評價
如何對“壓濾污泥”的危害性作出精準評價
重慶:發揮專業化辦案優勢成功辦理一起污染環境案
二○二二年五月,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檢察干警在小安溪現場查看傾倒物。 本報通訊員張培森攝
一家電池材料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急需處置,經層層外包,固體廢物被跨省非法傾倒在重慶市合川區,造成環境損失近千萬元。為依法打擊犯罪、及時修復環境,重慶市檢察機關發揮專業化辦案優勢,打了一場精準的攻堅戰。
2022年2月28日,重慶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合川區多地被傾倒了大量的可疑廢物。警方遂立刻展開偵查。經查,2021年4月,四川省一電池材料企業以每噸170元的價格將其產生的固體廢物“壓濾污泥”,交由四川省德陽市山間公司(化名)實際控制人楊某處理。楊某又以每噸140元的價格外包給龍某。而龍某則以更低廉的價格委托給合川區當地的渣土販子鄧某等人處理。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龍某等人先后非法運輸5萬余噸“壓濾污泥”至合川區,在小安溪河邊、耕地旁等5處地點傾倒3萬余噸,剩余近2萬噸堆放于合川區某村。
該案屬于跨行政區劃非法處置固體廢物案。2022年5月,在重慶市檢察院的統一指揮下,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下稱“一分院”)和合川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偵查,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偵查取證意見,為案件的成功偵辦打下了堅實基礎。同年9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將龍某等5人移送合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隨后,一分院決定提級辦理,調用轄區環境資源案件專業辦案團隊組成專案組。
然而,案件辦理并不順利。“即使將‘壓濾污泥’認定為其他有害物質,但其環境損害后果仍難以確定。”專案組組長康欽平介紹,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認定為有害物質,并追究非法傾倒者的刑事責任,在重慶沒有辦案先例。該如何對“壓濾污泥”的危害性作出精準評價,找準“入罪門檻”?
專案組通過實地走訪,對現場進行復勘,與環境專家、鑒定人員反復溝通后提出:“現有的‘壓濾污泥’屬于有害物質的認定書,沒有對其危害性、毒害性和環境污染后果進行鑒定分析,需要再進行更為準確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
其實,早在2022年9月,公安機關就曾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其中一處傾倒點的土壤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多種污染因子均超過基線水平,鋅、鎳指標超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對此,專案組認為:“本案傾倒點多達5處,土地類型不一,成分也受天氣、時間影響,鑒定僅對淺表層的土壤進行了檢測,不能準確地反映出污染的后果,必須對傾倒地點全面采樣鑒定。”
2022年10月,專案組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全面檢測。經檢測,傾倒點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均受到嚴重污染,尤其是地下水中的錳超基線433.58倍。至此,相關證據被全面固定了下來。根據“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中“關于有害物質的認定”,專案組最終認定“壓濾污泥”屬于其他有害物質。
“清運工作不能等,如果汛期來臨,污泥很可能會被沖進小安溪,造成大面積污染,必須同步推進清運工作。”2022年6月,檢察機關啟動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生態環境部門、屬地鎮政府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風險,并要求電池材料公司支付清運處置費用。
同時,專案組在全面審查案件證據后發現,山間公司可能涉嫌單位犯罪。山間公司自2020年7月成立以來,主要從事環保領域中介業務,其間經營業務正常運行,并非為了本案實施犯罪行為而臨時成立的“空殼公司”。在事實面前,楊某終于松了口:2021年12月,他在得知龍某的違法傾倒行為后,仍選擇繼續合作,甚至親自前往傾倒現場指使龍某利用渣土掩埋罪證,獲取非法利益。
“單位意志、實施行為、經營狀況等證明可認定山間公司涉嫌污染環境單位犯罪,而楊某作為山間公司實際控制人,屬于實施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追責。”專案組提出追訴意見。今年4月23日,一分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將山間公司、楊某追訴到案。
6月29日,經一分院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進行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山間公司罰金100萬元,并分別判處楊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10萬元至1萬元不等。